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295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摘自 《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意见》 沪教委高〔200874号文件。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1)在转变教育思想,探索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定义: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附注: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10年制订, 2015年修订,并经201572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此相关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 则


(三) 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二) 国家级奖励不在专项经费中支出,由学校特批解决。

(一)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励专项经费(每年20万元),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九条 每年6月份,由教务处发出通知,各学院(处)收集本学年的教学成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奖励项目,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将奖励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所有奖励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学校在每年的教师节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获得市级以上的其他本科教学类奖项或者立项,经学校认可后,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所有奖项只按最高档次计发奖金,不重复发放;如由多人联合完成,只按1项或1人发放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牵头与参与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注: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由科研处审核,归入科研管理范畴)。

奖项及等次

奖励标准

国家级规划教材

1 万元/

市级规划教材(重点教材)

0.5万元/

第六条 教材及教学研究论文类

注:1.由行业组织的大赛,参照上述标准下浮一级奖励。2.带队教师的奖励,参照指导教师标准下浮一级。

指导学科竞赛获奖项及等次

奖励标准(万元/人)

国家一等奖

0.50

国家二等奖

0.40

国家三等奖

0.30

市级一等奖

0.20

市级二等奖

0.15

市级三等奖

0.10

第五条 指导学科竞赛类

注:1.其他省部级以上教学竞赛类的奖励额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校级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3. 带队教师的奖励,参照获奖教师标准下浮一级。

奖项及等次

奖励标准(万元/人)

市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0.50

市级教学竞赛,二等奖

0.40

市级教学竞赛,三等奖

0.30

市级教学竞赛,优胜奖

0.20

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0.10

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

0.08

校级教学竞赛,三等奖

0.05

第四条 教学竞赛类

注:申报小组为项目组及其他申报有功人员。

申报立项

奖励标准(万元/申报小组)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2.0

市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1.0

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0.3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设立的特色专业、试点专业、精品课程、新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奖励依据为教育部教学质量工程相关文件内容。

第三条 教学质量工程类

奖 项

奖励标准(万元/人)

国家级教学名师

1.5

市级教学名师

0.5

第二条 教学名师类

注:校级教学成果原则上与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同步,每四年评选表彰一次。

奖项及等次

奖励标准(万元/项)

国家级教学成果

特等奖 10

一等奖 8

二等奖 5

市级教学成果

特等奖 3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校级教学成果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1

第一条 教学成果类

第三章 奖励标准

(六)教材及教学研究论文类是对校内人员为主编的国家级、市级规划教材及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在有关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的教师进行奖励。

(五)指导学科竞赛类是对获得经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队参赛的各类全国性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市级奖项的指导教师进行的奖励。

(四)教学竞赛类是对在国家和市级教学类比赛中获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三)教学质量工程类是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教学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项目申报人员进行奖励。

(二)教学名师类是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一)教学成果类是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分为教学成果、教学名师、教学质量工程、教学竞赛、指导学科竞赛、教材及教学研究论文等6类。

第三条 奖励工作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获得奖项的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奖励获得校级及以上的本科教学类奖项、成果及有关立项。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种类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加强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20106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最新)

 


 




 


本办法2006年制订,2015年修订并201572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其他

5.被暂停授课处理的教师需经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再经质量管理处考评通过后,方可恢复授课。

4.连续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差的教师,教务处将组织学校督导组与同行专家对其进行考评,考评不通过者将暂停其授课。

3.对学生意见较大、并经同行(或督导、督学、领导等)随堂听课核实的教师,由学院督促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作为教师评优、评奖、评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1.教务处将学生评教及质量管理处的评价结果整理汇总后,反馈至各学院。各学院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向教师本人反馈。

六、评价结果反馈

质量管理处督学的评价对象分为两类:“重点考核”对象与“通常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对象一般为新入职教师、学生反映较差的教师。“通常考核”指随机检查我校教师的上课情况。

该评价也采取随堂听课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听课记录表”的方式,由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将评价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3.质量管理处抽评

同行或领导评价采取随堂听课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听课记录表”的方式进行。教务处组织督导常规检查。

2.随堂听课

学生评价通过网络进行评教,一般在每学期选课时同步进行。相关统计数据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并整理后反馈各学院。

1.网络评价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网络评价、随堂听课评价和质量管理处抽评方式进行。

五、评教方式

理论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体育类课程的评价指标,见相应听课记录表。

四、评价指标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主要由学生评价、同行(含督导)或学院领导考评、质量管理处抽评组成。

三、评价人员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针对所有任课教师、所有本科课程的理论及实践类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及其指导情况。

二、评价对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对教学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贯彻教学改革精神,巩固教学改革成果;激励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传递、交流、反馈教学信息。通过加强对课堂教学的过程管理,提高教师课堂讲授水平,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树立良好教风、学风,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一、评价目的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了充分发挥教学质量监控的作用,促进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六、教学评价和奖励



本办法2006年制订,2015年修订并201572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20159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属财务处和教务处

三、附则

4. 退费结算方式:学生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申请表》,到财务室办理。

3. 学生退学费时,应出示从入学到退学所有学费收据、贷款凭证。凡获得贷款的学生,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所借全部款额,方能办理退费手续。

2. 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开学初不满一个月的全额退还,其余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如下方法计算: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的,按半月退费,16日及以后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1.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学校不退预收费用,已收学费作为学生复学学年的学费。即使复学当年收费标准有变动,仍按照当年预收学费的标准执行,不再多退少补。

二、退费


6. 学校为缴费者统一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并加盖“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发票专用章”。学费发票为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缴费发票至少二年,如因特殊原因毕业前需要结算学费者,应至少保存至结算时。

2015年及以后入学学生为245元。

2015年前入学学生为150元;

5. 辅修、延期毕业补修、跨专业修读教学计划要求以外学分等,每学分单价如下:

2015年及以后入学学生为120元。

2015年前入学学生为75元;

毕业环节重做,每学分单价如下:

2015年及以后入学学生为245元。

2015年前入学学生为150元;

4.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每学分单价如下:

3.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不免学费;

2. 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按该专业学分标准缴足费用;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标准、时间和方式按学年及时缴纳预收学费。

1.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修读教学计划要求以外学分和重新学习学分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即我校目前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制,学生交纳学费总额为:每学年学费标准×4。且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年缴费额度以学生入校当年学费标准为准。

一、收费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费收取和退还 管理办法



六、学生离校时必须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

2. 补办的学生证与原学生证号码、个人信息等内容相同,但有“补发”标记。火车票优惠卡的发放,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 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补办学生证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办理相关手续,补办证件并缴纳手续费;

五、在校期间,学生证因故遗失可以申请补办,具体补办程序如下:

四、学生证里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如需变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因家长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出具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因家庭地址变更或户口迁移的,需出具相关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三、学生证仅供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不作他用。学生不得将本人的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后果自负。

二、学生证每学期加盖注册章后始生效,未加盖注册章者无效。

一、新生报到办理完注册手续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2010制订,2017年修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九、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八、考试进行中,提前交卷的学生应马上离开考试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以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七、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场,应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所有试卷、草稿纸都不得自行带出考场;

六、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五、学生只能使用考试试卷或专用答题纸和草稿纸,并在上面签名。考试结束时,需将试卷或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并上交。不得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四、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一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除考试指定用的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外,考试过程中,学生不能私自借用任何考试用具,特殊情况应经监考人员同意;

三、学生入场后保持安静,按监考教师的要求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装进书包,放到指定地点,到指定位置入座。相关证件应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对;

二、学生一律凭天华学院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一、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学生在学校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规则:


2006年制订,2017修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场规则




第六条 不得早退。有特殊情况,须经老师允许才能提前离开课堂。

第五条 要认真听课,上课时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要保持课堂安静,不准在课堂上吃点心、零食或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应接受老师的考勤点名。

第三条 迟到者应先向老师行礼报告,得到允许后才能入座。

第二条 进入教室上课,要衣冠整洁。

第一条 应提前进入课堂,作好上课准备。

学生上课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2006年制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课堂礼仪



三、本管理办法2010制订,2017年修订2017622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4. 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完成学业,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3. 学生延长修业期至最长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作退学处理。

2. 获准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延长修业期申请无效,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 标准学制内没有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有效修业年限内,学校视为其自动延长修业期,延续其学籍。如学生不再继续修读,可申请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学校视情况发给结业证或肄业证书。已经完成学业,因故要求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531日之前,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延长修业期申请表》,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流程及管理办法

2. 延长修业期是指,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或已经完成学业,因故希望延期毕业者。包括延期时间的修业期,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中各类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

1. 我校学生高中水平起点本科标准学制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专科起点本科标准学制2年,最长修业年限4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修业年限2年。

一、范围及对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特制订本科生延长修业期管理办法如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延长修业期管理办法



五、本管理办法2010制订,2017年修订并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一式四份,教务处批准后,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就业办公室留底备案,学生执一份。

2. 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如果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学籍管理规定延长修业期或结业。

1. 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试读等)而转入低年级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四、其他

3. 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时间为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 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按照应届毕业生管理;

1. 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批;

三、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5. 没有任何违纪记录。

4. 提交申请时所修总学分数已经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70%及以上;

3.通过我校申请学位要求的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2. 已修绩点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3.0分;

1. 已修必修课、限选课没有不及格记录;

二、提前毕业申请条件

2. 学生一般应当按照正常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学有余力,成绩优秀者,可以提出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 程序。

1. 提前毕业是指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我校高中水平起点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学生最多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一、提前毕业申请范围对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九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





四、本管理办法2010制订,2017年修订2017622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4. 重新学习或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证书的时间为其毕业时间。但不再授予学位。

3. 体育课、实验课不得免上。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跟班上课者,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二级学院分管院长与任课教师研究,在不降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前提下,做出适当安排。

2. 重新学习学生应跟班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各阶段考核。听课确有困难者,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可申请免听,但仍应完成相应作业,参加各阶段考核。

1. 重新学习课程原则上应是原培养方案中学生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因培养方案变动等原因造成原课程已不再开设时,学生可选择重新学习同类其他课程,补足学分。具体由专业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三、课程重新学习或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原则

3. 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或开学初二周内)受理结业学生参加课程重新学习、或毕业设计(论文)补做申请。

2. 各二级学院核实情况,并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及时为学生做好课程重新学习、或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安排。

1. 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到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跟班修读课程申请表》,办理手续。

二、受理申请审批手续

2. 离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1. 我校已获得结业证书,且修业年限未满(高中水平起点未满6年、专科起点本科4年,休学创业未满8年)的我校学生。

一、受理对象及条件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我校学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3. 本管理办法2010制订,2017年修订2017622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2. 本办法中所指学分,均为必修课和限定选课的学分(含重新学习所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学分不予计算。

1. 学生在试读期间,一般不得休学、不得评优评先,不享受各类奖学金。

三、附则

5. 学生试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4. 试读期满,学生当学年所取得学分未达到30分的,可申请二次试读,二次试读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必须进入下一年级;二次试读学年所取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作退学处理。二次试读不愿进入下一年级或因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造成学生修业年限缩短而导致无法进入下一年级试读的,作退学处理。

3. 学生在试读期间原则上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与管理。原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2. 通过学生辅导员将“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签字),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将落实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1. 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对应进入“预警”或“试读”程序的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或“试读通知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管理办法及流程

2. 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取得学分的50%时,给予“试读警告”,并从下一学年开始转入试读程序,试读期为一学年。

1. 学生一学期所取得学分低于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取得学分的50%时,给予“学业预警”。

一、学业预警及试读对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预警和试读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及试读 管理办法



三、本管理办法2010制订,2017年修订2017622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

6. 重新学习课程一般不得缓考,如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正修课程考试冲突,正修课程缓考。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5. 学生申请跨专业、跨年级修读课程,且需要学校出具成绩单或者成绩证明者,参照本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内(外)辅(选)修读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 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如果因课程冲突等原因,无法参加课堂学习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课程免听,但须征求任课教师同意。重新学习免听课程应该按照课程要求,提交作业、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且免听不免考不免费。

3. 参加重新学习(含公共课和专业课),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并到财务室缴费,费用标准按照《上海师大天华学院本科生学费收取和退还管理办法》执行。

2. 学生参加重新学习的次数不予限定,重新学习成绩不覆盖原考试、补考成绩,学生平均成绩、绩点按该课程所有成绩的最高成绩计算。

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原因造成课程学分缺少,需补修学分者;

延长修业期或按学籍管理规定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的有效修业年限申请修读没有取得学分课程者(已经取得毕业资格并办理毕业证书的毕业生,不得再次对已及格课程进行重新学习);

课程考试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

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补考资格者;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者;

1. 重新学习(含补修)对象:

二、重新学习(含补修)

