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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卫生医疗 | ||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97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卫生医疗 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及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要求,及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结合学校对学生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参照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以后随着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收缴的费用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划转至嘉定区医保中心。 根据上海市规定,本市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二、医疗保障待遇 (一)在本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的医疗费,学校支付9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 (二)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如下: 1.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就医方式和结算办法 (一)根据上海市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大学生住院需要到学校的定点医院(我校的定点医院为嘉定区中心医院)。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具体需凭本人住院证明、身份证、学生证来学校学生处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将凭证交付医院用于报销。 (二)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需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提交给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医务室就诊或者转诊医疗的办法。经学校转诊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上海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再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具体报销时间及地点 时 间:每月月初的前五个工作日报送申请报销材料。 具体时间:12:00—13:00 地 点:月华楼169(大学生事务中心) 手续:医务室开具的、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生处公章的“转诊单”;学生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明细帐单等有关手续和材料。审批完成后报财务处,报销费用转入学生本人上海银行学杂费专用卡中。 (四)若有寒、暑假期间需在上海住院治疗的学生,需凭本人住院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来校,由保卫处值班老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再将结算凭证交到医院,由医院给予报销。 学生在外地住院的,只限于急诊性疾病住院才符合报销,需开学返校后尽早(不超过6个月)将相关材料上交学生处,由学校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四、患大病重病的医疗待遇 2015年9月1日后,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2015年9月1日后,大学生因大病住院治疗的,先由医疗机构凭院校开具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按规定进行结算;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五、关于参保登记缴费与医保期限 1、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2、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原就读院校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六、具体就医管理 (一)、我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我校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我校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学校医务室和嘉定区中心医院。我校将严格执行大学生就医的定点医疗以及转诊的各项规定。 (二)、普通门诊 1、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校医务室就诊。(校医务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如遇到急诊性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看急诊。) 2、就诊时需携带并出示本人的“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否则费用全部自理。(如遇特殊的急诊外伤,急性疾病等,可以在治疗后向有关老师予以确认,并登记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有违规使用他人的“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的现象,一经发现,证件立刻予以没收,并给与通报批评。按照我校学生证管理规定,一个月内不得补办。 3、医务室配备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治疗常见病的常用药,一次治疗用药不超过2天的药量。 4、学生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自行提出病休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病假证明须按医生诊断当时开具,不得事后补开。 (三)、普通门诊转诊、门诊大病、住院和转院就诊 1、在学校医务室连续两次治疗后,效果不明显的、根据校医生的建议,如需要转到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的,需经我校医务室开具“转诊单”,辅导员签字,并到学生处王老师处审核盖章后,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前往嘉定区中心医院就诊。 2、一张转诊单只供一次治疗使用,如果病情需要复查,必须经医务室同意,并再次开具转诊单。 3、如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入院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我校学生处王老师处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4、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从嘉定区中心医院转诊至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嘉定区中心医院接诊医生,在病历上标明“因本院目前治疗困难,建议转诊”的转诊建议,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回学校审核认可,并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 5、凡是未经转诊的、未到“转诊单”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未经我校医疗管理部门在相关凭证上特别注明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6、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时,不能提供转诊单的,我校不予报销。 7、门诊报销部分一次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需经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字;超过1000元的,需经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四)、急诊就诊 1、我校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指确属急性病,而不是只凭急诊挂号),可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费用由学生全额支付,回校提出报销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属医保规定可以报销的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五)、外地普通门诊、大病和住院就诊 1、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需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提交给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我校外地生源学生寒暑假、因病等原因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如需居住在外省市的,应事先向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登记、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医疗,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保规定的相关费用,我校才能予以认可,否则,费用自理。 2、如遇门诊大病、或需住院治疗(急诊住院除外),学生应回到本市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并按照规定完善门诊大病、住院等相关手续。 (六)、自费范围 1、自行转院、或虽经校医务室开具“转诊单”但未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非医保定点的专科医院(如眼病、骨病、肝或肾病等专科医院)及私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2、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障文件规定报销的自费药品;药店外购药品等。 3、挂号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伙食及营养费、陪护及特护费、取暖及空调费、电话电视费、电冰箱费、卫生及停尸费等相关费用。心理咨询费、保险费、气功及按摩治疗费等相关费用。 4、未婚分娩、人工流产、宫外孕等费用。性病、各种整容及美容性缝合手术等不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医疗费。 5、矫形器、假肢、颈托、肾托、胃托、阴囊托、疝气带、钢背心、钢围腰、颈椎牵引带。卫生消毒、防疫用药和病历、药袋等费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费用。 6、违法违纪造成的损伤;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害、医疗事故等费用处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相关规定 1、对医疗费用弄虚作假的当事人,一经查实,按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2、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管理监督电话39966215、 39966050,我校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设在学生处,公章使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 3、本办法由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2016年12月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了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发生与流行,做好学院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副组长,学校卫生保健老师、医务室医生担任组员 。 2. 校医务室负责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接受嘉定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3.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传染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 4.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教和健康教育工作。 二、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在预防、控制传染病中作用重大,准确及时的疫情报告是控制疫情蔓延的重要情报信息。 1.学校设立专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由卫生保健老师担任),负责本校疫情报告工作。学校各部门和班级辅导员发现法定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必须于第一时间报告给专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做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任何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迟报。 2. 疫情报告时限和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执行。 (1)发现甲类传染病乙例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以及疑似病人、6小时内报上级防疫部门。 3.医务室医生负责日常门诊的传染病监测工作,认真填写门诊病人登记,便于传染性疫情的发现、采集和报告,凡确诊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登记患者的病名、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并将情况报告专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做好相应处理。 4.加强对传染病的登记工作,建立传染病登记册,登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疾病诊断,初诊、确诊、入院、出院、报告等信息。 三、传染性疫情的控制 1.发现疫情马上启动传染性病疫情应急预案。 2.在学校传染病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组。 (1)医疗救护组:对发生疫情的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救护,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治疗,对现场予以保护或消毒。 (2)卫生防疫组:负责校内疫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出现疫情时实施对环境的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用药;设置隔离房间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等;组织对疫区人员的体检、疫苗接种、卫生宣教和疫情报告等;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全校范围的定期消毒工作等。 3.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上级统一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预 防 1.建立师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师生进行体检;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和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以季节性传染病为重点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在传染病流行季节,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 3.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为学生实施计划免疫。 4.定期对食堂、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和检查。 5.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保障公共场所通风换气,设置洗手设施等。 6. 加强各类从业人员及个体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食堂饮食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五、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学院对传染病的预防、监控、疫情报告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传染病预防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传染病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2016年12月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传染病管理组织体系
一、 认真学习和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管理和医疗业务水平。在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教职工及学生一般常见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三、传染病防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接种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发现传染病要及时隔离、消毒等;协调各部门、各学院做好传染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掌握校内外传染病的情况并做好登记预防工作。 四、负责师生意外受伤后的应急救护。轻微伤害事故可进行简单的清创、消毒、包扎、消肿止痛等临时性救护措施,严重伤害事故应立即拨打120急救,同时进行现场紧急救护。 五、开展健康、卫生、疾病防治宣传工作,定期举行健康教育讲座,多种形式开展常见疾病、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六、组织新生体检工作、健康监测工作,完成常见病、意外伤害等登记存档工作。 七、定期采购常用药品,添置必需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做好药品入帐、出帐和存放保管工作。 八、学校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按照学校要求,负责各类考试、比赛等各类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的医疗值班及保障工作。 本制度2016年12月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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