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团委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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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团委规章制度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团委、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各二级学院分团委成立于二零零六年三月,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基层组织。校团委以先进思想为动力,以人文精神为内核,坚持“民主、高效、创新”的工作理念,以及“思想先进性、内容丰富性、组织规范性”的活动思路,本着“一切为同学服务,服务于一切同学”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一章 团委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校团委的重点工作,结合我校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每学期团的工作计划,指导二级学院团的工作的开展,定期开展各团支部书记会议,积极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二、组织开展各二级学院的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一些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的大型活动;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各种有利于广大团员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针对广大团员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经常向党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反映团员、青年学生的呼声,关心团员、青年学生的成长。协助党组织、认真搞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四、紧密配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心任务抓好团的宣传工作,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加强院二级社团的工作力度,推出自己的活动。

五、积极创造条件,增强团组织的实力,推动团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七、定期做好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种报表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及信息反馈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团员大会、团支委会、团小组会、团课)制度;三簿一册(团的组织生活记录簿、学理论活动记录簿、团内奖惩记录簿、团员名册)制度;逐级请示汇报、定期思想动态分析、团员汇报制度等。


第二章 团总支成员及组成部门职责

一、团总支书记职责

1.负责院团总支的全部工作,主持召开团总支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全院团的工作;负责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汇报、请示有关工作。

2.负责抓好团总支干部班子的建设、对团干部的任免、升降。

3.关心团干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与团干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团干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努力提高他们的的素质,为他们的成长铺路搭桥。

4.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中心工作,督促和帮助团干各部门抓好日常工作。

5.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帮助院学生会开展好工作。

二、团总支副书记职责

1.负责团总支日常工作,协调团总支与院学生会的工作关系,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2.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分管学生会的部门。

3.沟通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团员之间的联系,及时收取团员青年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馈。

4.协助团总支书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负责团的工作。

三、组织部工作职责

1.制定和完善院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进行院学生会和团总支干部的考核工作,并对干部作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报至团总支书记。

3.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全院的纪律检查工作。

4.协助学生会主席团和团总支工作,做好每次大型活动的准备工作及组织工作。

5.认真调查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并及时反馈给团总支书记或其他上级部门。

6.协助学生会和团总支各部搞好有关组织等工作。

7.组织、策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活动。

8.对本部后备干部提出人选,参与对其培养、考核。

四、宣传部工作职责

1.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做好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宣传舆论工作,扩大系学生会在校内外的影响。

3.通过举办书画赛等活动,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

4.加强与各院宣传部的联系,根据需要召开各班宣传委员工作会议。

5.负责在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大型活动中宣传方面的筹划,设计,组织等工作。

6.协助院学生会和团总支各部搞好有关组织等工作。

7.负责学生会所掌握的宣传阵地的宣传形式设计,内容组织等工作。

8.认真保管与使用宣传物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

9.对各年级的宣传部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10.对本部后备干部提出人选,并参与对其培养,考核。




  1. 团委会议制度

根据团内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使学院各项团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

1、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根据需要召集,副书记参加,每周至少一次。

2、书记办公会主要商议学校团的工作,处理团委日常工作,交换工作意见,研究团委部分工,确定其它会议等。

二、团委办公会

1、团委办公会由书记召集(书记不能到会时,由副书记召集),团委全体人员参加,每周召开一次。

2、团委办公会议主要商议,安排本周工作,检查汇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

三、团委全委扩大会

1、团委全委扩大会由团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团委全体委员参加。不是团委委员的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可列席会议。

2、团委全委扩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4次。

3、团委全委扩大会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组织的工作要求,制定学院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学校团的工作;讨论、决定团员奖惩、团干部任免以及其它学校团的工作重大问题。

4、通报近期团的工作情况,安排、布置近期团的工作;总结、汇报、交流各单位团的工作情况。

5、团委全委扩大会由团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并作会议记录,全委会形成的决定需成文下发或上报,以团委文件形式下发、上报。

四、其他会议

其他针对团学等工作需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和研讨、调研,由团委分管书记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做好会议准备。


  1. 优秀团支部”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先进作用,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我校的团工作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有力地促进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学校团委决定于每学期对各班团支部进行“优秀团支部”总结评比活动,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优秀团支部”评比办法。

一、“优秀团支部”评选对象为在校各班级团支部。“优秀团支部”评选比例为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15%

二、“优秀团支部”评比标准

1.遵守国家教育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文明规范。

2.工作上团结互助、能联系同学、积极肯干,班团组织建设、推优入党、党员发展工作规范有序。

3.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文明健康、是非分明、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的良好班风。

4.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互帮互助、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班级上课出勤率高,无迟到早退。  

5.积极参加我校开展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科技、体育、文化等比赛,为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各类活动中,获得名次的优先考虑。