4. 补考通过,成绩记载为“及格”,绩点为1.0;不通过,成绩记载为“不及格”,绩点为0

3. 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初1~3周进行。毕业班学生在标准修业期最后一学期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2. 学生无故缺考,该门课成绩以“缺考”记载,但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通过重新学习取得该课程学分。

1. 对考核不及格(或被禁考)课程,学生可以申请补考或重新学习。补考以一次为限。

一、补考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特制订学生补考和重新学习(含补修)管理办法如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补考和重新学习 (含补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2009年制订,2017年修订并622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四)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之前,督促、协助学生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学分认定表》,进行成绩认定,并制定修读计划。该计划 必须报教务处备案,以便该生毕业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查询。

(三)转入新专业后缺少的课程学分,学生应该补修。学校提供一次免费修读的机会,不通过者按照考核不及格处理。

(二)学生原有成绩记录不作任何调整。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新的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经接收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其它无法直接认定的课程学分,经接收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可转成任意选修课程学分或通识选修课程学分,超出部分可视为多修读的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单。

(一)学生必须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和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方可获得该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和缺少课程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未获批准的学生,应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接收二级学院办理登记手续,在下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凭学生证与原专业的成绩单到接收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教务处审核后,该学期末向全校公布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信息。

第七条 需要通过考核才接收转入学生的二级学院、专业,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考核,并将最终结果签署在申请表上交教务处审定。

每位学生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凡填报两个专业的学生申请表作废;适用转入下一年级而本人不同意者或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学生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教务处就此项工作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安排,填写相关表格、提出申请。

(三)第一次申请转专业。

(二)满足申请转入专业对转专业学生课程或成绩的相应要求;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期所有绩点课程的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且申请时没有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四)上述学生转专业只适用转入下一年级。

(三)其他必须转专业者。

(二)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者。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四条 下列学生的转专业不适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或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转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四)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

(三)已有转专业(包括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的学生)或有转学经历的;

(二)凡进入第二学年及以上年级学习的;

(一)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第三条 以下情况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分平级转专业和转入下一年级两种形式。在校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换专业。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准予转专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以内。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特制订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处)、教务处于20176月共同制订,经2017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7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201791日起执行。由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处)、教务处共同解释,未尽事宜由三部门共同议定。

2. 复查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失责行为,一旦查实,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避免疏漏。

四、复查工作纪律

3. 复查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校外指定体检机构证明,短期内经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康复后复学。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每次可办理一年,最多办理两次。

2. 第二阶段,学生入校三个月内的复查中,如果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短期内不能治愈的疾病以及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1. 第一阶段报到时的初步审查合格者,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确认其学籍。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资格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相关情况处理

各学院及各主责单位根据复查情况撰写复查报告,于每年十月中旬以前,以书面形式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由纪委汇总形成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总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教委学生处。

(五)复查结果

7)户口复查:认真复查报到新生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信息,重点核查按照农村考生专项招生计划录取新生的户籍信息。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6)档案信息检查:核查新生档案材料是否与高考录取通知书一致,新生档案材料是否与身份证明一致;学生学籍信息卡信息是否与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栏目一致。此项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会同校档案室负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身体复查: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对招生政策规定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出具复查报告。

4)入学考试:对入学新生统一组织考试,不得无故缺考。此项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艺术类新生由招生就业处分别会同学生所在学院组织专业测试,专业测试方案需提前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3)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查验新生户籍地址是否与网上录取信息一致,新生户籍地址是否与网上录取信息提供的录取省份一致。

2)照片复查: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复查情况应予以记录并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此项工作由各学院党总支负责。

1)电子信息核对: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新生核对模块上传报到的新生数据与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此项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2. 第二阶段: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档案材料的复查

主要复查新生身份证明是否与高考录取通知书一致,高考成绩单是否与高考录取通知书一致,高中毕业证书是否与高考录取通知书一致。(注:高考录取通知书根据网上录取信息打印)

4)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查验)。

3)高考成绩单(原件查验)艺术类新生还须提供本省艺术统考成绩单;

2)本人身份证(原件查验);

1)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查验);

1. 第一阶段:新生报到时的复查

(四)复查内容和流程

当年录取报到的所有学生。

(三)复查对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新生报到时,进行初步审查;第二阶段,新生入校三个月内,进行全面深入审查。具体时间根据每年新生入校时时间确定。

(二)复查时间

各二级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召开本学院新生资格复查动员会,加强对新生资格复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复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一)宣传动员

二、实施步骤

各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具体落实。

成  员: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

组  长:学校分管招生副校长

为了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一、组织机构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要求,结合学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2018年制订并通过201875日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解释权归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定。

第八条 本规定经201879日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1879日开始实施,适用于我校2018届及以后各届毕业生和往届生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第五章 附 则


6. 其他奖励(省市级及以上)或理由。

5. 我校学位授予条件中要求的国家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80%

4. 考取国内外硕士研究生;

3. 获省(市)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奖励(如果是团体竞赛并排序者,应为前5名);

2. 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由校科研处认定)发表论文或作品;

1. 绩点课程平均绩点为3.0及以上;

(四)申请复议时,除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分外,没有其他违纪受到处分的情况(无论是否解除),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三)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通过之后,从即日起,至少推迟6个月,方能授予学位(一般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间计,如果学位委员会没有会议安排,即使满6个月,也不再单独开会研究其学位问题)。

(二)复议时效: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对学校不授予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校发放该批次学位证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由于我校每年有多批次学位授予,所以明确规定,学生申诉的时间,从其满足学位其他条件后最近一批次授予学位的时间计算60日内,过期不再受理。

(一)复议对象:复议只接受其他条件均满足我校学位授予要求,因《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的申请。

第七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四章 申请学位复议的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将学校正式复议结论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在收到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复议材料后,对所有申请学位复议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汇总复议申请和所有申请材料,在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形成正式复议结论。

第四条 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复议申请后,应就申请人情况、复议中所涉及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核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复议申请汇总情况、所有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报校学位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每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之前(每届第一批次学位授予学位委员会会议除外),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复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复议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士学位复议的终审机构,负责审查各学院报送的学士学位复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位管理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复议申请;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学校关于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的要求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学校正式的复议结论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章 复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促进学位授予的公平及公正,现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2006年制订,2009年修订,2017年二次修订并由2017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7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20179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四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买卖、代写毕业论文者,开除学籍。

1. 我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实施查重制度。根据规定被列入查重程序的论文,经学校指定的查重系统检测,重复率达到或超过30%者,不得进入毕业答辩环节,需进行修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三条 抄袭、买卖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下处分:

(七)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并情节严重者。

(六)累计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五)抢夺、销毁作弊证据,伤害监考人员者;

(四)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取其他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提前购买或他人传送的试题答案

(二)抢夺他人试卷者;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三、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并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者。

(十)传递试卷、演草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者;

(九)在监考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核实确认者;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试题答案或成绩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者;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者;

(四)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三)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者;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并试图抄 袭者;

二、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四)发现本人课桌内外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图标、公式等未向监考人员汇报者;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个人信息或答卷上做标记的;

(二)不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答卷、滞后交卷、擅离考场等;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虽未抄袭但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查获者;

一、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机会,通过重新学习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等级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特制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2006年制订,2009修订,2017年二次修订并由2017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7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20179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我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的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学业证书管理,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即使完成了学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缴、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追缴、撤销。并报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业学生在有效学习时间内,可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申请到校补修不及格课程,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证书时间为其毕业时间。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具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如不再继续在校学习、或修业年限已满者,作如下处理:取得规定学分的80%及以上,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否则,学满一年,且取得规定学分25%及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明。其他情况,学校可出具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如未满修业年限(高中水平起点本科不满6年、专科起点本科不满4年)的,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并办理注册手续,直至期满。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分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从2015级起学生须取得规定的德育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五)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依法提起申诉。

凡获得贷款的学生,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所借全部款额。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且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学校可视情况发给学生肄业证明或出具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二)退学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籍应迁移至原户籍所在地。

(一)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不得再申请恢复学籍复学。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提请退学处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同意,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学校正式发文。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核不合格且不宜再次休学者;服兵役退役后满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除服兵役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学籍、休学、延长修业期等),高中水平起点本科生累计修业满6年。专升本学生累计修业满4年,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修业满8年。

(一)学生因学业原因受到二次试读处理,试读学年取得学分未达到30(含30)学分者(指必修课和限选课,包括重新学习获得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四)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课程修读状况,帮助学生完成已获得的学分认定、制订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三)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同专业低于原就读的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应继续休学或者退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分管院长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籍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处理;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一)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因伤、病申请休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认;因事休学应持相关有效证明。学生休学创业,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一次办理休学2年的手续,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年。

(三)因创业而要求休学的。

(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一)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周者。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可以)休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原就读学校同意,我校根据第二十二之条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签署同意接受意见。最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转学。并在转学手续完成三个月内,报请上海市教委学生处备案登记。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有关专业修读并完成学业。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在入学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作业、毕业论文抄袭等行为,视为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学校将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我校学生每学年修读并获得合格学分应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50%及以上。否则,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本科生学业预警及试读管理办法》进入学业预警或试读程序。

我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保存。学生四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的学分,和就读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直接认定为相应课程学分,不一致的,认定为专业任意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学分。从其他学校退学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进入我校的学生,四年内的成绩,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内(外)辅(选)修读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经学生申请进行转换,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学业档案。学生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标记,学生成绩单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记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并根据不同学科门类设立4个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同时,可以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申请参加其他专业的辅修。也可以参加校内其他专业或校外(国外)高校、开放式网络课程的辅修、选修和考核,获得的合格学分可依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内(外)辅(选)修读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进行转换,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德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体育课考核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一经确认,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参加学期补考的资格,须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者,参照课程缓考管理办法处理。

(五)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补答辩,补答辩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载。补答辩未通过或放弃答辩机会的,应申请重做。重做必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

(四)专业实习(实验、实训)和教育实习(含见习、研习)考核不及格,必须重做,重做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载。重做在下学期(或学年)进行,内容和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凡重做者,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三)学生所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成绩绩点为1或者0。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补考和重新学习(含补修)管理办法》申请重新学习。

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记载。缓考不及格没有补考,必须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

申请缓考,学生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考试时间冲突、患病、突发事件)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可以办理缓考。因病缓考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例证明。缓考手续应于考前办理,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缓考考试前补办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缺课(实验)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次数达到该门课程应交次数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为“0”,并注明禁考。被禁考学生可以参加课程的补考或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就业指导、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实训)、教育实习(含见习、研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学期或学年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分绩点的的计算办法是:

分数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补考及格

5959以下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1.0

0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有特殊规定的课程除外)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和记载。绩点课程的成绩等级与绩点换算关系如下: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但须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我校学生高中水平起点本科学制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年,最长修业年限4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修业年限2年。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可以先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同时,学生应回家治疗,费用自理。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包括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和操作细则,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手续和要求与当年新生相同。逾期2周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是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在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学制与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奖励与处分、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试读与退学、毕业与结业以及证书管理、附则等十章。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2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最新)



五、学生管理




(二)按照归档要求做好教学文件的整理、编目、信息录入工作,做到组卷合理、编目清楚、标题准确,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一)按照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及时做好本部门教学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重视收集教师的典型教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职能部门兼职档案员职责:

(六)组织全校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学习,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展教学档案理论研究,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四)努力开发教学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教学档案的各项工作。

(二)督促、指导和检查全校教学档案工作,验收各部门移交的教学档案。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校教学档案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档案部门职责

(三)对本部门管理干部和兼职档案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二)加强与学校教学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一)制订和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把教学档案全面纳入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并监督各部门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部门领导职责

(四)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三)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奖惩事宜;

(二)将教学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职责

第十五条 教学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以卷为单位编制教学类档案目录。

(一)将教学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南大之星网络版档案管理软件。

第十四条 编目:

(二)根据本校教学档案的内容和特点,编制用于组成档号的三、四级类目代号。

(一)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条例》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分类编号:

第五章 教学档案的管理


(三)移交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原则上每学期移交一次,交接双方必须当面验收,检查归档案卷是否符合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整改补交。

(一)文件应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工整、清楚,纸质优良。

第十二条 归档要求与时间:

(八)与教学文件相关的声像文件,应归入声像档案,并在备考表内说明相对应的档号。

(七)拟写案卷标题应结构完整,概括卷内文件主要责任者、内容、文种,确切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

(六)认真填写卷内文件备考表,卷内文件如有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应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说明,标注时间。然后立卷人签名,部门分管领导签名。

(五)卷内目录应按排列顺序填写,即:顺序号(文件的排列先后)、文号(制发机关发文字号)、责任者(形成该文件的单位或对该文件负有责任的署名者)、题名(文件标题,一般应照抄)、日期(文件形成的日期,一般写最后批准日)、页号(文件起止之页的编号)。

(四)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字,均应每面编写一个页号,页号位置在每页文件非装订线的左上角或右上角。

