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505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资助、

奖学金评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施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党支部正、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根据本年度上海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贫困学生具体家庭经济情况,制定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资助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特殊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分十个月发放。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或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

(五)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六)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1. 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学生可在校园网学保处主页下载。

第十条  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有重大变故的附相关证明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与学校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改正。

第十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管理资助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

十九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201612月修订,自20171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先进的榜样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华学院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奖学金:

1、德育综合测评和诚信记录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2、当年度违反学校纪律及受到行政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类思想教育、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者。

4、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5、当学年所有科目期末总评成绩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教务处、学保处负责,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华学院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31日前评审完毕。

三、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三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每年1031日前,上报至市教委。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八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

五、天华学院奖学金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年各考试科目总评成绩良好。各考查科目(包括实习、实训等操作,含选修课)成绩,必须合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二)各奖项申请条件

1、特等奖学金

符合当年一等奖学金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各考试科目总评成绩9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2)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在科技、学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成果者。

2、一等三等奖学金评审标准

根据该学年各考试科目的加权平均分进行排名,同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综合测评的名次,根据评奖的比例、名额确定可接受评审学生。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需同时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需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合格;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需达到考查科目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分=

(取得某门考试课程的学分数×取得该门课程的分数)

(本学年规定的考试课程学分数)

(加权平均分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三)奖励标准

特等奖:每人每年5000

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

二等奖:每人每年800

三等奖:每人每年500

说明: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设单科成绩奖、竞赛优胜奖、考级考证奖三类奖项,每大类分设一二三等奖。

1、单科成绩奖

经各二级学院教务处核定,每专业选定三门专业核心考试科目,其学年总评成绩各专业年级前三名者,分获该奖项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每人每年300元。

二等奖:每人每年200元。

三等奖:每人每年100元。

单科成绩奖由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核定,每专业选定三门专业核心考试科目,其学年总评成绩各专业年级前三名者,分获该奖项一二三等奖。

2、竞赛优胜奖

当学年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1. 考级考证奖

当学年取得高于学校同期教学要求的各类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能力证书者,根据证书的类别和取得的成绩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300元。

说明: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不同类的2种单项奖学金,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科成绩奖和竞赛优胜奖的评选。

第二十条 获得天华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十三条 每学年由学校奖励评审小组拟定奖励名额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各奖项基本和具体申请条件的要求,结合各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奖励评审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1612月修订,自20171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既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又是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来解决自身困难的有效资助办法,也是教辅部门弥补劳动力不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规范管理,使我勤工助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隶属学保处,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岗位。

第三条 勤工俭学岗位的要求: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

第三章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具体要求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没有受到过各级处分者。

2、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良好,每学期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2门。

3、勤俭节约,平时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5、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第五条 每年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摸底。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招聘工作。勤工助学中心结合供需双方的情况,认真审核,录用并安排岗位。在勤工助学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

按小时计算的岗位酬金标准(一般用于临时岗位):一般性劳动(如值班、整理资料、抄写、装订、校园保洁、管理等)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0元,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校园清扫、食堂清理等)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0元,技术性劳动(如计算机维护、编程、翻译、实验等)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0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审核:

1、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由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来源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7]7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固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勤工助学基金,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独立账户,由学保处与财务处共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的资金来源还包括企业、社会、个人等的专项捐赠及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等。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每两个月发放一次,每学年按8个月计算(36月和912月,共计8个月)。

2经审核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划拨到相应的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园卡账户中。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期间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用工单位,须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报存档,批准后可以酌情发放酬金;没有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予承认。

4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须在2日内(逢休息日顺延)向勤工助学学生公示发放金额,以便学生及时核查。

5以校园卡账户收取酬金的勤工助学学生,如校园卡遗失或更换应及时通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第十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地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反馈本部门用工情况。

第十一条 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并交由该岗位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未经指导教师签字的考勤表视为无效。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3个月以上未交考勤表或连续2次被查出考勤表填写不真实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在半年内不再介绍其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更换申请,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协调更换;对未经申请擅自更换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予承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由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办法201612月修订,自20171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实施细则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细则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

4.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目前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6.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二、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利率和期限

1.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主要为部分学费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所贷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2.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4.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3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20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三、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一式2份,均为原件,不得复印,黑色水笔填写有效;要求乡镇社会救助部门(外省市学生可以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一栏,必须在材料上盖章签字,不得另附纸页,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必须完整;

2.“贷款申请及困难情况说明”,由家长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均要付印);

5.学生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要付印);

6.学生证复印件(入学以后学校统一办理);

7.父母亲月工资收入证明(需工作单位盖章,无单位的需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

8.居委会出具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证明及乡镇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贷款申办程序

1.学校将办理助学贷款的细则和贷款申请表发至学生本人及家长;

2.学生按照要求准备所需资料;

3.各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党总支书记签字盖章确认;

4.学生带齐相关资料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具体安排等候银行通知,不得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办);

5.学校审核、银行审批;

6.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的存折。

五、贷款的还款

1.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贷款学生毕业当年的71日开始偿还,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2.贷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相等),每月还一次,或者按照个人与银行签约的方式还款;

3.贷款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在一年之内提出更改还款计划一次;

4.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诚信还款承诺书,之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借款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

六、贷款的违约

1.贷款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受行政处分、犯罪等有影响还款情况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银行有权让贷款学生立即归还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3.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4.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助学贷款的代偿

1.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2.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本规定201612月修订,自20171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