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 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行政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不听劝止,态度恶劣,蓄意扩大违纪影响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利用网络媒介、平台传播、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损害学校名誉的;
(七)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八)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九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 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二)撤消干部任职,积极分子认定,党员追加党务纪律处分;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且知错悔改,态度端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转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文章、影音视频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发起打麻将或赌博及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高空抛物、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派发、张贴未经学校许可的广告、传单等宣传印制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相关物品;在公共设施上书写不良广告、消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整改,恢复原貌。
(六)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请假批准,违反进出校门规定,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二次者,晚归记录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次违反,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晚归、夜不归宿登记弄虚作假者,未向保安出示证件,不听劝阻,硬行闯入校园,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2.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3.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不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无礼拒不服从宿舍调配安排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有偿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课堂教学考勤无故缺课一次按2学时旷课计算,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无故缺勤一次计为旷课0.5学时,晚自习无故缺勤一次计为旷课1学时,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计。以上各类旷课行为:
1.一学期累计达10学时者责令其检讨,并在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
2.一学期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累计达50学时者,劝其退学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擅自离队者,加重处分。
(二)测验、考查、考试违纪作弊者,依据《上海师大天华学院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规定,除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凡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3.凡请人代考、冒名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课堂纪律、以各种形式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3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着标有污秽、侮辱内容的文化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拾遗他人丢失的储值卡,并进行恶意消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公寓)容留及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实验室、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吸烟、乱拉电线,使用床头灯、接线板上床、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电热水壶、电热毯、泡沫地板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校内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对劝止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已受过处分,在考察期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加重处罚,升级处分等级,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已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已受过两次警告处分的。
第四节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论文和课堂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涉及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由教务处牵头从速处理。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学保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各二级学院会同学保处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为: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审议决定;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审议,报请党委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审议,报请党委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五)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专业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由学保处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
(八)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学保处整理保存在学校文书档案中。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间对错误没有认识,表现不好的,可给予延长察看期三个月或半年;察看期间犯有新错误或重犯错误,视其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一年后,或学生毕业时满6个月以上,由受处分本人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为良好的,由学校审核批准解除处分。处分期一年内有特殊立功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程序给与评议通过后,可提前3
6个月解除处分。凡已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可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由学生管理部门作为文书档案归档。未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均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二十六条 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平安校园三级责任书
第一节 建设平安校园部门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建设平安校园部门安全责任书》。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牢固树立“校园安全和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工作,确保学校一方平安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底线和最后防线”的思想,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贯彻执行。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政治思想理论和治安、防汛、防火、防盗、保密、救灾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确定本部门安全防范的重点和要害部位,确保财产、设备、水电安全。分级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节假日安全值班、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和定期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台帐,规范管理各类安全教育活动档案。
四、经常排摸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保证信息畅通、管理到位、处理正确及时。
五、制订与部门安全有关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各司其职,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六、要求部门人员全面履行天华教职工行为准则,“像热爱自己的生命一样热爱教育事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学院品牌,像关心自己的家人一样关心学生成长”。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应全力维护学院的社会形象,不在网络和其他场合传播不良信息,工作中树立服务意识,从大局出发,以学生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规范言行,为人师表。
七、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组织好学校各项大型活动,保证活动全程资源充沛,运作流畅,组织有序。
八、如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院将追究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每学年签订一次,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校办: (盖章) 部门:
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第二节 建设平安校园教职工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建设平安校园教职工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体教职工应牢固树立“校园安全和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工作,确保学校一方平安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底线和最后防线”的思想,自觉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二、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战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对事故的应变处置能力。
三、严格执行学院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履行所在部门分配的治安、防汛、防火、防盗、保密、救灾等安全工作责任,确保本部门的财产、设备、水电安全。