(三)卷内文件一律拆掉金属物,分别用线装订,对破损的文件应进行修补。

(二)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会议文件按议程的顺序排列。

(一)根据教学文件形成的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组卷。相同内容的文件组成一卷便于利用,数量多的可分成若干卷,每卷不超过200页。也可根据文件内在的联系分别组成薄卷。

第十一条 整理文件与组卷:

(二)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事物分别立卷。

一般性的教学管理文件归入文件形成年度;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年度;跨年度的规划、计划,一般可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一般可归入会议开幕的年度;

(一)采用实体分类法

第十条 立卷分类:

(五)教学档案管理文件一般归档一份。

(四)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字迹清晰、格式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三)档案室随时了解、督促、检查、指导专(兼)职档案员做好文件的积累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兼职档案员按文件类目表分别积累教学文件(即预立卷),并定期进行整理。

(一)每学年始,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向各二级学院、教学职能部门布置新学年教学工作,所形成的教学文件和教学活动积累的文件。

第九条 教学文件的形成与积累:

第四章 部门立卷与归档流程


以上不归档文件,如认为必要,可作为资料由本部门暂存。

(八)只有请示没有批复或只有请示上级无口头同意,本校又没有执行的文件。

(七)与校外单位交换来的文件;

(六)校内其他单位发来的文件;

(五)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不需办理,也无参考价值的文件;

(四)无参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三)上级发来的供工作参考的文件;

(二)上级有关教学的未定稿文件;

(一)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普发(非专指高校)不需办理的文件;

第八条 不归档文件

(二)归档的重点是本院在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

(一)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

第七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坚持由教学文件形成部门立卷归档。

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 归档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第三章 归档原则

第五条 鉴于各二级学院保存的教学文件对反映教学活动具有微观性、直接性、生动性的特点,各二级学院应当将其作为日常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二级学院教学档案工作应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并确定一名或数名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本学院的教学文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指除校档案室集中保存对学校和社会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外,各二级学院、教学职能部门集中保存本部门形成的对工作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应按规定定期将保存的教学文件向档案室移交。

第四条 教学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以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安全和规范管理,以利于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学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主体和核心,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凭证。教学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作为考核各部门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学校在下达教学任务时要与提出教学文件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资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同步;毕业分配、上报评审文件、教师考核晋升与档案部门出具证明同步。

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类档案(以下简称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并为今后考核教学档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本方案(2015年制订经---办公会、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前适用于日语、德语专业。自20161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相关专业和教务处共同议定。

三、实施原则

4、学生离校时,如需延续国内学籍,则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双方签署《协议》。《协议》文本见文后附件2

4)在对方学校完成的毕业论文,回校内相关专业评阅,审核通过。

3)须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

2)日语专业的学生须在大二期间通过全国“日语专业四级能力考试”,德语专业的学生须在大二期间通过全国“德语专业四级能力考试”。如未通过,则须于正式颁发学位证书期限前通过;

1)在我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要达到2.0

如欲取得我校学士学位,须符合《关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3、学位颁发

因我校与对方大学开设的具体课程存在较大差异,无法一一对应。经研究,提出如下认定原则: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这两部分不进行学分互换,有留学意向的学生须申请提前修读;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认定原则见文后附件1

2、学分认定

为确保学生离校赴国外留学至毕业前学籍的一贯性,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延续其学籍;获准延续学籍的学生每学年须按规定按时缴纳足额学费,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1、学籍注册

二、方案内容

对于我校日语、德语专业在校学生申请赴日本九州共立大学、德国欧福大学插班留学或进行短期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大学学习期间,我校延续其学籍。学生在我校有效学习年限(6年)内获得对方大学的毕业证书,其部分学分可与该生在我校尚未修满的学分进行认定和互换(具体课程认定见附件1)。如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则发给我校毕业证书;符合《关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的,则授予其文学学士学位。

一、基本思路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学生赴日、赴德插班留学“学分认定及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实施方案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2017年制订,并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三)学生应于校(国外)外机构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有关课程和项目的认定转换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二)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应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国)外选修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附校(国)外机构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拟对换课程的开课学院,由任课教师和开课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最终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通过者,《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国外)选修课程外学分认定表》一份留教务处归档(附对方学校或机构成绩单原件),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归档(附对方学校或机构成绩单复印件)。

(一)学生赴校(国)外高校构学习、实习,希望完成学业后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应先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申请选修校(国)外课程审批表》或签署《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学生赴国外高校插班留学学分认定及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方案知情同意书》,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办理流程与时间要求

(三)如果校(国)外机构课程成绩是用其它记分法登记的,则需先转换成(ABC……)等级形式,再按上表的标准进行转换。


接受学校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A+

95

A

90

A-

88

B+

85

B

80

B-

76

C+

73

C

70

C-

67

D+

65

D

63

D-

60

F

<60

校(国)外机构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课程成绩转换标准

(二)校(国)外机构以(ABC……)等级形式登记的成绩,按下表的标准进行转换。

(一)校(国)外机构以百分制登记的成绩,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如实记载。

第五条 成绩记载方法

(四)学生所修课程经认定后,可以按照我校对应课程的名称、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2. 学生通过个人或其他高校、社会机构等途径出国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1.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与国外大学签订有合作协议的,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学生赴国外高校插班留学学分认定及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方案》执行。

(四)学生到国外高校和机构学习(不包括教育部批准在本校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分为两种情况:

3. 实习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我校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学分(选择其中的一种)。

2. 文化交流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人通识选修课学分。

1. 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专业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到校外境外参加实践实习类项目。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认定并替换选修课及学分:

(二)学生到国内高校、研究教育机构参加课程学习等修读的课程的如果要求认定转换,提供方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且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达到或超过16学时对应1学分的标准,与拟转换课程内容的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的,方可予以认定转换。学分课时对应关系低于我校标准或者课程内容与拟转换课程相似度低于70%的,可酌情折算、替换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一)学生修读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如果要求认定转换,只能认定转换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但不准超过4学分。如果不要求认定转换,学校可以在其毕业时,为其开具课程辅修成绩单,同主修成绩单一起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国)外机构学习期满,取得修读课程成绩单后,可向学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与转换。

(四)学生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大学课程、网络课程学习等。

(三)我校学生参加境外学校或教育机构面向全球开设的寒暑期培训项目、社会实践项目等。

(二)我校学生到境外高校参加课程学习,包括:我校与境外高校互派交换生;我校单向派出学生到境外高校学习;学生自行联系赴境外正规高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一)我校学生参加境内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有关课程学习。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校内辅修(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跨专业选修其他专业的个别课程。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学生充分利用社会、网络等各种教育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实现学校培养“专”“通”“雅”协调发展人才培养目标。学校鼓励学生跨学校、跨行业、跨空间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为做好学生校内、外修读课程的管理,规范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程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内、外辅(选) 修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暂行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定。

第八条 本规定2018年制订,经201879日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1879日开始实施,适用于我校2018届及以后各届毕业生和往届生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第五章 附 则


6. 其他奖励(省市级及以上)或理由。

5. 我校学位授予条件中要求的国家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80%

4. 考取国内外硕士研究生;

3. 获省(市)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奖励(如果是团体竞赛并排序者,应为前5名);

2. 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由校科研处认定)发表论文或作品;

1. 绩点课程平均绩点为3.0及以上;

(四)申请复议时,除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分外,没有其他违纪受到处分的情况(无论是否解除),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三)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通过之后,从即日起,至少推迟6个月,方能授予学位(一般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间计,如果学位委员会没有会议安排,即使满6个月,也不再单独开会研究其学位问题)。

(二)复议时效: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对学校不授予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校发放该批次学位证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由于我校每年有多批次学位授予,所以明确规定,学生申诉的时间,从其满足学位其他条件后最近一批次授予学位的时间计算60日内,过期不再受理。

(一)复议对象:复议只接受其他条件均满足我校学位授予要求,因《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的申请。

第七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四章 申请学位复议的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将学校正式复议结论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在收到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复议材料后,对所有申请学位复议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汇总复议申请和所有申请材料,在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会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形成正式复议结论。

第四条 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复议申请后,应就申请人情况、复议中所涉及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核实,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复议申请汇总情况、所有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学校规定报校学位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每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之前(每届第一批次学位授予学位委员会会议除外),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复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复议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士学位复议的终审机构,负责审查各学院报送的学士学位复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位管理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复议申请;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根据学校关于学士学位复议工作的要求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将学校正式的复议结论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章 复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促进学位授予的公平及公正,现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四)本方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三)本方案2016年制订,经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2016818)审议并表决通过,自2016818日起执行,适用于2016届(2012级)起及往届仍有资格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原2012611日、20137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通过的关于组织校内同等水平测试,以及取得英语国家大学或国内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视同满足学位外语条件的条款,自本方案生效起同时废止。

(二)学生在校期间,重新学习上述认定标准中要求的校内课程,应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补考和重新学习(含补修)管理办法(20168月修订)》的相关要求。

(一)本方案实施后新取得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归入相应类别。

三、其他说明


类别

专 业

外语成绩类型及合格标准

A

旅游管理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大学英语课程总成绩(4门课程总评成绩之和)≥660分;


(大学英语课程为:大学英语一、二、三、四)

物流管理

国际商务

财务管理

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

艺术教育(从2014级起)

汉语言文学

应用心理学

B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大学英语课程总成绩

4门课程总评成绩之和)≥640


(大学英语课程指:大学英语一、二、三、四)

机械电子工程

汽车服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网络工程

交通运输

C

英 语

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专业四级成绩*60% + 4门指定学位绩点课程总评成绩平均分*40%≥60

4门指定学位绩点课程为:基础英语III和中级英语III

日 语

参加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

专业四级成绩*60% + 4门指定学位绩点课程总评成绩平均分*40%≥60

4门指定学位绩点课程为:基础日语IIIIIIIV

德 语

参加全国高校德语专业四级考试

专业四级成绩*60% + 4门指定学位绩点课程总评成绩平均分*40%≥60

4门指定学位绩点课程为:基础德语IIIIIIIV

汉语国际教育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指定英语课程总成绩(4门课程总评成绩之和)≥660

4门指定英语课程为:英语精读 IIIIIIIV

D

数字媒体艺术

(仍执行第一阶段标准,不设第二阶段 合格标准)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艺术教育(截至2013级)

2.外语成绩达到以下综合评定标准:

1.《天华教你学英语》通识课程,四个学期修满规定的1学分。本条款适用于2020届(2016级)及后各届学生。

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适用于其他条件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仅有外语成绩未达第一阶段认定合格标准的学位申请者(含应届毕业生和往届仍有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

(二)第二阶段合格标准


类别

专 业

外语成绩类型及合格标准

A

旅游管理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考试成绩≥425分;

物流管理

国际商务

财务管理

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

艺术教育(从2014级起)

汉语言文学

应用心理学

B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汽车服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网络工程

交通运输

C

英 语

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考试成绩≥满分的60%

(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视同满足条件)

日 语

参加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

考试成绩≥满分的60%

(通过专业日语八级考试,视同满足条件)

德 语

参加全国高校德语专业四级考试,

考试成绩≥满分的60%

(通过专业德语八级考试,视同满足条件)

汉语国际教育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425

D

数字媒体艺术

通过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艺术教育(截至2013级)

(一)第一阶段合格标准

二、学位外语合格标准

(三)根据学位授予批次,合格标准分两个阶段认定:第一阶段的合格标准,适用于每届毕业生当年的第一批次学位授予;第二阶段的合格标准,适用于第一批次以外的不满足第一批次条件的学生的学位授予。

(二)根据学科门类,将全校各专业的学位外语合格条件归为ABCD四类。

(一)以学生参加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为主,兼顾在校期间外语课程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一、学位外语条件认定的基本原则

为促进学生外语学习积极性,使学位外语合格标准更好体现学生外语学习情况和水平,现对我校毕业生学位授予的外语合格条件,制定如下认定标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外语条件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2012年制订,2015年修订、2016年修订并经2016818日经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2016818日)讨论修订并表决通过,2016818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201518日通过,201531日起执行)及其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第六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校发放该批次学位证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长批准后,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最终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三)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定。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实施细则的标准初审后,向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一)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向该二级学院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申请。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三)其他因为考试违纪、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如果毕业前处分已解除,毕业半年之后,方可申请学位。

(二)学习期间因为考试替考或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 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不授予学位。

第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推迟授予学位:

上述第(三)、(四)项,学生须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处组织的校内考点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五)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艺术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四)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一级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学生除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二级考试。

(三)外语成绩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外语条件认定标准》要求。

(二)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考试课程的平均绩 点≥2.0

(一)完成培养方案中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第一条 我校本科学生在毕业当年(或有效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3届秋季毕业生开始执行,并据此修订学士学位评定细则中的有关条款。

