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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奖励制度 | |||||||||||||||||||||||||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698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奖励制度 第一章 “天华骄子”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天华骄子”每两学年评定一次。 (一)活动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学校以“诚信、责任”为核心,“专通雅”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在全体学生中树立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展现天华学子风貌的先进典型,引导学生学有榜样、积极进取、拼搏奋进、奋发成才,努力创造学习型校园建设。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 1.具有正式学籍的大二、大三、大四学生(以大三学生为主,可适当放宽至大二个别特别优秀的)。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2.以专业为单位推荐人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在150人以上的专业,原则上推荐1~2名候选人参加校级评选。 (三)评选条件 1.品德好。热爱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追求进步。注重个人道德品质修养,具备天华学生准则要求的:不忘信守诺言、不忘对人友善、不忘父母养育、不忘报效国家的精神品质。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迟到、早退现象,无旷课、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师重教,团结同学,勤学善思,在普通学生中能够发挥榜样和旗帜作用。 2.智育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勤于实践,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异,并具备以下条件: (1)曾获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2)曾获得以下奖项中任意一项: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天华学院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入学以来无挂科现象。 (3)积极参加实践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专业竞赛和社会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3.文体好。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拥有健康的身心素质。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文化科技活动、体育竞赛活动,表现良好。 4.具有以下情况应在推选中予以重点考虑: (1)在社会实践方面能力突出或从事社会服务、学生服务工作,成绩卓越。 (2)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英语、计算机等知识竞赛类活动或才艺展示、体育竞技,并能够取得较好名次。 (3)学业成绩优秀,担任学生干部。 (四)评选机构 1.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 组员:学保处副处长、教务处副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2.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小组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分团委书记为组员,具体负责二级学院天华骄子评选的相关工作。 (五)评选程序 1.在全班范围内动员,保证评选活动在学生中达到100%知晓率。 2.班级推选:辅导员召开班委员会,评议并推荐班级中优秀同学参加评选活动,若班级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弃权。 3.二级学院推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 4.被推荐学生填写“天华骄子”申报表格,附主要事迹说明,报各分团委书记处。 5.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选出 “天华骄子”候选人名单。 6.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天华骄子”候选人进行二次评审,确定“天华骄子”候选人面试名单,并开展校级面试,最终,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投票决定天华骄子人选。 7.名单公示,并附主要事迹,公示期间无投诉,视为通过。 8.召开天华骄子事迹校内宣讲会,制作“天华骄子”风采录。 (六)奖励办法 1.学校对“天华骄子”进行全校通报表彰,制作个人宣传肖像,在校园进行广泛宣扬。 2.成立“天华骄子”宣讲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个人事迹宣讲。 3.制作《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天华骄子风采录》,记入校史,上报上海市教委、名办高校党工委,邮寄学生家长。 第二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参评对象 校团委、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班团支部、班干部和社团负责人。具体比例由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评选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能以身作则,德育综合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同学、集体服务,助人为乐,行为上起到表率的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受同学的广泛好评。 3.学习认真,各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同学,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4.担任学生干部一个学期以上。任职期间,积极认真地做好承担的社会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组织策划能力强,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任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所带领的团队在专项评比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奖励标准 1.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参评对象 当学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天华学院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者。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2.学习工作好。学习认真,刻苦钻研,能较好掌握多门(含实习实训)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社会工作,成绩显著。 3.身体心理好。坚持体育锻炼,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良好,体育课学年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心理素质良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三)奖励标准 1.学生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办法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于当级学生毕业前两个月进行。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能模范地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每学年德育学分考评合格。 2.积极参与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综合表现突出。 3.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良,按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各培养环节,各科(包括考试、考查科目)均未补考(实行学分制的,无重修课程),下列条件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申报参加评选。 (1)大学四年学位课平均绩点在全二级学院排在前5名者; (2)在毕业前连续三次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综合奖学金者; (3)在毕业前获得过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获奖证书三次以上(含三次); (二)否决条件 被批准为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延长学习年限; 2.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 4.有其他不良行为; 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学校将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奖励标准 优秀毕业生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的同学有资格申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具体要求和标准根据每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有关精神执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五章 学习型班级评选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习型班级每学期评定一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通、雅的育人理念,打造具有天华特色的学习型校园建设,营造勤奋读书、积极向上的班风学风,在全校开展学习型班级评比活动。 (一)评比目的 通过学习型班级的评选,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树立学风建设班级典型,引导学生向身边的榜样学习,积极进取,拼搏奋进,奋发成才。 (二)评选班级对象 大一、大二、大三全体班级 (三)评比标准 班级学风好、校风好,无旷课、无迟到、无考试作弊、无不尊重老师、无考试挂科,在参加全国、上海市组织的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优先。 (四)实施方法 各二级学院上报初评情况,学保处进行审核,在全校进行公示。对评选为“学习型班级”的班级,学校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对获奖前六名的班级给予奖励。 二级学院初评以班级总数的10%上报: (五)评比要求 1.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学习型班级的评比工作,要有具体的措施,在初评过程中,要征求任课老师的意见,对课上有不尊重老师的行为的班级一票否决。通过活动的开展,提升学风建设,形成尊师爱教的氛围。 2. 全体正副辅导员,要加强活动的引导,切实掌握班级的学习情况,用评比活动推动班级建设。 3. 全校各班级要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积极投入到争创活动中去。班级干部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认真组织班级活动。 第八条 学生团体获得校外荣誉奖励每学年申报一次。 为进一步拓展大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各种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大学生,努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团体参加校外竞赛活动获奖的界定 1.学生团体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须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有影响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非这些单位所主办的竞赛,学生的获奖学校不予奖励。 2.学生团体参加校外竞赛活动所获奖项,应是上述主办单位在其竞赛章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奖项。规定之外的奖项学校不予奖励。 3.学生团体参加校外竞赛必须是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的名义或学校组队进行的,否则其获奖不予奖励。 4.学生团体自行参加校外比赛活动之前,须到校团委登记认可,否则不予奖励。 5.学生团体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二)校外活动获奖的审查及程序 1.申请奖励时,需出具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竞赛活动的有关资料,并到校团委办理相关手续,获奖证书复印件用于存档,原件由获奖者保存。 2.校团委将对学生校外竞赛活动的获奖情况进行核实,对合格者签字盖章确认,上报校领导审批。 3.学校每年定期对申报批准的校外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团体集中进行奖励和表彰。 (三)学生团体校外获奖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单位:元)
注:①省级及以上级别的同一届次的相同竞赛中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奖。 第九条 附则 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只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本制度2016年12月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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