三、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方面,教师、学生辅导员和员工根据分工职责和工作性质,分别对学生的安全工作负有不同程度的具体责任。任课教师应对所教班级的学生负有教育责任,对任课时间内的学生安全负责;学生辅导员应肩负对所带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责任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责;员工应确保所辖范围内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安全,并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四、主动承担平时和节假日的安全值班、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上报,严禁瞒报、漏报。
六、全面履行天华教职工行为准则,“像热爱自己的生命一样热爱教育事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学院品牌,像关心自己的家人一样关心学生成长”。日常工作中应全力维护学院的社会形象,不在网络和其他场合传播不良信息,工作中树立服务意识,从大局出发,以学生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规范言行,为人师表。
七、广大党员干部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的工作中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率先垂范。
八、如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责任疏忽大意,对学院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执行不力,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每学年签订一次,签约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部门(盖章): 签约人:
负责人签名:
第三节 建设平安校园学生安全责任书
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为构建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建设平安校园学生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组织的安全、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服从学校纪律安全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遵守集体外出活动、大型集会活动的报批制度,听从外出带队领导或带队教师的安排。不参加任何非法活动,自觉抵制一切非法组织和团体。
三、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不乘坐摩托和各种无营业资质的车船。不翻墙、不翻窗、不攀登护栏、不追逐嬉闹,上下楼梯不拥挤,注意河道安全,不下河戏水。
四、在食堂文明用餐,不插队。注意饮食卫生,不食用无产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不从无证摊贩购买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五、不在校园公共场所内吸烟,严禁在寝室内使用蜡烛等明火,严禁使用酒精炉、热的快、电炉、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乱拉电线,以防发生火灾。
六、遵守学生外出管理规定,不擅自离校,不擅自住宿校外。不酗酒、不赌博,不寻衅滋事,不瞎起哄,不聚众闹事,远离“黄黑毒”。同学间发生纠纷,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交流,严禁私下解决。
七、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不恶意制造谣言,不轻易听信传言,不随意散布谣言。增强网络道德观念,正确使用文明网络语言,不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和诋毁诽谤他人。
八、培育健康身心,遭遇压力挫折通过心理咨询等方式寻求帮助。
九、严格遵守实验、实习、上机操作规程,服从老师的指挥和安排,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十、发现有违法乱纪者,或外来干扰、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社会不法分子和外校学生的,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级学院:(盖章)
辅导员: 签约人:
(签字) (签字)
第三章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院的安全与稳定,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教办〔2003〕(4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校园内或教职员工、学生集体外出时,对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参与直接为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提供服务的外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需要报告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第二节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结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件)原因、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三节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完成。
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判断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学院办公室、分管院领导,同时尽快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在事发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学院办公室、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医务室要严格执行《异常病例报告制度》,值班医护人员发现异常病例,要立即通知院领导,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中毒食物源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进一步发生。
第十条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报告,同时按程序向市教委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学保处等部门在获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节 处 罚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校园稳定,努力创建和谐校园,进一步推动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1.2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教育系统处置劫持未成年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4.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涉及学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1.4.2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1.4.4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和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作用,依靠全校广大师生,努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发生公共事件后,学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组”),全面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部门要在应急工作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处置工作中,既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又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第一责任人”。
1.5.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防范,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早解决。
1.5.4依法处置、加强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要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6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红色)、重大(II级,橙色)、较大(III级,黄色)、一般(IV级,蓝色)。
1.6.1 I级事件(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地震、海啸、飓风风暴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1.6.2 ll级事件(橙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发布台风黑色预警信号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6.3 III级事件(黄色预警):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少部分学校出现罢课、罢餐、聚众闹事、非法集会及游行示威等突发事件;涉及师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6.4 IV级事件(蓝色预警):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由校园及周边不安定因素引发的上访、聚集等事件;除上述I、II、III级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火灾、爆炸等一般事故;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等突发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组 长:学校校长
副组长:校党委书记
成 员:学院办公室、行政处、学保处、教务处、财务处、资产处、实习实训处、招生就业办、各二级学院、后勤生活区各职能部门领导、校医务室、校车队等部门负责人。
2.2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在教育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处置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协调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学校处置能力时,依程序向市教委及相关上级部门汇报,请求支持与配合;部署和总结学校年度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 信息报送原则
及时: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学校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会领导报告,并视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报告市教委,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情况特殊的,还应向公安等机关报告。应急工作组组长及相关成员应立即到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紧急情况求助电话(火灾“119”;人员伤亡“120”;重大案件“110”),必要时可预先通知,通过网络等媒体做好播报准备,尽最大可能疏散、抢救人员。