八、以上方案,(20135月制订并经党、政、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七、凡答辩通过,复核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须根据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再次送审合格后,方能申请学士学位。

六、教务处负责指导各系处,提交符合复核要求的论文(论文封面、扉页、致谢页等均应隐去或不出现学生姓名、学号和指导教师姓名等)。专家本人如指导学生论文,应主动回避审阅本人所带的学生论文。

五、第一批论文的集中复核, 采取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在校集中审阅的办法。第二批(补答辩和往届生补申请)论文复核,全部由校内专家审阅。校外专家参加集中审阅按每人每天1500元(另发交通费200元)支付评审费用,校内专家按减半原则支付评审费用。

四、复核毕业论文(设计)分两批确定:第一批抽取比例为各专业通过答辩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论文(设计)数的10%(不低于5本),具体抽取原则由质量管理办公室确定。第二批即补答辩和往届生补申请者的论文(设计))均列入复核范围。

三、由质量管理办公室会同教务处,选取各专业本校及校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资深教师,设立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人选,组建当年的“毕业论文(设计)复核专家组”,分为文科、理科、艺术三个小组,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60%以上为校外专家。文科组中应确保各外语语种均有1名专家。

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复核在答辩通过后进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质量管理办公室主持,教务处全力配合。

一、从2013届秋季毕业生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实行复核制度。

为做好我校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董事会和学院关于学生毕业和学位问题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我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复核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复核工作管理办法



5.本办法2014年制订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查重费用统计和结算,由图书馆负责。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毕业设计(论文)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毕业设计(论文)抄袭疑点,由学院组织到图书馆查重(每个专业进行论文查重的比例为10%),检测结果可作为该毕业设计(论文)能否通过答辩的参考依据。

2.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对可疑的毕业设计(论文)提出查重要求,并到图书馆查重,图书馆教师给出查重结果,由指导教师根据我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的重复率应小于30%的规定,决定该毕业设计(论文)是否需要修改。

1.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系统采用中国知网(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PMLC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系统端口设在图书馆,由图书馆专人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查重。

为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规范学位管理,避免发生严重的论文抄袭行为,根据2013年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我校建立论文查重系统,实施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检测制度。特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审查办法及意见。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开展毕业设计(论文) 查重的实施意见




3.本办法2006年制订,2016年修订1223日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对已公开发表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并被学校编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纸质版)的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相关奖励条例进行奖励;

1.对编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电子版)的学生,颁发证书;

四、奖励办法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推荐。原则上每个专业可推荐l~2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完成后,学院将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毕业设计(论文)一起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评优办法和名额

6.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要求》。

5.论文立论正确、论据充分、论述清晰,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独到见解内容;

4.毕业设计(论文)能体现学生有比较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新颖,内容在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或实用性;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评优条件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表彰他们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取得优异成绩;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优目的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实施办法




14.封底

13.外文科技文献译文(也可单独装订,不放入文本内)

12.附录

11.致谢

10.参考文献

9.正文

8.目录

7.英文摘要(含关键词)

6.中文摘要(含关键词)

5.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录表

4.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3.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毕业设计(论文)诚信声明

1.封面

“《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按以下顺序装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装订要求





五、2006年制订,2016年修订1223日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毕业设计(论文)装订顺序,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装订要求》。

四、装订要求

详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打印格式及要求》。

三、打印格式要求

3)页码:居中、底部,小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2)页眉设定1.5cm,页脚设定1.75cm

1)页边距:上、下各设定2.54cm,左、右各设定3.17cm,装订线左侧1cm

2.版面要求:

1.一律用Word 排版,电脑打印,A4规格复印纸输出;

二、排版要求

13.译文。每位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同时,要求翻译出3000-5000汉字或10000以上字符与毕业设计(论文)有关的外文资料或专业文献。内容要尽量结合课题,须经指导老师认可,并应提供原文复印件。原文如学院网上下载,无法提供原文复印件时,则应注明下载的网址.网站.题名.文献发表时间等。

12.毕业设计(论文)的体例、篇幅。体例必须符合学术论文的要求,结构完整;毕业设计(论文)的篇幅,毕业论文工科类专业一般应不少于12000字,非工科类专业不少于8000字;毕业设计一般应不少于4000字,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由学院酌情确定毕业设计(论文)字数。

11.致谢。在文章结尾处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工作过程中曾给自己以直接帮助的指导教师以及相关人员表示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有的作风。

10.附录。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如调查问卷、公式推演、编写的源程序、原始数据附表等,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打印。

9.注释。正文中引述他人的观点、内容、统计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在设计(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也是注释。注释一般用页末注,注释的序号要用①、②、③等数码表示,并将序号在正文中相应位置作为上角标,小五号、宋体、单倍行距打印。

6)电子文献。[序号]作者. 电子文献题名[EB/OL]. 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以获得的地址,分表日期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5)专利文献。[序号] 专利所有者. 专利题名[P]. 专利国别: 专利号, 发布日期.

4)学位论文。[序号]作者. 题名[D].保存地: 保存单位,年份.

3)论文集。[序号] 著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 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2)书籍。[序号]著者,译者.书名[M].出版地: 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1)期刊。[序号]作者. 题名[J]. 刊物名称,出版年份, 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参考文献格式示例如下: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出,一般不少于10篇,附于文末,按设计(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用[1][2][3]等数码表示,并将序号在正文中作为上角标。参考文献采用五号、宋体、1.5倍行距 打印。

5)计量单位。按国家计量局规定使用。

4)数字用法。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间和各种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数值的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

3)公式。论文中重要的或者后文中须重新提及的公式应注序号并加圆括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序(如:(45))或逐章编序(如(6.10)),序号排在版面右侧,且距右边距离相等。公式与序号之间不加虚线。

图号和图标题置于图下方中间位置。

一幅图有若干分图时,分图用abc,……标出。

2)图。插图要精选。图号可以连续编序(如图52、图53等),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号(如图6.8、图6.9等),采用哪种方式应与表格、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图号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仅有一图时,在图标题前加“附图”字样。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插图以及图中文字符号一般应打印。

1)表格。论文中的表格可以统一编序(如:表14、表15等),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如:表2.4、表2.5等),采用哪种方式应和插图及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表号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表格的结构应简洁。表格中各栏都应标注量和相应的单位。表格内数字须上下对齐,相邻栏内的数值相同时,不能用“同上”、“同左”和其它类似用词,应一一重新标注。表号和表标题置于表格上方中间位置。

所有表格、图、公式、数字用法、计量单位等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1

1.1

1.1.1

A

1 正文撰写的题序层次格式

设计(论文)正文撰写的题序层次要求采用以下格式:(见表1

7.正文。正文是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实验结果和研究方法,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正文内容要求层次清晰,文字简练,通顺,重点突出。采用现行《简化汉字总表》规定的汉字,并严格执行汉字的规范。用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打印。

6.目录。目录原则上按三级标题编写,标明起始页码。要求层次清晰,且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主要包括正文主体、参考文献、附录等。章、节分别以“1”、“1.1”、“1.1.1”等数字依次标出(可参照本章节“7.正文”中的题序层次的格式)。“目录”二字(三号黑体),下空二行为章、节及其起始页码(小四号宋体字)。

5.英文摘要、关键词。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基本对应。英文摘要用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其他等格式要求同“中文摘要、关键词”。

4.中文摘要、关键词。摘要应概括设计(论文)的中心论题、基本观点、方法和结论。中文摘要一般在300字左右。关键词是表述设计(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关键词数量一般3~6个。“摘要”二字(四号黑体),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开头空二格,标点符号占一格。摘要内容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字),其后为关键词(四号宋体),关键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

3.题目。设计(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要适当,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或相应的符号。

2.诚信声明。可直接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并亲笔签名。

1.封面。封面上要写明论文题目、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年级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和论文完成日期。封面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中文题目用小三号黑体字,英文题目用四号Times New Roman,其他用四号宋体字。填写必须正确无误。

一、内容及要求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要求



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双面打印。

内容 宋体 小四号 1.5倍行距打印

附录 居中书写 黑体 四号

内容 宋体 小四号 1.5倍行距打印

致谢 居中书写 黑体 四号

参考文献按文章出现的先后,用方括号阿拉伯数字编号排序[1][2][3][4]……

内容 宋体 五号 1.5倍行距打印

参考文献 居中书写 黑体 四号

正文内容 宋体 小四号 1.5倍行距打印

ABC……… 2格书写 黑体 小四号

三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顺序采用:

第三级 2.1.1 ××××× 2格书写 黑体 小四号

第二级 2.1 ××××× 顶格书写 黑体 小四号

2 ×××××

第一级 1 引言(或前言、绪论等内容) 居中书写 黑体 四号

正文章节分三级标题

目录 黑体 三号,下空二行为章、节及其起始页码(小四号 宋体字)

关键词 Times New Roman字体 四号,其后为关键词(四号),关键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

每段开头空二格,标点符号占一格。摘要内容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

英文摘要 Times New Roman字体 四号,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

关键词 黑体 四号,其后为关键词(四号宋体),关键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

每段开头空二格,标点符号占一格。摘要内容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

中文摘要 黑体 四号,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

标题栏(不得超过20个汉字,否则加副标题)居中书写 黑体 二号(副标题为小 二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打印格式及要求




(三)本规定2006年制订,,201220142016修订,并20161223日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于20171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在本规定基础上,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殊性,增补若干体现专业特点的实施细则或规范,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论文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机密等向外扩散。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若要发表,需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应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十五、其他

详见本手册第二部分“工作流程及相关表格”。

十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后,其全部资料应由二级学院统一归档,集中保管四年以上。各二级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凡丢失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作一定的处理。教师查询毕业设计(论文),须办理借阅手续。

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发展过程的历史记录,是广大师生辛勤劳动的结晶。完善的档案管理,有助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传承与创新,从而推动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

十三、毕业设计(论文)的档案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从各二级学院教学业务费中支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十二、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使用

(四)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查重的重复率应小于30%,每个专业进行论文查重的比例为10%

3.请人或雇人代写论文。

2.论文数据和资料造假;

1.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

(三)学生如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经答辩委员会与指导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一律以不及格计,必须申请缴费重做,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度。严格遵守纪律,因故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学生必须请假,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三天以上报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

(一)只有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撰写且答辩成绩合格者,才可以毕业。

撰写毕业设计(论文),不仅有助于学生综合运用课堂知识和基本技能,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更有助于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勤于实践的科学作风、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的养成。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应注意以下事项:

十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注意事项

(四)教务处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与质量监控,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教务处将会同质量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以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学校每年将编辑电子版的《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对于已公开发表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不定期编辑纸质版的《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并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相关奖励条例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2.能为生产科研或实验室建设所采用(需附已被或能被采用的佐证材料)。

1.达到在校外学术会议宣读或发表的水平;

(三)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好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工作,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择优推荐:

(二)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申请补答辩,补答辩以一次为限,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者,须事先申请缓答辩,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参加缓答辩,缓答辩可与补答辩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评定;未经学院批准不参加答辩者,也可以参加补答辩,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如缓答辩或补答辩未通过者,必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缴费重做。

(一)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实际工作时间按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

十、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管理


项 目

内 容

满分

选题质量

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专业特点和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符合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实际价值;选题范围适当,难度适中。

12

撰写规范

开题报告的填写、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等符合规范,正文篇幅符合规定。

8

资料综合归纳能力

查阅文献有一定广泛性;能较好从中获取与课题有关的内容;有较强综合归纳资料的能力。

10

综合运用知识能力

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阐述问题;论文(设计)内容有适当的深度、广度和难度。

10

毕业设计

(论文)

质量

设计类:设计合理、理论分析与计算正确,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论文类:论点鲜明,有创见;论据确凿,论文表现出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文章材料详实可靠,有说服力。

35

学术水平与 创 新

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富有新意或对某些问题有较深刻的分析,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10

完成情况

内容充实,完成情况较好。

15

总 计

100

阐述情况

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思路清晰,论点正确。

37

回答问题

回答问题准确、深入,有自己的见解,应变能力较强。

37

语言表达

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26

总 计

100

2:成绩评定标准(评阅教师、答辩小组用表)


评阅教师、答辩小组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参照标准(见表2):

项 目

内 容

满分

学习态度

学习态度认真,科学作风严谨,严格保证设计时间并按规定进度开展各项工作。

15

调研论证

认真阅读教师指定的参考文献,能独立查阅文献以及从事其它形式的调研,能较好地理解课题任务并提出实施方案,有分析整理各类信息、从中获取新知识的能力,按要求填写开题报告。

10

外 文

应用能力

能阅读、翻译一定量的本专业外文资料、外文摘要和外文参考书目,体现一定的外语水平。

5

技术水平

与实际能力

设计类:设计合理、理论分析与计算正确,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论文类:论点鲜明,有创见;论据确凿,论文表现出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文章材料详实可靠,有说服力。

