天华学院装修与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0-19 浏览次数: 172

上师天华[2020]1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保障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益,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是指:在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进行的装修、修缮、维修、更换、拆除、设施设备更新等施工作业,以改善提升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或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划,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管理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

第四条 学校成立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立项和预算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学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资产设备处遵照学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求,会同财务处、行政处等部门编制资金预算,建设资金纳入校级年度财务预算或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审定;相关零星维修工程由行政处编制计划书与经费预算,资金来源与审批流程参照装修与修缮项目。

第六条 资产设备处在学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的日常事务与协调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设备采购、监理审价和验收等工作,承办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的装修与修缮建设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项目建设需求,以书面申请形式逐级报批,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常委会审定后,由资产设备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据预期达到的功能需求,提出装修与修缮项目项目设计任务书、装修修缮任务书的初步意向,会同资产设备处共同做好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设备采购、监理审价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建设的资金申报、预算安排、支付结算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法务处负责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全流程的法务服务与监督管理;在组织实施审计中,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自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成本;审计法务处要加强对受托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

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审价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负总责,参与方案确定,参与设计、概算、招投标,做好设计方、监理方及施工单位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做好施工全过程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施工记录。

第十一条 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选定若干名项目建设管理人,协助项目建设负责人做好项目建设的组织、计划、管理、协调、监督、记录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投标工作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凡需招投标的装修与修缮建设项目,可视项目建设情况,严格挑选代甲方公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按照审批流程完成招投标文件审核;并按程序委托专业招投标代理机构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织招投标实施。

第十四条 所有装修与修缮建设项目的合同,经审计法务处审核后,项目建设负责人、管理人等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合同书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按项目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施工中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规格品牌使用建筑材料,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工程监理或投资监理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筑材料的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施工中所有装修与修缮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施工中发生的一般问题通过例会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报告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解决。工程监理或投资监理和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七条 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必须内容具体、描述准确。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和工程监理或投资监理、设计方审核签字方为有效。任何未按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第十八条 项目签证和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并支付。如签证变更内容涉及增加投资较大,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比例可参照原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批复概算投资。凡涉及项目内容重大调整需要增加校级预算时,必须由项目责任人书面报告校领导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常委会批准,方能追加投资。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自检合格后,应提出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施工管理资料;设计、工程或投资监理、代甲方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报告;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或测试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保书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一律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负责人会同相关处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政府质检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收;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负责人牵头,会同资产设备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装修与修缮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验收结束后由参与验收各方签署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装修与修缮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决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作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在合作单位报销任何由学校或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旅游等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合作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合作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泄露标底等保密内容;不准个

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装修与修缮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行政处、资产设备处等部门要会同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装修与修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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