准确:要全面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以信息形式报告。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保密: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按照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整个事件的信息处理过程不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传送手段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续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3.1.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后,学校应急工作组按信息报告程序报董事会领导,同时将信息通报相应的学院部门,把董事会、学院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学校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应立即书面正式报应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通知学院相关部门,并按照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事件信息,学校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意见,以信息专报形式报告市教委。
3.1.3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学校和相关单位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在应急工作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2.2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2.3 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4 具体的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
3.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
4 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院主要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应急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分管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学校应急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董事会领导、院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4.3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部门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应急工作组成员应在现场组织开展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董事会、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结束
5.1 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基本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可以进入结束程序。
5.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工作组将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3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学校应急工作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学校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公共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6.2 调查和总结
学校应急工作组成立公共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学校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讯方式方法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凡达到划定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除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及时处理外,还要董事会、学院领导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归口学院办公室。
7.2 物资保障
行政处、资产设备处、校医务室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以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
7.3 人员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学校的要求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处置工作。学校应急队伍主要由专职保卫人员、后勤专业人员和学生组成。应急队伍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凡涉及学生参加的应急队伍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以保证应急队伍的健全和稳定。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电视大会等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积极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努力增强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需要。
8.2 培训
学校组织各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人员的培训。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校医务室、生活区等承担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专业应急队伍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8.3 演练
8.3.1 学校视情况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模拟演练。保卫处、教务处、校医务室、生活区定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演练;学生处按照学校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相关演练。
8.3.2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养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3.3 保卫处和学生处要重点进行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练。使学生熟悉紧急情况下逃生的路线,了解紧急情况发生时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预案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含校园与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校园恐怖袭击事件、自杀突发事件、大型群体活动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等五个方面。适用于影响学校校园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2 依据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级别和应急响应由学校应急工作组、学校各相关部门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指挥学校涉及校园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促相关单位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决定信息报送市教委及有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示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预警机制与信息报送
3.1 若发现或有人举报有影响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横幅、网络、言论等信息,信息获取第一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核实相关信息,并报处置工作组正、副组长,确定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行动。确认信息属实后,相关管理部门应迅速清除有害信息,信息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人的说服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消除可能影响校园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保卫部门要密切注意一切可疑动向,随时向应急工作组汇报。
3.2 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要在尽可能摸清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涉及部门、可能的原因、发展势态等)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不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化矛盾、扩大事端。
3.3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对外发布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负责。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校园网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监控,坚决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舆论。
4 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4.1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包括各种原因引发的学生或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请愿、非法集会、上访、罢课、罢教、罢餐、罢工、游行、示威、静坐等情况和事件,或社会人员到我校进行群体性请愿、游行、示威、静坐等情况和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为:
(1)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工作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开展处置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发生。
(3)应急工作组和相关部门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应急工作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
(4)应急工作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4.2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是指多人参与斗殴,致伤致残致死,以及发生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恶性影响的事件或系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为:
(1)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工作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学生处、保卫部门迅速组织治安人员赴现场,果断制止斗殴,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外来人员混入现场,控制当事人,根据情况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
(3)应急工作组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工作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
(4)当事人系我校学生的,通过相关专业主任、书记、辅导员做好学生疏导工作,稳定学生情绪,并对聚集斗殴和围观人员进行分留、疏导和疏散,尽快恢复秩序。