25

基础理论

与专业知识

反映出作者很好地掌握了有关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并对研究的问题能较深刻分析或有独到之处。

20

创 新

富有新意,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10

毕业设计

(论文)撰写质量

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论述层次清晰,语言准确,文字流畅,完全符合规范化要求。标点、符号、计量单位使用准确,图纸、框图、表格、曲线等符合国家标准或工程要求。

15

总 计

100

1:成绩评定标准(指导教师用表)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一般应按照以下标准(见表1):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指导教师评定成绩×40%+评阅教师评定成绩×20%+答辩小组评定成绩×40%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评定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分布情况一般应为正态分布,一个专业中优的比率不超过20%,优良比率总计不超过60%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和不及格(< 60分)。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包括指导教师评定、评阅教师评定、答辩小组评定3个环节。成绩评定环节如有分歧,由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协调解决;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最终评定,原则上以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意见为准。

九、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四)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被受理者或答辩成绩不合格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一律以不及格计(有关补答辩或缓答辩等规定,详见“十、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管理”)。在有效学习年限内(6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必须作结业处理。

3.无论何种原因,累计缺勤时间超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时间的1/3

2.指导教师初评成绩不及格,或论文交叉评阅成绩不及格;

1.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三)经答辩委员会与指导教师认定,答辩委员会将不受理答辩的情况如下:

(二)论文答辩完毕后,由答辩小组评定答辩成绩,并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审意见,给出毕业设计(论文)的总评成绩。答辩成绩评定内容包括:在规定时间内陈述设计(论文)要点的情况和回答提问的情况。

(一)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各二级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学院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各专业(方向)所在教研室可成立若干个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3人(包括3人)以上单数组成,答辩小组组长由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答辩小组的任务是统一答辩要求和执行评分标准,实施答辩工作,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只有通过答辩,论文才能取得成绩。

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要求语言简练、内容明确、论证严密、数据可靠,有理论、有计算、有分析、有结论。详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要求》。

七、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

各二级学院须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教师指导与学生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检查过程须有文字记录并形成中期检查报告归档保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找原因,及时改进。

六、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撰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填写评语、签名确认后汇总到二级学院办公室归档。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

(三)二级学院对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予以审核,确保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做到一人一题。若课题较大,需要二人或几个人合做一题时,必须分解为若干小课题,明确分工,使每个学生有所侧重。

(二)所选课题应保证学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为宜。

(一)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选择,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教师科研,结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强化所学知识的综合训练和理论创新。应有50%以上的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完成。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三)导师应全面负责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学生查阅、收集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指导开题,定期答疑,检查进度,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并写出评价意见等。

(二)导师也可聘请本校的兼职教师或校外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高校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但必须有本学校教师专人联系,经常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

(一)导师应由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论文不超过八篇。具有硕士学位的我院专职教师可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的指导下,共同指导学生,所指导的论文不能超过四篇。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指导教师的配备、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等工作必须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学分严格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时间、学分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必须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两个星期全部结束。

(三)时间安排

8. 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后勤保障,作好成绩登记及相关文档的存档工作。

7.对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提交至教务处;

6.解决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评选本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并向学校推荐。对特别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负责推荐发表;

4.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

3.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勤与指导,协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关注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2.落实指导教师,组织学生选题;

1.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制度化管理。遵循学校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标准,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设立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

(二)二级学院职责

2.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毕业设计(论文)情况进行最终审核。

7)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方面的教学研究、经验交流等。

6)组织评选校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将其汇编;

5)汇总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总结工作,制订改进措施;

4)组织抽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3)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各阶段的检查;

2)协助各二级学院解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统一组织和管理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1.教务处职责

(一)学校职责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学校教务处主管,各二级学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安排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是专业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是本科学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为做好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 若干规定(最新)



8.复议期限为7天,在复议期内,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部门提出申诉,由申诉部门重新审核,并在15日内给出复议结论。

7.处理决定通过辅导员送达学生及其家长,并接受学生复议。

6.教务处在收到各学院报来的考试违纪考生材料后,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和学院意见,给出相应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5.各学院考务办公室在接到学生违纪情况材料后,应立刻报告分管领导并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行政处分审批表》签署学院意见后,连同违纪材料于24小时内一并报教务处。

4.考试结束后将其中一联《监考记录》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的考务办公室,并配合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行政处分审批表》。

3.将学生违纪事实经过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上,同时在学生名单备注一栏标注“违纪”字样。

2.监考老师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督促学生在材料上签字确认,监考人员给学生出具收条。要求学生离开考场。

1.考试中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在发现学生违反纪律后,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终止其考试。

五、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程序


4.监考期间不得穿着高跟鞋等鞋底生硬的鞋子,以免巡视考场时发出声音,影响学生考试。

3.监考期间,不固定停留在某一考生旁边,以避免引起考生紧张。听力考试期间,不随意走动,以免分散考生注意力。

2.认真学习《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规定》,掌握好界定标准。

1.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安排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临时换人,考生座位安排要坚持“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原则,以防相互抄袭。

四、注意事项

6.及时处理考场意外情况并向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报告。

5.考试期间,禁止任何人将试题、答题纸(卡)及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4.维护考场秩序,禁止考生起立、走动,考试期间考生离开考场,视为考生该堂考试结束。对在考试中途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予陪同。

3.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犯考试纪律的考生要及时提出警告,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应立即向考生指出,宣布终止其考试,并及时将情况记入《监考记录》。

2.严格按监考工作程序办事,防止学生作弊事件发生,保证考试工作科学性。

1.严格遵守监考工作纪律,维护考试工作严肃性。

三、监考职责

9.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必须考前一天经所在学院(处)批准,并安排好替换人员。

8.监考人员应认真接受校、学院(处)巡视员的督导与检查,接受考生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 时间。

6.监考人员不得对违纪现象放任、纵容,更不得协助、参与考生舞弊。

5.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不得启发暗示考生答题,不得与考生交谈。

4.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对于安排的监考任务不得无故不参加,监考当天不得迟到,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会客、接电话、吸烟、聊天、看书籍报刊、听音乐、睡觉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3.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入场,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带,一定要置于振动状态。

2.监考人员应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保证交回的试卷、材料完整规范。

1.监考人员要充分认识考风是学风、教风和校风的最集中体现,切实严肃考风考纪。

二、监考工作纪律

C.完成各项交接手续。

B.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纸(卡),清点完后,考生退场(不得让考生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按规定顺序排列、核对试卷和答题纸(卡)。然后把考生名单、答题纸(卡)一起放入试卷袋,《监考记录》连同试卷、草稿纸收齐一同交还各学院教学秘书处理并做好试卷交接工作。

A.考试结束铃声一响,立即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考并全体起立。

8.考试结束

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将试卷或草稿纸上内容写在答题(卡)上。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如有学生交卷,监考人员要把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一并收回,按学号排好。

6.考试期间

B.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

A.禁止考生入场。

5.开考30分钟后

B.指示考生将演算内容做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上。

A.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核对考生证件上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与答题册(卡)上填写的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立即查明,如发现替考等违纪行为的,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本文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4.宣布开考后

C.正式考试时间到,宣布考试开始,考生答题。

B.分发答题册(卡)、试卷和草稿纸,同时提醒考生正确填(涂)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A.清点考生人数。

3.开考前5分钟

E.启封试卷,做好发卷准备。启封后立即校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有无漏印、缺页等印刷问题,若发现差错立即报告学院考务办公室。

D.验证。指示考生将有关证件放在桌子右上方,检查考生是否带齐相关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有一即可)。对无有效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发试卷,并责令其30分钟之内取回证件(特殊情况报告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或巡考人员处理)。

C.告知。向考生宣读《考场指令》及有关注意事项(第一场考试必须宣读,以后可以不宣读)。

B.清场。考生除允许带入的考试用具外,书包、书籍、纸张、手机、电子辞典及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座位;若带入则指示考生将这类物品放在教室指定位置。

A.入场。组织考生有序地凭证入场,按规定的就座方式对号入座,提醒考生在发卷前做好考试准备。

2.考前15分钟

3)从试卷袋中取出考生名单,将考生座位安排写在黑板上。

2)清理黑板,把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信息写在黑板上;

1)整理检查课桌椅,使之符合考试要求;

B.携带考场资料袋直接进入指定考场做以下准备:

A.监考人员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卷手续,核对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密封等情况,接受总主考及考务办公室的临场指示。

1.考前30分钟

一、监考工作程序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监考是学校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每位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为了严肃考试工作,规范监考行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考试结果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范。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考工作规范













9. 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检查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开。

8. 学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同时上交,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7. 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6. 考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递条、夹带、代考、偷看、交谈、念读、互换卷、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5 .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文曲星、快译通以及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将上述物品作时钟使用,严禁使用修正液及修正带(包括透明胶)。

4. 请同学仔细检查桌面,若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纸张,请马上报告监考教师。

3. 请每位同学将学生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便核对和检查。

2. 请同学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把手机、教科书、笔记本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装进书包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1. 请同学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对不听从劝告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责令当即离开考场。


(监考教师在考前5分钟宣读)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场指令》










8.复议期限为7天,在复议期内,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部门提出申诉,由申诉部门重新审核,并在15日内给出复议结论。

7.处理决定通过辅导员送达学生及其家长,并接受学生复议;

6.教务处在收到各学院报来的考试违纪考生材料后,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和学院意见,给出相应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48小时内发布处理决定;

5.各学院考务办公室在接到学生违纪情况材料后,应立刻报告分管领导并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行政处分审批表》上签署学院意见后,连同违纪材料于24小时内一并报教务处;

4.考试结束后将其中一联《监考记录》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的考务办公室,并配合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行政处分审批表》;

3.将学生违纪事实经过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上,同时在学生名单备注一栏标注“违纪”字样;

2.监考老师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督促学生在材料上签字确认,监考人员给学生出具收条,要求学生离开考场;

1.考试中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在发现学生违反纪律后,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终止其考试;

五、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程序

4.监考期间不得穿着高跟鞋等鞋底生硬的鞋子,以免巡视考场时发出声音,影响学生考试。

3.监考期间,不固定停留在某一考生旁边,以避免引起考生紧张。听力考试期间,不随意走动,以免分散考生注意力;

2.认真学习《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掌握好界定标准;

1.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安排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临时换人,考生座位安排要坚持“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原则,以防相互抄袭;

四、注意事项

6.及时处理考场意外情况并向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报告。

5.考试期间,禁止任何人将试题、答题纸(卡)及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4.维护考场秩序,禁止考生起立、走动,考试期间考生离开考场,视为考生该堂考试结束。对在考试中途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予陪同;

3.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犯考试纪律的考生要及时提出警告,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应立即向考生指出,宣布终止其考试,并及时将情况记入《监考记录》;

2.严格按监考工作程序办事,防止学生作弊事件发生,保证考试工作科学性;

1.严格遵守监考工作纪律,维护考试工作严肃性;

三、监考职责

9.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必须考前一天经所在学院(处)批准,并安排好替换人员。

8.监考人员应认真接受学校、学院(处)巡视员的督导与检查,接受考生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

6.监考人员不得对违纪现象放任、纵容,更不得协助、参与考生舞弊;

5.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不得启发暗示考生答题,不得与考生交谈;

4.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对于安排的监考任务不得无故不参加,监考当天不得迟到,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会客、接电话、吸烟、聊天、看书籍报刊、听音乐、睡觉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3.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入场,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带,一定要置于振动状态;

2.监考人员应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保证交回的试卷、材料完整规范;

1.监考人员要充分认识考风是学风、教风和校风的最集中体现,切实严肃考风考纪;

二、监考工作纪律

C.完成各项交接手续。

B.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纸(卡),清点完后,考生退场(不得让考生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按规定顺序排列、核对试卷和答题纸(卡)。然后把考生名单、答题纸(卡)一起放入试卷袋,《监考记录》连同试卷、草稿纸收齐一同交还各学院教学秘书处理并做好试卷交接工作。

A.考试结束铃声一响,立即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考并全体起立。

8.考试结束

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将试卷或草稿纸上内容写在答题纸(卡)上。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如有学生交卷,监考人员要把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一并收回,按学号排好。

6.考试期间

B.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

A.禁止考生入场。

5.开考30分钟后

B.指示考生将演算内容做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上。

A.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核对考生证件上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与答题册(卡)上填写的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立即查明,如发现替考等违纪行为的,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本文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4.宣布开考后

C.正式考试时间到,宣布考试开始,考生答题。

B.分发答题册(卡)、试卷和草稿纸,同时提醒考生正确填(涂)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A.清点考生人数。

3.开考前5分钟

E.启封试卷,做好发卷准备。启封后立即校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有无漏印、缺页等印刷问题,若发现差错立即报告院(处)考务办公室。

