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国防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409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国防教育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必须接受国防教育“。国家教育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中规定:“学生国防教育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军事理论学习不低于16个课时。

第三条 我校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籍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防教育为必修课,记2个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根据我校管理特点,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学习具体时间、学分分配为:

内容

时间

学分分配

军事技能

训练

集中军事

训练

8天(第二或第三学期)

0.5学分

常态化军事训练

6天(第1-2学期每学期4次)

0.5学分

军事理论

学习

16课时(第二学期)

1学分


第二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五条 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刻苦训练、精神振作、举止文明、姿态端正,严禁发生顶撞教官、弄虚作假、小病大作、无病呻吟等不服从管理现象。

第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训练,必须逐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准假,不得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严禁私自外出或无故旷课,返校后应及时销假,视情况给予相应补训。

第七条 严格服装要求。军训期间要按要求着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及着不便于运动的服装。 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及其它标志。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军训期间应严格遵守时间节点、训练地点及等相关要求。听到提示音后应立即起床、整理内务及做好操课准备,每次军训未经批准无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含5分钟)以当次军训缺勤处理。午休(午睡)、熄灯就寝时,应停止一切室内外活动及时熄灯就寝,严禁玩游戏、大声播放音乐及其它娱乐活动。

第九条 考评办法。军事技能训练计分为百分制,平时成绩占30%;考核成绩占50%。根据综合成绩评定,由承训教官评选优秀训练标兵,比例不超过15%

第十条 训练标兵评选条件。

1、军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军训热情高;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各项军训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3、认真参加军政训练和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各级首长、教官、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5、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别人,团结互助;

6、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军政训练成绩优秀。

第十一条 学期结束后学校将给予评优学生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档案(办理军训免修的同学不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学生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降低成绩一档。

1、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顶撞教官、违抗命令者;

2、军训态度不端正,训练热情不高,消极怠工者;

3、未经批准,无故旷课者;

4、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第三章 军事理论学习

第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为考查课,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

第十四条 学生军事理论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及旷课的处理,按现行教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课前需向任课老师递交假条及相关证明,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章 缓休、免修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需持本人病例、医院证明(三甲医院以上),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正副辅导员、国防军训科、学保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修或免修。退役学生根据自愿可直接免修,但要持本人退伍证、学生证到军训科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军事理论学习的,按现行教务管理规定执行。(退役学生除外)

第五章 补训、重修

第十八条 当年度集中军训因故未能参加,经批准办理缓训者,可以参加下年补训。

第十九条 年度集中军训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下年度集中军训重修。

第二十条 常态化军训因故缺勤者,给予一次补训机会,补训一般安排在当月最后一周周五,补训时间2个小时,缺勤人员应积极参加补训,否则当个学期常态化军训成绩视为不合格,需参加重修。

第二十一条常态化军训最终综合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应参加重修。重修时间安排在大四第一个学期,重修时间共16个课时。具体重修时间、地点安排以临时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军事理论教育成绩不合格需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按现行教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修报名在学校教务处网站自行完成并缴费,教务处汇总报名人员后,转交学保处组织安排重修

本规定201612月修订,自20171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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