(5)当事人系我校教职工或家属的,通过人事处及相关部门领导做好相关人员疏导工作,稳定其情绪,并对聚集斗殴和围观人员进行分留、疏导和疏散,尽快恢复秩序。
(6)校医务室根据现场需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7)学生处领导、辅导员摸清其他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其他学生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3 校园自杀突发事件
若有自杀举动尚未实施自杀行为发生时,学生所在系系主任、辅导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应急工作组,立即进行现场干预。现场紧急救助职责为:
(1)学生处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2)学生所在系系主任、辅导员稳定当事人情绪,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人员与当事人谈判,同时评估当事人精神状况,确定自杀风险等级。
(4)保卫处、校医务室准备急救设备,随时候命。一旦发生自杀事件,应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现场紧急救助职责为:
(1)应急工作组组长为现场总指挥,学生处、学院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3)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4)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负责稳定当事人亲友及现场目击人员的情绪,实施心理救助。
(5)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6)对自杀未遂学生,安排24 小时不离人监护;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7)行政处、资产设备处、生活区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
4.4 大型群体活动突发事件
大型群体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学校学生、教职工、以及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报告、招聘宣讲会、大型考试、招生咨询会、校园开放活动、集体参观、校外实习、毕业或节假日会餐等群体性活动。若大型群体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建筑倒塌、火灾、水灾、爆炸、危险品污染、拥挤踩踏、群殴、打、砸、抢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为:
(1)学校应急工作组和相关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2)学生处、保卫处及活动组织单位迅速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有序疏散逃生,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3)应急工作组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应急工作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是否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4)应急工作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人员疏散救治完成后,保护事件现场,做好事故调查与善后工作。
4.5 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网络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中心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1)如为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盗窃等人为损坏情况下,由网络中心与资产设备处、保卫处联系。
(2)资产设备处到达现场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环境、供电等后勤保障;如遇设备偷盗情况,保卫处迅速到达事发地点,保护现场,进行取证。
(3)网络中心负责及时组织力量维修设备,查杀、阻截病毒或黑客,调整网络,特别是要保证学校重要网站的网络畅通。
(4)网络中心监测、跟踪病毒和黑客的来源,并将恶意攻击网络的跟踪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保卫处,由保卫处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管理相关网络信息的网管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1)相关站点信息监管人员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并将删除信息做好备份;对于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影响较大的信息实施紧急关闭系统。
(2)信息监管人员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并将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
(3)信息监管人员将删除信息的相关资料(删除的信息、发布者资料等)报告学院办公室和董事会,经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4)信息监管人员将删除信息的相关资料(删除的信息、发布者资料等)报告保卫处,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由保卫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事件发生单位对事件源头进行调查,如事件涉及我校学生或教职工,由其所在系或部门对有相关违纪行为的学生或教职工进行及时教育、引导,并给予相应处分。
5 善后与恢复
5.1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平息后:
(1)要做到工作不放松,防止事态反弹。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
(2)对于给予的承诺,提请学校或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兑现。
(3)对于涉及校外其他单位的,由学院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4)调查了解事件形成、发生过程,及时总结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
5.2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平息后:
(1)继续对斗殴中致伤人员开展医疗救助,同时要做到工作不放松,防止事态反弹。
(2)对斗殴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作善后处理,并根据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及时调查群体斗殴致人伤害(伤亡)原因,分清斗殴各方责任,按照对应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及时总结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
5.3 校园自杀突发事件处置完后:
(1)成功解救的自杀未遂者应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不离人监护,并及时通知家长来校陪护。
(2)自杀事件发生后(含未遂)以及危机处理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录音资料)、对自杀未遂者监护详细记录等及时送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3)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系部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或室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范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恶化。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要组织人员定期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
(4)自杀事件处理完后,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相关人员,如辅导员、同学、家属等人,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5)应急工作组在发生自杀事件的系部召集一次“自杀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预防自杀确定工作重点。
5.4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
(1)做好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件中死亡的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件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件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5 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
(1)注意关注事态的发展,防止反弹。对此类事件进行认真、及时总结,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2)对涉及我校学生或教职工的事件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网络事件要迅速处理,保障校园网畅通,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网络事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结合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的能力。要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 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有毒物(药)品泄露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事件等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O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O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工作组工作职责
2.1.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及时收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适时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请求指示和援助等。
2.3普及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及相关安全知识。指导和组织学校师生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期组织修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应急保障措施,组织督促预案演习工作。
2.4向学校应急工作办公室建议对外公布、公开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以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2.5总结经验和教训,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6承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其他应急事项。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根据信息报告情况及时实施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1.1 信息报送
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紧急情况下,可求助公安、消防、急救中心等社会力量,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播报准备,尽最大可能疏散、抢救人员。