D.验证。指示考生将有关证件放在桌子右上方,检查考生是否带齐相关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有一即可)。对无有效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发试卷,并责令其30分钟之内取回证件(特殊情况报告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或巡考人员处理)。

B.告知。向考生宣读《考场指令》及有关注意事项(第一场考试必须宣读,以后可以不宣读)。

B.清场。考生除允许带入的考试用具外,书包、书籍、纸张、手机、BP机、电子辞典及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座位;若带入则指示考生将这类物品放在教室指定位置。

A.入场。组织考生有序地凭证入场,按规定的就座方式对号入座,提醒考生在发卷前做好考试准备。

2.考前15分钟

3)从试卷袋中取出考生名单,将考生座位安排写在黑板上。

2)清理黑板,把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信息写在黑板;

1)整理检查课桌椅,使之符合考试要求;

B.携带考场资料袋直接进入指定考场做以下准备:

A.监考人员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卷手续,核对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密封等情况,接受总主考及考务办公室的临场指示。

1.考前30分钟

一、监考工作程序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监考是学校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每位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为了严肃考试工作,规范监考行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考试结果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范。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考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2013年制订,2015年修订经2015.6.5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还不能达成一致者,由质量管理处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三十一条 试卷查阅工作,由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院长负责安排。查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申请查阅试卷,须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依据学校规定进行查阅。

第三十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在成绩公布后下学期开学二周内,可以申请查阅试卷成绩(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核中,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七章 试卷查阅


考试课程质量分析表、记分册、考场指令与监考记录、考生签到表(即考试学生名单)等,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试卷袋材料入档检查表》的要求,一并装入试卷袋内。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秘书将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放入试卷袋内;另一份按专业、年级、班级、课程顺序排列后,放入教学档案预立卷盒内,在完成一个培养周期后,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交校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试卷袋材料入档检查表》上的相关要求,由教学秘书将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材料装入试卷袋内。此材料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保存五年。

第六章 试卷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如成绩输入发现错误要求更正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名单中没有姓名的学生,任课教师一律不予登录成绩。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程要在考试结束一周内登录学生成绩,打印学生成绩,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课程质量分析表》,阅卷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存档,教务处定期检查存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成绩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平时成绩应有书面记录。平时成绩必须在该课程开考之前评出,一般应控制在总成绩的20%30%之间。成绩构成与此比例不一致时需书面说明,经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登录


第二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教师对试卷的评阅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查。阅卷教师在对应栏目中手签全名。

第二十一条 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判,评阅教师应在误判的分数上打“×”,写上正确的分数并在分数旁边签名。

第二十条 教师在批阅试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进行。每道题目要有批阅标记。批阅时每一大题的左边给正分,每一小题的右边给负分;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然后将每大题的得分记入试卷总得分栏中,统计出总分。各大题分数可保留一位小数,但总分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位,即试卷总成绩为整数。违纪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试卷成绩登记中该生成绩一栏中注明“违纪”。

第十九条 凡一门课程有二名及以上教师任课的试卷评阅工作,应由各学科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评阅。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三天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教师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给分,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评、误加等现象。

第四章 阅 卷


第十七条 补考试卷送印操作程序与此相同。

第十六条 教师送交成绩单后,教学秘书应将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考毕,试卷转交任课老师评阅(含考生名单)。

第十四条 考试前教学秘书将试卷发放监考老师手中(上午考试的早上发;下午考试的中午发;晚上考试的下班前发)。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考前领取试卷时只领取考生试卷,试卷原件留文印室,考试结束,再统一返回各二级学院存档。试卷领取后,要将考生名单放进试卷袋,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文印室负责试卷的印刷、分页、装订等工作。教学秘书对试卷的印刷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考前负责领回试卷。

第十一条 考试试卷确定后,由教学秘书在该课程考试前(全校公共课一周,专业课至少提前三天)负责交教务处文印室进行印刷。

第三章 试卷印刷、发放


第十条 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更换试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并同意付印后,由教学秘书将上述选定的考试用卷及《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试卷命题审核委印单》(填写完整并签名),一并交到文印室,由文印室印制试卷。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八条 试卷命题结束后,由命题教师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试卷命题审核委印单》,并将此单和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一并交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转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字后,再由二级学院教学院长签字确定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备用试卷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同时收取封存,用于学生补考、缓考。试卷的审核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二章 试卷的审核与管理


7.命题教师所交试题,应该语言简明,图表准确、字迹符号清晰,无漏页、漏题。内容及形式确定后,正式在学校统一设计的试卷格式中添写内容,打印样卷。

6.试卷分值分布、评分标准,要做到科学、严谨、合理;

5.试卷题目、内容、结构,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其中,一般掌握的内容占70%,熟悉的内容占20%,了解的内容占10%

4.试卷题量要适中,难易要适度,不出偏题、怪题。闭卷考试一般按中等水平考生90分钟左右(考试时间120分钟)或60分钟(考试时间90分钟)完成试卷的题量和难易度来命题;

3.试卷要在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同时,着重知识应用能力的考查;

2.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占教学内容的85%左右,以利于综合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掌握知识的水平;

1.试题内容要科学、严谨,杜绝概念性错误;

第七条 命题内容的要求。

第六条 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不同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二小时。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需在考前二周以书面形式报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者方可实行。

第五条 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同一门课程如果对不同的专业其学分要求不同时,要分别命题。

口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应在考试前三周,将考核方案报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

各课程试卷题型应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和考核侧重点由教研室具体确定。

第四条 凡采用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须同时出具AB卷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抽取其中一份进行考试。要求AB两份试卷题目难度相当、题量基本相同、题型基本一致,重复题分值比例≤15%;且不同年度同课程的重复题分值比例≤10%

第三条 考试命题尽量采用教、考分离。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应尽可能采用题库方式,其他课程可采用:教研室命题、同行教师命题、同行教师命题与任课教师命题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试卷质量。

第二条 命题应依据教学大纲、紧扣教材内容,重点考查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运算、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条 试卷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普遍性原则。

第一章 试卷命题原则与要求


考试工作是确保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考试工作,使教师明确试卷命题、审核、印制、评阅、复核、质量分析以及归档等各环节中的要求,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2013年制订,2015年修订经2015.6.5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第二十三条 重新学习班考试、补考的要求和组织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要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要在第一时间把试卷转交评卷教师。如因故无法及时转交,应由专人送交保密室暂时保管,并尽快转交评卷教师。

第二十条 考前30分钟才能将试卷发放到监考老师手中,严禁提前发放。

第十九条 从保密室领取试卷后,教学秘书应将考生名单装入相应的试卷袋内,并以学院(处)为单位集中保管试卷,做到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确保试卷安全。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完成后封存在保密室。各二级学院(处)在指定的时间到保密室领取试卷。

第十七条 考试试卷采取各二级学院(处)负责,教务处监督、集中印刷的方式,各二级学院(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文印室印制试卷。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补考期间,教务处、质量管理处负责随机检查、巡视。

第十五条 补考的监考人员也要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安排与考场规则,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

第十四条 补考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开课二级学院(处)组织。但具体安排应提前报教务处备查。

第十三条 补考必须使用同期封存的试卷。

第七章 补 考


9.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8.考试进行中,提前交卷的学生应马上离开考试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以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7.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场,应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所有试卷、草稿纸都不得自行带出考场;

6.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5.学生只能使用考试试卷或专用答题纸和草稿纸,并在上面签名。考试结束时,需将试卷或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并上交。不得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4.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一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除考试指定用的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外,考试过程中,学生不能私自借用任何考试用具,特殊情况应经监考人员同意;

3.学生入场后保持安静,按监考教师的要求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装进书包,放到指定地点,到指定位置入座。相关证件应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对;

2.学生一律凭天华学院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1.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职责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考工作规范》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3.考试中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协助督促监考人员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

2.发现监考人员迟到的,及时与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处)考务办公室联系,并在《巡考记录》上准确记录迟到人员的姓名和迟到时间,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1.巡考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检查各考场的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生座位分布是否合理,并督促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

第十条 考试期间,由学校领导带队,质量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考场巡视。各二级学院(处)安排人员参加巡考。巡考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章 巡考人员职责


5.各二级学院(处)要向监考教师提前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4.公共基础课除开课二级学院(处)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有义务协助安排监考教师;

3.监考教师一般由开课二级学院(处)负责安排;

2.命题教师必须参加监考工作;

1.各考场监考人数按照50人下2名监考、50-703名监考、70人以上4名监考教师的标准进行安排,每个考场要指定1名主监考教师,一般情况下主监考应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九条 监考

第八条 考试课的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考查课由各开课二级学院(处)自行组织,方案提前报教务处备查;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会同基础课教学部门统一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开课二级学院(处)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核汇总;考场安排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修课以班为单位兼顾课程),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原则进行安排。

3.考试周内的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进行,考试时间长度根据课程实际设定。

2.考查课通常在该课程教学周的最后一周进行,由各开课二级学院(处)安排;考试课通常在考试周(一般为假期前1-2周)内进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1.考试日程依据校历进行安排;

第六条 考试日程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五条 考试周期间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质量管理处负责巡视全部的考场,各二级学院(处)的领导负责巡视各自的考场,后勤集团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整个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处)成立校、院(处)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考试工作;各二级学院(处)领导小组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考试周内各二级学院(处)须安排值班和考场巡视人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和协调,各二级学院(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条 考试包括课程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为加强我校的考试管理,实现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务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2013年制订,2015年修订经2015.6.5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第二十三条 重新学习班考试、补考的要求和组织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要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要在第一时间把试卷转交评卷教师。如因故无法及时转交,应由专人送交保密室暂时保管,并尽快转交评卷教师。

第二十条 考前30分钟才能将试卷发放到监考老师手中,严禁提前发放。

第十九条 从保密室领取试卷后,教学秘书应将考生名单装入相应的试卷袋内,并以学院(处)为单位集中保管试卷,做到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确保试卷安全。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完成后封存在保密室。各二级学院(处)在指定的时间到保密室领取试卷。

第十七条 考试试卷采取各二级学院(处)负责,教务处监督、集中印刷的方式,各二级学院(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文印室印制试卷。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补考期间,教务处、质量管理处负责随机检查、巡视。

第十五条 补考的监考人员也要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安排与考场规则,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

第十四条 补考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开课二级学院(处)组织。但具体安排应提前报教务处备查。

第十三条 补考必须使用同期封存的试卷。

第七章 补 考


9.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8.考试进行中,提前交卷的学生应马上离开考试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以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7.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场,应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所有试卷、草稿纸都不得自行带出考场;

6.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遇问题,必须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5.学生只能使用考试试卷或专用答题纸和草稿纸,并在上面签名。考试结束时,需将试卷或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并上交。不得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4.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一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除考试指定用的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外,考试过程中,学生不能私自借用任何考试用具,特殊情况应经监考人员同意;

3.学生入场后保持安静,按监考教师的要求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装进书包,放到指定地点,到指定位置入座。相关证件应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对;

2.学生一律凭天华学院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1.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职责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考工作规范》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3.考试中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协助督促监考人员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

2.发现监考人员迟到的,及时与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处)考务办公室联系,并在《巡考记录》上准确记录迟到人员的姓名和迟到时间,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1.巡考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检查各考场的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生座位分布是否合理,并督促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

第十条 考试期间,由学校领导带队,质量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考场巡视。各二级学院(处)安排人员参加巡考。巡考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章 巡考人员职责


5.各二级学院(处)要向监考教师提前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4.公共基础课除开课二级学院(处)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有义务协助安排监考教师;

3.监考教师一般由开课二级学院(处)负责安排;

2.命题教师必须参加监考工作;

1.各考场监考人数按照50人下2名监考、50-703名监考、70人以上4名监考教师的标准进行安排,每个考场要指定1名主监考教师,一般情况下主监考应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九条 监考

第八条 考试课的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考查课由各开课二级学院(处)自行组织,方案提前报教务处备查;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会同基础课教学部门统一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开课二级学院(处)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核汇总;考场安排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修课以班为单位兼顾课程),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原则进行安排。

3.考试周内的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进行,考试时间长度根据课程实际设定。

2.考查课通常在该课程教学周的最后一周进行,由各开课二级学院(处)安排;考试课通常在考试周(一般为假期前1-2周)内进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1.考试日程依据校历进行安排;

第六条 考试日程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五条 考试周期间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质量管理处负责巡视全部的考场,各二级学院(处)的领导负责巡视各自的考场,后勤集团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整个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处)成立校、院(处)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考试工作;各二级学院(处)领导小组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考试周内各二级学院(处)须安排值班和考场巡视人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和协调,各二级学院(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条 考试包括课程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为加强我校的考试管理,实现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务工作管理规定(最新)



