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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规定 | ||
发布时间: 2017-03-14 浏览次数: 280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图书馆是学校的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构建“四个天华”的重要阵地。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为建设好一所符合学校教学科研需求、符合时代发展的图书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馆 第一条 本馆仅对本校师生开放。 第二条 入馆一律凭学校签发的有效图书借阅证( 射频IC卡),其它证件无效。 第三条 每位读者在入馆时,须刷卡进馆。 第四条 馆内存放的各种报刊杂志,仅限在馆内阅览,恕不外借(装订成册的过刊可以外借)。 第五条 请自觉爱护室内公共财物,不得在书刊上圈划、撕剪,也不得在阅览桌上乱涂乱划。一经发现,一律按原价的3-5倍赔款。 第六条 严禁偷窃行为发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借阅资格3-6月外,还要就情节轻重,处以原书10-20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读者在馆内须自觉维护图书馆安静整洁的良好环境,不要大声说话。 第八条 禁止吸烟,严禁随地吐痰、随便乱扔废纸杂物、带有色饮料和食品入馆。 第九条 读者入馆应注重个人形象,严禁穿拖鞋、背心等进入图书馆,如有此类现象发生,管理人员有权劝其离开。 第十条 每位读者案头只能有一本报刊或杂志阅览,不得将多份报刊独占,报刊、杂志阅毕后请自觉放回原处。 第二章 图书借阅 第十一条 借阅方式:本馆所有图书一律实行全开架借阅方式,并实行自助借还及24小时自助还书(有问题可至咨询服务台找工作人员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借阅对象: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学生。 第十三条 借阅证件:一律凭学院签发的有效的射频IC卡。 第十四条 借阅册次:每位读者最高借阅量为10册。 第十五条 借阅期限:各类图书的一次最长借阅期限为3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30天。 第十六条 违章处理: (一)读者在归还所借图书时,如发现图书有严重污损的情况,视情节程度,按图书原价的3-15倍赔款; (二)遗失图书,按原价的3-15倍赔款; (三)逾期不归还图书者,每册每天交0.2元逾期款; (四)如读者将所借图书的芯片,磁针或条形码损坏,每种物品赔款2.00元; (五)凡没有交清赔罚款的读者,一律不能继续借书; (六)对未经办理借书手续而擅自将图书携带出书库者,处该书原价的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七)如发现射频IC卡转借他人使用,停止借用双方的借书资格3-6月。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 (一)读者入书库借书时应保持形象整洁; (二)在办理借书手续时,应当面确认借还手续的正确完备,并检查所借图书的完好状况; (三)射频IC卡如遗失,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证; (四)读者中途或毕业离校,须还清所借图书。 第三章 电脑上机使用 第十八条 本馆电脑只对本校学生及教职工开放。 第十九条 上机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指导管理。严禁在电脑上私设密码、安装或玩游戏、私查或更改学校IP地址等。 第二十条 上机人员在上机期间严禁访问、传播和散布反动、黄色内容及其他不利于学习的网站。 第二十一条 上机人员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一律不得私自携带、使用各种光盘、软盘、优(u)盘等存储发备,确有需要者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登记后方可带入使用。凡发现违规者一律没收物品并停止其上机。 第二十二条 系统正常工作时,上机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或非法删除机内资源。上机人员不得随意携带任何电脑设备及部件出馆,违者必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必须爱护机器及各种设备,不允许刻画、涂鸦、损坏任何公用设备。造成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核收维修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上机人员电脑使用完毕后,请按照正确的程序关机,随手将椅子及耳麦放同原位。 第二十五条 凡校园内IP地址均可上图书馆网站,浏览和下载所需文献;校园外读者可应用VPN进行远程登录,进入图书馆网站(读者不能将自己的账户及密码告知非本馆读者)。 第四章 研讨室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格:凡本校师生,且使用人数在三人以上(含三人)之团体,均可申请使用读者讨论室。 第二十七条 申请方式:申请人请在图书馆网站下载或至本馆一楼服务台领取《图书馆研讨室借用申请表》,填写后凭读者本人学生证、教师证或一卡通在四楼417办公室办理预约手续。经工作人员审核后,依预约先后安排使用顺序。借用当天,凭申请人本人证件进行登记,押证使用。每次四小时,当天续借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使用规定: (一)申请人不得使用虚假的信息申请登记,不得自行转借他人。 (二)申请人本人自登记使用时间起,达半小时未到现场者,或现场使用人数未满三人,本馆将取消其预约手续。 (三)读者讨论室内请保持整洁、安静,不得出现喧哗、打闹、用餐、吃零食等不文明行为。 (四)未经许可,读者讨论室内不得擅自移动或私自架设各种器材。若使用不当导致资料或设施损坏,需按本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五)若离开读者讨论室,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本馆不负责保管。使用结束,请即刻与工作人员联系,经确认场地设备完整后,方可离开。 (六)请遵守时间规定,经本馆同意续借后,方可继续使用。 (七)读者讨论室因故不得使用时,本馆有通知借用人中止使用或取消预约的权利。 (八)读者讨论室内所有读者均需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本馆将中止其使用权,并停止办理借用申请三至六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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