准确:要全面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因、性质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以信息形式报告。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保密: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按照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不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传送手段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续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情况。
3.1.2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学校和相关单位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在学校应急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2.2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2.3 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学校应急工作组决定,学院办公室负责。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校应急工作组启动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学校应急工作组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的要求,指挥协调校医务室、保卫处、生活区、行政处、资产设备处、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工作。
4.2.2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校领导任总指挥。根据事件类别及时向学校应急工作组提出请求,由地方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严密观察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3 学校应急工作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4 校医务室及时组织现场救护队伍,医护人员和防疫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做好救护、消毒、采样等工作,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类别,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防治、救护工作,预测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趋势。
4.2.5 行政处、保卫处维护好事发地点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2.6 资产设备处、生活区提供必要救援、救护物资和交通工具,对发生的食物源中毒事件,按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可以进入结束程序。
4.3.2 学校应急工作组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并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学校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对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总结,并将相关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据此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理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信联络方式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医疗保障
校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药品、器械,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及时配合上海市急救中心(120)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配合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2.2 交通运输保障
校车队应配备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工具;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
6.2.3 治安保障
保卫处等单位维护好学校治安秩序,必要时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确保师生员工安全。
6.2.4 资金保障
财务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妥善管理。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和培训
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的教育规划;负责对校内各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网络、校内广、宣传栏、专家讲座等丰富的宣传工具,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讲座,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师生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6.3.2 演习
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每学期一次,组织校医务室、保卫处等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在学校应急工作组统一组织下,定期组织跨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范化和程序化。
附件3
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遭遇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减少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措施得力,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影响和损失。学校所在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2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2.1 类别
(1)火灾事故;
(2)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3)校园水面溺水事故;
(4)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5)校园爆炸事故;
(6)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
(7)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8)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
(9)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活动安全事故;
(10)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
(11)安全生产(实习)事故;
(12)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
2.2 等级确认与划分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件(Ⅲ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影响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件(Ⅳ级):对个体造成损害的,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
2.3 应急处置程序
(1)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后,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事件程度,在第一时间亲临一线指挥,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在事故现场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3)对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或送公安机关处置。
2.4 注意事项
(1)发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后,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师生通报有关情况,正确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工作无小事”的原则,凡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
(3)凡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积极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4)事故灾难发生后,要考虑可能引发的继发性伤害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要定期全面检查相关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发现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完善和补救,最大限度杜绝事故灾难的发生。
(6)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7)要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师生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3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3.1 类别
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3.2 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对学校教学、生活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Ⅳ级。
(1)Ⅰ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Ⅱ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Ⅲ级事件:对个体造成损害的,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3.3 应急处置程序
3.3.1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学校所在区域的自然灾害预报后,学校即可宣布进入预备应急期。
3.3.2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停课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3.3 灾害发生后,学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将学校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各部门要在学校应急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学校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
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协助电力部门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学校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师生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和社会治安。
(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校园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
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