五、本规定2006年制订,2012年修订,2017年二次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同伦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凡未事先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一律视为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永久性变更上课时间的,需教师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据。

4.教师调停课之后,应按照当初审批的方案,按时补课。若调、停课未补课,应视为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

3.教务处将对全校调停课情况进行检查,每学期将对全校的调停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2.各学院应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本院的调停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停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降低调停课率,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1.调停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应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降低调停课率,确保教学秩序稳定。

四、调停课的管理与检查

5.因公调课须出示相关报告或证明。

4.因病调课需出示医院证明;因本人或直系亲属重大事件调课的须出示相关报告。

3.“审批表”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由调课教师本人办理。如临时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的,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代办,教务处不接受电话请假、口头要求及纸条等信息。

2.将“审批表”交教务处,经分管处长审批签字后生效,并由教师通知所任课程的学生。

1.教师本人从教务处网站的主页下载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停课、调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申请调课程序

4.学院的重大活动需调、停课的。

3.因本人或直系亲属重大事件确需本人处理者;

2.因病确实不能坚持上课者;

1.因公出差;

二、下列特殊情况方可申请调、停课

每学期课程表一经排定,没有因公等特别原因,一般不得随意停课,如有特殊原因,应办理调课。

一、教师应认真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调课、停课程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




三、本办法2006年制订,2013年、2017年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五)若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自行采购教材者,在购买前,要与教务处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购书后,及时送教务处入库、发放和保管。

(四)平行班必须使用同一种教材。

(三)对未列入征订目录,而又必须采用的教材,应在“预订单”上写明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出版年月报教务处,并直接向教材供应处及时了解、跟踪教材预订情况,作出调整,如教材需变动也照此办理,教务处将协调处理。若所需教材超过预订时间,有订购单位提出申请,与教务处联系,设法补订。若因开课二级学院(部)未及时订购教材,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者,责任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承担。

(二)为保证教材的先进性,各专业学生所用教材须每年征订,不得将一届学生4年所需教材一次订满。基础课教材,凡每年重版的,一般限购一届学生的用量;隔几年重版的教材,视情况可考虑征订2—3届学生的用量。专业课教材,考虑到时效性、任课教师变化和教材自身的变化,一般须每年订购。预订教材以当时公布的教材征订目录为依据,填写“教材预订单”时,须填写清楚以下内容:(1)本期征订号;(2)教材名称;(3)作者姓名;(4)出版社名称;(5)使用专业、班级;(6)订购数量。“教材预订单”报出后,不得随意变动。

(一)教师原则上应按国家各级出版社出版发行或国家各级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发行的教材征订目录,选用教材。一般在当年6月前征订当年秋季教材,当年12月前征订次年春季教材,每年的4月前征订夏季教材,届时,教务处把征订目录发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预订,在两周内填写“教材预订单”,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送交教务处与教材供应处。

二、教材的预订程序及办法

(五)学校要为教师选用教材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信息资料(包括新华书店教材目录、全国高校的交流讲义目录等),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教材资料信息库,积极开展新版教材的宣传、评价和推荐工作,努力为教师提供教材咨询,确保选用教材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时效性。

(四)除必须的一种教材(含必要的补充讲义)外,其他自编书籍、资料一律不得以教材名义统一订购,统一发给学生。教务处要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任课教师可根据本课程的教学需要,提出拟选用的1-2种教材,由专业负责人审核后,确定使用其中的一种教材,并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方可正式征订。要杜绝未经校、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师擅自选定教材特别是借机推销积压教材或劣质教材的现象。

(二)每门课程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原则上选用一种已正式出版的教材,若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可考虑选用经学院批准使用的辅助教材或补充讲义。

(一)各专业要努力为所开设的课程选用高质量教材。各课程必须优先选用被推荐的国家级或省、市级优秀教材。双语课程应选用外文原版教材。专业课选用的教材出版时间应不超过3年,一般教材不超过5年。

一、教材选用的原则与要求

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之一,是教师传授知识的载体,搞好教材的选用和预订、供应工作,是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规范教材选用和供应的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材选用与预订管理办法



三、(2016年制订,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编写教案的参考格式,见本手册的《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课程教案(参考模板)》。

7.随着教学理念更新、学科发展、教学经验积累、教学对象变化等,教案内容也需“与时俱进”,时常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使我校的课堂教学常教常新、充满活力。

6.待教案编写完成后(含教案目录),上课要携带教案;检查时,能拿出上述符合基本要求的教案;

5.教案具一定的知识产权,包含着教师钻研教材、教学教法等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以,教师不用交整本教案,但必须要有;

4.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它是在教师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指导下,学生主动地接受知识的师生共同活动的过程。教师需要根据专业和学生的特点,创造性地处理教材,选用多种教学手段进行科学组织和设计教学过程,教师应有自己的思路、策略与方法;

3.可分章或节或主题,进行撰写;如不习惯表格形式,也可去掉表格;

2.原则上教案应包含“编写教案的参考格式”所列内容,但可根据专业需要,在此基础上自行增减条目;具体需要增减的内容,由各二级学院研讨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即可;

1. 认真贯彻天华学院“为做人而学习”的校训,在 “专、通、雅”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指导下,结合“16条学生能力与素质培养标准”,进行教案的编写;

一、编写教案的基本要求

教案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通常各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在遵循教案基本构成要素的基础上编制富有自身特色的教案格式。现依据教学评估的要求,结合天华学院的教学实际情况,在征求我校督导、部分老教授、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教务处制定了“编写教案的基本要求”及“编写教案的参考格式”,以供我校教师编写教案时参考。

教案是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以章、节或课题等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它是教师上课的依据,也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十分重要的教学文档。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教案编写的若干要求



五、本原则及管理办法(2013年制订,2016年修订并201675日学术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四)课程教学大纲属于学校、学院的基本教学文件。除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外,教务处、质量管理处也应按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三)已经开设的课程均应有课程教学大纲,拟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订出教学大纲,经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二)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作部分调整时,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一)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四、教学大纲的使用和管理

8.学时分配:根据课程内容需要分配学时数,可列表,含总学时、理论学时、实践学时、习题课学时等。

7.课内实验(实践)内容和要求:按实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格式要求撰写;课内如不含实验(实践),无需填写。

6.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说明每章的教学要求和各节的基本内容,并应说明教学重点与先后课程的联系、主要教学环节安排和教学方法等。

5.教学目标和任务: 说明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层面的培养目标出发,明确课程教学的目标、制订课程教学应完成的任务。主体是学生,要写出学生通过学习能获得的知识与能力及其规格要求。

4.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尽量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精品教材、国外原版教材以及有特色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包括教学指导书、案例集、习题集、网络学习资源、相关学术刊物、文献等,应尽量齐全。

3.考核方式:说明考核环节的基本要求,主要写明考核的形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2.适用专业:对于公共基础课,要注明适用的专业;对于专业限定选修课,要注明适用于“ⅩⅩ专业ⅩⅩ方向”。

1.学时、学分:应与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符。

(六)内容要求和说明

考核应依据教学大纲的教学目标和要求、紧扣教材内容来编制试卷(详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工作手册》20156月第1版)。

(五)考核与大纲的关系

有些基础课、专业课跨学期开设,在编制大纲的时候应在学期的阶段上有明确区别,这涉及到学生考试内容特别是补考时的命题要求,因为课程考试以学期为单位;另外,有些跨学期课程可能中途换教师,如果边界不清,前后衔接会发生问题;在课程编码上,也应加以区别。

(四)跨学期课程教学大纲的处理

同一课程名称,但学分学时不同,原则上也视为两门课程,可参照第二条加以区别。

(三)学分学时数与大纲关系的处理

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学时也相同但大纲要求不一样,则视为两门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后标以(一)或(二)以示区别;对于大纲要求一样,但课程名称却不一样,在制定(修订)大纲时必须予以纠正。

(二)课程名称与大纲的关系

在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是稳定的,但教材名称可能由于编写者、出版社等原因而有所不同,所以教师要根据大纲的要求选教材并根据大纲处理教材。

(一)课程名称和教材的关系

三、制定(修订)大纲的具体要求

(八)专家审核并最终定稿通过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经二级学院和学校认定、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成册。

(七)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初稿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聘请外校专家组成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专家评审小组”,对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核;每个专业的评审小组,必须由3名专家组成。

(六)课程教学大纲应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避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术语或定义,力求制订的教学大纲科学、规范、适用。英文课程教学大纲应注重使用国际国内通用名称。

(五)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院长负责,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全体教师共同完成。制定(修订)过程中,要认真研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发扬学术民主,学习兄弟院校的经验。

(四)课程教学大纲按课程性质由开课二级学院分专业组织制定(修订)。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大纲的修订、编制工作。公共课和部分公共类学科基础课教学大纲的制订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并要有相关专业的专家代表参与。

(三)名称相同但课程编码不同的课程,其课程属性或授课对象不同,学时数和学分数也可能不同,应分别编写教学大纲。

(二)单独开设的实践课程,要单独编写实践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制定(修订)。

二、教学大纲制定(修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八)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必须按教务处提供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统一格式进行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经撰写人署名、审核人和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分别签字,学院和学校相继认定、批准后生效实施。

(七)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要同专业建设相结合,同整合和完善课程体系相结合,同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的改革相结合。要根据培养目标或岗位对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对每一门课程合理定位并对教学内容合理取舍,正确把握并处理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通过教学大纲的完善,逐步形成我校独具特色、科学合理的各专业课程体系。

(六)教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要体现理论联系实际和重点突出的原则,要明确含实践的理论课的实践环节和技能培养的要求;要明确各部分教学内容的教学要求。

(五)教学大纲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编码、课程类别等必须与培养方案相一致。

(四)基础理论与能力培养相统一。教学大纲应结合我校应用型本科的办学特色,在讲述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突出能力的培养。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的比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管理能力、研究能力以及实践能力。

(三)系统性与完整性相结合。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要依据本专业课程之间内在的逻辑和本课程内容体系编写,要保证知识的完整性及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联系和配合;要针对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反映教学改革成果。针对学生的基础状况,科学确定内容的难易程度,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科学性与适时性相统一。教学大纲中所列的材料论点必须要符合客观规律,在科学上经过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内容,同时这些内容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一)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教学大纲在贯彻国家关于教学和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的同时,要明确本门课程在整个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规定出本门课程的教学基本任务及要求。各类课程在内容设置上应做到:公共课程要注重对学生进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要符合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专业课要注重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注重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专业方向模块课要体现专业特色。

制定(修订)教学大纲应坚持以下原则:

根据学校“专、通、雅”协调发展和“十六条能力培养标准”,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行业指导规范,紧扣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体现教学以学生为主体的思想,加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教学,突出学生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一、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学大纲是与专业培养方案相配套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基本内容、性质、任务及该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和编写、选用教材的直接依据,是检查、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和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国家监督、评估学校教学质量,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教学大纲的规范性建设,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统一,学校提出如下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修订)原则及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修订)原则与管理办法






六、本原则意见2017年制订,并经20175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我校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专升本学生

五、“专升本”本科培养方案模板(见《“专升本”本科培养方案模板》)

3.国防教育(常态、集中):5周,1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12-16周,8学分;

1.德育社会实践Ⅰ、Ⅱ、Ⅲ、Ⅳ:4周,2学分;

学校一般原则要求如下:

理论教学课程按16学时计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含上机)、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按32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一般每周1学分(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理论课与实践课(实践环节)的学时与学分

3.71学分,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培养的目标及要求,妥善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课程体系。

2.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德育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共占14学分;

国防教育(常态、集中):5周,1学分;

德育社会实践Ⅰ、Ⅱ、Ⅲ、Ⅳ:4周,2学分;

通识教育课共10学分,160学时:通识教育课包括必修课(64学时,4学分)和任意选修课(96学时,6学分);

公共基础课1门共1学分:《国防教育(军事理论)》(16学时,1学分);

1.其中:

课程类别分为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集中性实践环节。

三、课程类别

总学分为85(含集中性实践环节);专升本专业的标准学制为2年,有效学习年限为4学年。

二、学分及学制

原则上以本校同专业二、三、四年级学生所开设的专业课程及专业实践环节,作为专升本学生进校后二年内的主要学习内容。

一、主要课程设置

结合2016级“专升本”本科培养方案制定的实践,特提出“关于制定‘专升本’本科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供今后制定“专升本”培养方案时参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构建“专升本”人才培养新体系,使应用技术本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开拓应用型人才培养新途径,实现我校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沪教委学〔201566号文件),自2016年起我校开始招收“专升本”学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2017年“专升本”招生的专业及人数均有了显著的增加。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集中体现了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编制专升本专业培养 计划的原则意见




本原则意见(2013年制订,2015年修订并2015.9.16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适用于我校本科专业2015级及以后年级。

五、适用范围

3)国防教育(常态、集中):5周,1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12-16周,8学分;

