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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工作规定 | ||
发布时间: 2020-09-17 浏览次数: 191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工作规定根据学校董事会关于学校发展纲要和学校校部工作部署,遵循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规范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正与监督先行,规范与效率并重,质量和节约并举”的指导思想,建立科学、公正、规范、有序的资产采购制度。 二、委员会组成 (一)根据学校董事会建议,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后勤副校长、监察委副总校监、纪委委员、资产设备处长、实习实训处长、财务处长组成资产采购委员会。 (二)担任资产采购委员会的成员,如果职务发生变动,则按担任该职务的相应人员为资产采购委员会成员。 三、采购原则 (一)学校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由资产处牵头成立采购项目的专项采购工作组(包括政府专项、重大采购项目)。专项采购工作组在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领导下,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对采购项目进行资料收集、技术把关、项目预审等前期工作。 (二)专项采购工作组人员由该专项所涉及的相关二级学院(部门)领导、专业教师或技术人员、资产处部门领导组成,人数为3--5人,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三)政府专项、重大采购(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应由资产采购委员会进行公开招标、议标或专题讨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同时把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 (四)对于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日常采购工作,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由资产处和需求部门组成3-5人的采购工作小组,采用包括招标、议标或专题讨论表决的形式,确定采购项目供应商。日常采购工作列入学期(学年)采购计划,在学校预算委员会和资产采购委员会批准的学期(学年)采购计划内,由资产采购工作小组实施,如涉及预算范围之外的需报上述委员会另行批准。对10000元以下零星采购,需由2人以上采购经办人办理。 (五)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汇总和疏理,甄选出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价格公道合理的各领域设备或技术供应商,新增较有实力的公司作为学校优选的供应商,建立《天华学院合格供应商目录》,报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进入《天华学院合格供应商目录》的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优先签约供货,既坚持公正与规范,又提高工作效率。 四、其它事项 (一)资产采购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纪录,明确记录讨论事项和表决结果,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作为项目实施和财务支付的依据。 (二)资产采购委员会设专门的会务秘书,由资产处副处长担任,负责会议前的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资产设备处是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校资产设备采购计划、组织管理和协调等职能。 (三)对于日常采购工作,由采购工作小组专人记录采购工作过程。对采购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和确定事项,应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四)本工作规定由资产采购委员会讨论制定,经校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天华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办法》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2013年制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并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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