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和安排紧急救援物资。
(12)宣传报道
按照有关规定,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归口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3.4 善后与恢复
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再次发生衍生事故。
(4)总结经验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自然灾害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4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上海市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依据,从保障广大考生利益,维护考试公平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学校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损害程度,保障社会安定与稳定。
1.3 适用范围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特指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中,在命题组织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泄密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 国家级各类考试(如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计算机软件考试等);学校各类课程考试。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教务处、学生处配合应急工作组,负责协调处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统一考试命题、保密等工作中的突发公共事件;确认或协助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考试安全突发事件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决策与部署;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等级确认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学校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两个等级。
3.1 重大事件包括:
考试期间发生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考试期间发生突发性恐怖事件或大面积爆发传染病;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或其他原因造成泄密;
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
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
3.2 一般事件包括:
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语言听力考试过程中,出现内容明显错误、语音介质放音不正常或语音设备发生故障;
考试过程中,考点突然停电;
考试过程中,考试机出现病毒和软件故障,或者局域网出现中断、病毒和软件故障等;
其他不可预测的一般事件。
4 应急措施
(1)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应急工作组报告。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做好重大事件情况记录。
(2)考试期间发生战争、突发性恐怖事件、自然灾害或大面积爆发传染病时,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做出停考、缓考或其他处置措施。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学校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在考试过程中爆发传染病,学校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实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采取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3)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时,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意见。应采取措施安抚考生情绪,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考试时,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作废。
(4)由于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或其他原因造成泄密时,应急工作组和各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学校应急工作小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泄密事件调查。
如果在命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学校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启用第二套备用试题;重新命题,另外安排考试时间。
如果在试卷印制、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提前拆启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泄密,学校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启用备用试题重新印制,考试照常举行;重新命题,另外安排考试时间;已考科目成绩无效。
(5)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时,应采取措施尽力阻止事态蔓延,安抚考生情绪,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等情况时,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终止该场考试,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和处理。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学校考点,殴打学校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时,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终止该场考试,不准涉案人员离开考场,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考试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和处理。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6)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学校应急工作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考试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处理方案,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
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通知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备用试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语言听力考试过程中,出现内容明显错误、语音介质放音不正常或语音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更正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点和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其试卷上需更正的题目旁边注明“更正前交卷”字样,并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考试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7)考试过程中考点突然停电时,各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停电不影响考生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如果停电影响考生考试,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果属于区域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组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学校应急工作组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另找时间举行该科目考试。
如果考试机出现死机、掉电、病毒或软件故障时,各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监考教师应立即安排考生在备份机上进行考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如果局域网出现中断、病毒或软件故障等情况,应急工作组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尽力排除故障,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另找时间举行该科目考试。
(8)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或一般事件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9)发生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时,学校应急工作组、和相关考务人员应根据事件等级和危害程度,亲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置。
(10)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负责。考试期间不接待新闻单位采访。
第五章 学生自治队伍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学校各项教育方针及管理政策,加强学生自治管理,以培养有能力、高素质的学生自治队伍,塑造严明实效,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组织。根据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保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自治队伍性质
学生自治队伍在学保处的领导之下,归属学校学生自治联合。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维护文明校风、学风的重要学生队伍。
第二条 队伍构成
学生安全自治联合会包含学生安全员队伍、学生消防志愿者队伍、学生文明纠察队、学生交通指挥员,每支队伍由1名保卫干事作指导老师。每支队伍的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学生负责人纳入学生自治联合会干部编制。
第三条 素质要求
严于律己、刻苦学习、工作踏实,认真负责、全面树立服务意识,参与意识,力争达到四个过硬,即“政治思想过硬,学习成绩过硬,工作作风过硬,工作能力过硬”。
第四条 组织要求
学生安全自治联合会要责任明确,积极配合,及时完成各项本职工作,发扬“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优良作风。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员工作职责
1、安全员在学校学保处的领导下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巡视校园内外及周边环境,对师生产生不安全隐患及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劝阻,防止事态恶化,并及时上报。协助学保处完成临时性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安检排查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安全员必须参加学保处组织的安全培训班的学习,并将学习的安全知识向本班同学转达。
3、安全员必须做好本宿舍安全检查工作,随时提醒同学人走关门,切断电源,保管好手机、电脑和钱包,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上报学保处,并及时与本栋楼的宿管人员联系。