6.班级、团支部工作每学期初有计划,工作规范化。班级建立班级工作手册,手册要详细记录会议和活动情况,如:时间、地点、人数、内容、效果等。

7.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本班内无宿舍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无不合格宿舍。班级内有宿舍获得本学院组织的“和谐宿舍”评比的优先考虑。  

8.本班无同学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9.按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按时收缴团费,有团费记录,并定期公布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10. 学风良好,考试无作弊现象。

三、组织实施:

组织部根据每一项相关评比细则,对各班团支部每月考核的分数统一汇总到团总支办公室,学期结束后,计算出每班团支部的学期总分。“优秀团支部”的考核评比由校团委讨论、校团委审批后确定。

    四、奖励:

获得“优秀团支部”的班级,将由学校团委对“优秀团支部”奖励。


第五章 组织推荐团员入党工作规定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规定的团的基层组织任务之一。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各院团委(团总支)、要深刻领会“推优”工作的重要意见,通过开展“推优”工作,以党建带团建,以团建促“推优”,大力加强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

二、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做到积极、主动、超前,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全面考察综合素质,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三、推优对象应是已经写了入党申请书、表现较好的团员干部。

四、“推优”工作的一般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内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五、校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校团委负责推荐;推荐名单确定后,由校团委向所在学院征求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填写团员干部入党推荐表。

六、教职工团员的“推优”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分团委(团总支)直接负责。

七、所有推荐对象填好推荐表后,统一汇总到校团委,由校团委作最后考察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向校级党组织汇报后向党总支推荐。

八、团组织要加强与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推优对象的培养、考察等工作。每学期末请党组织介绍推优对象的考察情况和发展结果,注意征求团员对开展“推优”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推优对象统一集中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确定完成。此时间以外,校团委原则上不作审定。


第六章 团员证管理规定

一、团员证的主要功能

1.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2.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3.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6.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7.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二、团员证补办办法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丢失。如不慎遗失,必须向团组织做出书面说明,由团支部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团组织,经审查无误,方可向共青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委员会申请补办团员证。


第七章 团员大会制度

1. 定期召开团员大会,两个月一次。团支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将由团员大会讨论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传达党、团组织的指示、讨论团支部的工作,学习团的文件和时事政治。团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全体团员必须执行。

2. 定期召开支委会,每两周一次。支委会的内容是研究支部的日常工作,支委会成员履行自己的职责情况,分析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工作的改进措施。

3. 定期召开团小组会。团小组在支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讨论团小组的工作,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团员、青年学生意见和要求。


第八章 共青团奖惩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新时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共青团的示范群体形象,根据《团章》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二、团员奖励

第二条 本学院团员有下列表现者,各级团组织应结合团内年度表彰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所获奖励均记入团员档案,在学期或学年总评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相应加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并有突出表现者;

2、积极学习团的知识,积极支持和参加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和上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在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起到表率作用;主动向党团组织实事求是地反映同学思想、意见和要求,对搞好学校、学院和班团的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并有具体事迹者;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一贯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并在课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及各级比赛竞赛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

4、认真履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学院文明建设(讲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遵守校规校纪和文明规范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并有具体事迹者;

5、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和组织的需要,自愿要求到边远、贫困地区或其他艰苦地区工作者。

第三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团员和团干部,校、院两级团组织可授予“团员标兵”、“团干部标兵”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毕业分配时作为参考。全学院性表彰活动一般于每年“五·四”期间进行。

三、团员惩处

第四条 对违反团纪的团员,校、院两级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团内处分有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5、开除团籍。

第五条 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受处分的团员及所在团支部不能参加本年度团内的各项评比表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2、违反学院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实训课程、军训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3、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二次(含二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五次(含五次)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次(含六次)以上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按时组织支部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从严处分;

4、在校园内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团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参与赌博、偷窃、诈骗、卖淫、嫖娼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5、对违反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制度,不配合园区管理人员的工作,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物品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 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证实改正了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八条 对团员的处分,各级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客观地做出处理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或向上一级团组织申诉,对本人的申诉,上一级团组织有责任进行复议。

四、奖惩批准手续及其它

第九条 凡在院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由分团委批准,并报告校团委和校党委。凡在全校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须由分团委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校团委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团员给予警告(含警告)至留团察看(含留团察看)处分的,须经团员所在团支部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院团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由校团委负责存入档案;凡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分团委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批并存档。各级团的干部有违反本条例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按团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属团组织审批,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讨论,可以对违纪的团员和团干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处分决定均记入本人有关档案。团员在受到团纪处分后,一般不再撤消其团内处分的决定,也不取消其所受的团内奖励。

第十三条 本暂行条例与学院其他有关奖惩条例和规定并列执行,凡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团员和团干部,团组织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其它院团组织亦遵照本暂行条例执行。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有权利对本暂行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经校团委全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望各团部遵照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上师大天华学院委员会。

本规定201612月修订,自20171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共青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