4、安全员必须参加每月安全例会制度汇报班的安全情况。每周填好安全工作记录本,交正、副辅导员审阅签字。
5、安全员要经常查看身边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的完好情况,对班级区域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维护,制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6、公寓楼一旦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安全员须配合学保处组织本班宿舍同学有序、安全地疏散。
7、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文明的宣传教育,增强大学生法纪观念和安全文明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六条 消防志愿者职责
1、树立“消防安全、预防第一”的意识,承担起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消防技能。
3、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参加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疏散人员,配合做好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4、主动承担校园消防宣传工作,积极营造“人人重视消防”的良好氛围。
5、带头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
6、完成学院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文明纠察队职责
1、每日对生活区进行游动巡查,对违反校规事件给予制止。
2、定期对生活区自行车进行摆放、检查,落实上牌实名登记管理。
3、每星期对生活区寝室楼内公告栏进行清理,对乱贴小广告行为进行整治。打击违规小广告在宿舍楼内宣传推销。
4、配合综合治理办公室对校园安全问题进行巡查整治
第八条 学生交通指挥员职责
1、按时到岗,服从安排。
2、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 放整齐。
3、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
4、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立即报告。
5、依法循章对学校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6、熟悉掌握住学校放假期间车辆流通车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7、负责指挥学校放假前后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学校大门口及周边交通、停车秩序。
8、仪容整洁,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9、值班时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 他与车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10、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11、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节 工作准则
1、学生自治队伍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学生自治队伍成员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工作中要秉公无私,吃苦耐劳,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开拓新思路。
3、学生自治队伍要与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将工作建立在全校学生基础上。
4、学生自治队伍全体成员要合理调配学习与工作,力求做到工作出色,成绩突出。
5、学生自治队伍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塑造完美学生骨干形象,任何人不得做出有损队伍形象和学校荣誉的事。
6、学生会干部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在班级自律和他律过程中起带头作用。
第六章 学生进出校门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保障在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对学院学生进出校门作出以下规定:
一、周一至周四22:30——次日早晨8:30为限制出入和登记时间,学生务必于当日22:30之前返校,22:30以后返校的记为晚归,次日早晨5:00之后回校者记为夜
归宿。
二、在限制出入时间内需出校门的,须凭辅导员开具的请假条方可离校,进出校门仍需履行登记手续。
三、学生进校门应主动向保安出示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没有携带证件的同学,经门卫保安与学保处或辅导员电话核实情况后,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四、学生有特殊情况晚归的,须向门卫保安说明情况,出示必要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门卫定期将登记情况向学保处反馈。
五、周末留宿宿舍的同学,仍须遵守出入门管理规定。
六、学生周五下午离校后,周日晚22:30前须返回学校。周日晚未按时返校的,记为晚归;周一早晨未履行请假手续回校的,以夜不归宿论处。
七、有以下情况者,依据依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十二条第六款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晚归累积达三次者;
2.晚归登记弄虚作假者;
3.未向保安出示证件,不听劝阻,硬行闯入校园者;
4.夜不归宿者;
5.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保处。
第七章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根据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指的大型活动包括:
(一)500人以上参加的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活动
(二)跨校举办的活动。
(三)300人以上,有社会知名人士或外宾参加的活动。
二、学校办公室、党办和学保处是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各部门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三、举办大型活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校内各部门或群众团体组织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主办者必须制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报学保处。学保处监督活动的治安、消防等工作,如存有安全隐患,在权暂停活动,或待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确保活动安全。主办部门责任人对活动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由学校直接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由主管院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议,或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安全保卫工作。
四、各类大型活动应由二级学院或校内有关部门举办,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在院内组织举办大型活动。
五、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在举办七日前向学保处申报,并填写《天华学院举办大型活动或临时出借(租)场所申请表》,由学保处审核,再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同意,准予举办。
六、学校大型活动具体申请程序如下:体育活动向学保处申请;各种报告、讲座向党委宣传申请;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学术讲座还须经学保处批准。
申请时须提供活动的内容、举办单位、责任人、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举办地点、活动规模、是否有境外人士、著名演员或国内知名人士参加;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安全措施;医疗急救方案等。
七、凡是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体育场(馆)和其它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必须通过该场所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审批同意后通报学保处。
八、保卫部门要配合活动举办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活动场所治安秩序、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等实行实时监控,严密防范。
九、校内部门与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由校内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安全;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由校内场馆出借部门提出申请,并负责安全工作。
十、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举办者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保卫部门。
十、凡大型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给予举办者及责任人相应的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机动车、电动车进出校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净化校园环境,杜绝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机动车、电动车进出校门管理办法。
一、本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电动车在校内行驶,需到学保处注册登记。
学校对教职工的进校车辆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凭证出入校门。车主应当主动出示车辆出入证,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检查监督。外单位车辆经许可并经门卫值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校门,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校门。
二、无牌无证车辆严禁在校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需遵守交通法规,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并禁止鸣笛;进入校园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接送孩子的家长车辆,除周五及节假日放假以及学生返校时可以驶入校园,其余任何时间一律不得驶入校园。
三、机动车、电动车车主要加强法律、安全意识,严禁将车辆转借他人。在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机动车、电动车通行证要妥善保管,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五、校外车辆均须凭《校园临时通行证》出入校园。
六、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团体活动包租的车辆如需进入校园须经学保处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七、任何车辆(包括本校公车、教职工及家属的私车、来访车辆、学生家长车辆)须按学院划定的停车点有序停放。
八、学校教职工、家属、学生家长在校园内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一律依法处理。
九、对校内违规停放的车辆,学保处有权对车辆采取上锁措施。
十、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进入学校,门卫值勤及时放行并告知学保处。
本规定2016年12月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学保处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