1)德育社会实践:4周,2学分;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含社会实践、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可参照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方案进行安排,课时的计算单位为“周”。学校一般原则要求如下:

7.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

任意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结构而开设的课程,每个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累加应超过必选学分,而且设置的课程开出率要超过90%,原则上每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

6.任意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学习专业技能和体现专业办学特色的课程。招生量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专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专业方向模块。专业限选课选定后按照必修课管理,学生一旦选定,则必须修完规定学分。

5.限定选修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必修的重要课程。

4.专业基础课

学科基础课(专业平台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本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专业大类应统一设置学科基础课,并逐步搭建学科平台课程体系,但由于专业的差异,不同专业之间的学科基础课可略有不同。

3.学科基础课(专业平台课)

通识教育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

2.通识教育课

公共基础课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类、高等数学类、普通物理类(包括实验课)、计算机类、体育类、英语类、《国防教育(军事理论)》和《大学语文》等课程。

1.公共基础课

各类课程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各不相同。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必修部分)、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必修部分)、集中实践性环节的课程性质都是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

课程类别分为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集中性实践环节。

四、课程设置

2)理论教学课程按16学时计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含上机)、体育课和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按32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一般每周1学分(特别规定的除外)。

1)总学分为165(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

2.学时和学分

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以上10个部分安排。

10)核心课程简介。

9)教学进程表;

8)学分学时分配表;

7)毕业和授予学位;

6)学制;

5)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4)核心课程;

3)主干学科;

2)培养要求;

1)培养目标;

1.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在培养方案课程结构上,构建“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以平台为基础、以模块为辅助;这样既可保证国家规格的统一性,又可提供学生发展的多样化空间,从而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在共性与个性上的整合。

本培养方案的结构,包括“课程平台”: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模块”:通识教育选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拓展-考研、竞赛、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培养方案结构

8.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绩点课原则上要保持稳定。绩点课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7.公共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课、集中实践性环节的部分课程)的学分和课程名称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部门统一制定,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在修订过程中如涉及课程名称和学分的修改,需要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统一编定新代码。

6.注意搭建学科公共平台,建设面向学科群的平台课程体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加大课程改革力度,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实现教学内容的应用性、职业性。不同学院和专业相近或相同课程,要实现课程与教师资源的跨学院、跨专业共享。

5.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以及自主创新性实践环节,多渠道搭建自主学习平台,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实践等活动,保证实践的总学分(学时)达到国家要求(文科20%、理工科25%)。

4.凸显“产、学、研一体化”原则。要体现专业的“生产、教学、科研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特色。要依据区域经济需求,以“错位”理念建立适应区域经济结构的专业特色性课程体系,并在专业课模块中凝炼出该专业最核心、最重要的课程,实现课程数量的“精”和课程内容的“新”。

3.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加强校企合作的课程建设;同时立足教育的国际视角,构建以能力为本、便于国际化交流合作和学分互换与认证的课程体系,并绘制能力与课程(实践)的对应图表。

2. 按照“专、通、雅”协调发展和“十六条能力培养标准”的要求,坚持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把职业资格的标准融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构建“平台+模块”、“专业学分+德育学分”的体现我校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1.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有明确体现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第二课堂活动之中,职业道德纳入了学生的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实践育人,重视学生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人人成才。

二、基本原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严格遵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天华学院“为做人而学习”的校训,坚持“专、通、雅”协调发展,坚持“16条学生能力与素质培养标准”,坚持培养富有竞争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突出加强实践能力,突出培养国际视野,突出教会学生做人。在专业设置上,与社会的现实需求对接,与“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对接;在课程内容上,与国内外职业资格证书对接,与国外大学的先进课程对接;在素质培育上,与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接,与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对接。

一、指导思想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集中体现了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构建本科人才培养新体系,实现我校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制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 原则意见(最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201612月制订,并经2016122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我校与其个人相关的事宜,并按要求及时返回我校。否则,由于项目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与国外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在赴国外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项目学生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三十九条 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国外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国外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项目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三十八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作专业录取学生,在国外就读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官网公布的国际学生学费标准直接支付外方学费,同时应支付国内学籍以及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作专业录取学生,在国内就读期间,按中国和上海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用于支付学生完成本项目的教学、服务和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三十四条 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按办学成本核准收费标准。我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财务进行管理,纳入学校的大财务,即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其中美方授课部分,天华学院按照实际教学成本向外方来沪授课教师支付教学费用。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在规定的合作办学项目期限,未能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业的,又自行脱离我校合作办学项目者,不能办理我校毕业手续。此外,项目学生在规定时间不办理我校毕业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在国外学习期间,能合格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将同时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士学位或写实性证书(具体视与外方学校的合作协议)。所颁发的外方学位证书与该校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三十一条 项目学生完成中外合作办学培养计划,满足天华学院毕业和学位条件的,将被授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按照中外双方在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授予一方或双方学位。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为学术抄袭、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国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我校规章制度者,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后,未经我校批准,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它学校学习者,所获得学分我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保留其学籍并负责必要的学分转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学生在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教务处负责其学籍与成绩管理。管理办法参照我校普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将学籍信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认证处。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是指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性质和要求,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志愿,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方合作院校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由国际交流处、二级学院共同协作、确保办学质量。通过深入课堂,听课评课,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对专业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发现和处理影响办学质量的相关问题,从而形成规范的质量保障机制,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在教学、管理、财政、人事等各方面接受全面监督、指导和管理。其中,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依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为标准,质量管理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处、二级学院和合作院校共同配合,形成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每学年,定期对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师资队伍、社会评价情况的内容、办学特色及努力方向等方面进行总结与评估。

第五章 质量评估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研究,鼓励教师以国际化视野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方法的改革,为整个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师资水平的提高创设条件,并期望能为国内相同专业提供借鉴意义,起到中外合作办学的辐射作用。鼓励中外教师的科研合作。

第二十条 为强化内部师资培训,同时确保外教教学效果,为每位外教配备助教,协助教学过程中的具体操作。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课程中,占全部课程和全部教时数三分之二的课程和教学时数由天华学院教师承担。占全部课程和全部教时数三分之一的核心课程和教学时数由外方教师或全球招聘教师在天华学院承担。保证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方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师资聘用来自三个渠道,即中方大学派遣在聘教师,外方大学派遣专职教师,国际交流处直接通过国际化公开招聘教师。

第四章 师资配置


第十七条 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优势,整合平台资源,使学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与实践操作。通过外教授课和国外教材的使用,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获得多文化视角的教育观和教学方法。通过中外合作开发课程实现外方课程的逐步引进和对中方教师的培养,真正体现办学的融合性,有效开展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

第十六条 通识学院国际部负责通识教育部分(含与合作院校的学分互认课程以及国内的通识课程)以及出国语言培训的教学工作;二级学院负责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教学工作以及实习实训安排。外教专业课程部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联络外教,由二级学院衔接具体教学安排。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作为对外联络部门与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联络、申报、评估工作。负责与外方合作院校的协调与沟通等。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教学计划由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严格执行我校教学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教学工作运行稳定,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涉及外方课程的由国际交流处牵头,联合二级学院、教务处、外方共同制定。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项目第一阶段课程学习结束时,课程学习未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等原因而不能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者,继续在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内学习。达到我校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项目第一阶段课程学习结束时,无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由本人申请,担保人签字,经资格审查通过后,项目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第二阶段课程的学习。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国际交流处、相关院(系)和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第九条 在课程设置方面,中方课程的门数和学分约占三分之二,侧重于通识教育和专业基础理论教学,体现中国高等教育的厚基础;外方课程约占三分之一,侧重先进技术方法的传授和训练,能传递国外教育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丰富学科教育的宽度,提升专业的教学质量和人才素养。

其中,根据教育部批准证书以及与外方的协议,学习阶段达到外方要求并经本人申请的学生,可以申请赴合作院校学习一年,达到国外合作院校条件的,可以按照协议颁发国外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或写实性证书。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具体培养模式是指:项目学生入校后,执行由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我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并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本人申请可授予我校学士学位。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七条 培养过程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重视学生学习体验和产出。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引进的专业和课程体现教育资源的优质性和前瞻性,强调国际性、综合性、实践性,教学过程体现对资源引进的渐进性和中外双方的优势性。

第五条 中外两校结合各自的办学优势,参照国际教育标准并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共同制定合作办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满足中外双方学位要求,同时又高于中外各方现有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专业定位明确,以英语能力突出,掌握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和相关知识作为人才培养目标,重点培养能满足行业需求且具备国际化理念的高级别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本教学管理细则共分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配置、学籍管理、质量评估、证书颁发、收费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在中外合作办学培养上,聚焦三个坚持,即:坚持管理精细化,坚持教育国际化,坚持培养特色化。力求三个结合,即:理念上力求守护与执行相结合,教学上力求规范与创新相结合发展上力求开源与增效相结合,千方百计促进国际化合作专业的快速持续发展。

第二条 教育国际化是天华学院的战略选择。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管理,结合目前的社会人才需求及本校的情况,进行有机地引进、消化、融合和创新,争创体现高水平与示范性要求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发挥中外合作办学对促进学校整体教育、教学改革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规范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及共同办学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教学管理细则。中外合作国际课程专业(暨双语课程专业)参照此管理细则,以下统称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教学 管理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2005年制订,2017年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教学工作中发生违反教学工作纪律情况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教师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并在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将对其进行奖励,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教师的教学考核由各学院、专业(部)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用同行专家(领导)、督导和质量管理处督学的听课考评,学生评教等,共同构成教师的综合教学质量评价。

第五十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考试试卷、实验资料等)均属学校的教学资料,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学院(部)归档。但教师与此相关的法定知识产权不受损害。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考工作规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考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下难以到岗者,须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事先向学院(部)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十章 教学工作纪律及考核


第四十五条 有关课程考核工作,详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工作手册》。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学习质量和学习态度。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德育课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九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重要总结,是对学生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的全面检验,也是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及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指导。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条 对于课程设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事先选择好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设计范围布置给学生,并认真做好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检查学生实习笔记、审阅实习报告,做好对学生的实习鉴定,评定并提交实习成绩。

各类实习应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的规范 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其涉及工作面广、环节多,各学院、专业(部)要积极协调,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重视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和方法改进,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

第三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严格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和操作训练;督促学生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实验守则》,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 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并介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课等。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成绩要在记分册上作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课程论文),并确定作业的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方式,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

第三十条 未获正式任课资格的助讲教师(助教)必须跟班听课,积极参加各级别的公开课教学,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与主讲教师研究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辅导后,助讲教师要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除面对面方式外,教师应灵活利用校园网等多种网络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八条 课外辅导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预习、复习、查阅文献资料等。

第六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教师应根据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果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并注意课件(PPT)与板书使用的协调与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研究使用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等多种形式启发引导学生,激发学生思维,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时间与上课地点。教师应以责任人的身份,严格对学生进行考勤,分析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每个课程班首次上课,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说明本课程的具体授课要求;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要运用普通话(有特殊要求的用全外语),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二十二条 理论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之一。教师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要求安排讲授内容。

第五章 理论教学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充分掌握与利用学校的网络化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获取教学工作信息并维护个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的教学日历,编制好“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教师应当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九条 教师开课要优先选用经典优秀教材。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十八条 教师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不仅要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还要积极追踪本学科前沿的发展状况,适时更新教案及课件内容。

第十七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四章 备 课


第十六条 经质量管理处或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考评,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满意率过低的课程任课教师,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

第十五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承担本科教学授课任务。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专业(部)下达,若无可以论证的客观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兼职教师的聘请和教学任务安排以及日常管理,由课程归属的学院、专业(部)负责。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不仅涵盖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以及作业、竞赛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类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十二条 具有执教资格的我院教师,可以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对正在争取获得教师资格证期间(2年内)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的新教师,可适当担任部分相应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任 课


第十一条 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仪表端庄大方,行为举止得体,要按照规定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十条 学而不厌,精益求精,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注意知识更新,熟悉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改革动态;积极主动参加国内外的在职进修培训和学术会议,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九条 积极探索教育规律,认真钻研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学手段,及时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改革教学内容,不断丰富教学经验,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八条 注意自身道德情操的修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爱护学生,以学生为中心,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寓德育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法规,熟悉和遵守学院有关教师及教学工作的有关 规定。

第六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努力工作。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师德公约》。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所有教师的执教资格审核和管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有教育教学能力,方可聘为我校专任教师。

第一章 执教资格


第二条 本规范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承担我校教学(理论课、实践课)工作的所有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教师、指导教师、辅导教师。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范。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2013年制订并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及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国际化教育的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职责。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与特点出发,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以专业为单位组建的专业教研室或专业教学部是基层教学组织,承担专业及课程建设任务,并由学科负责人行使二级学院授权的管理职能,开展教学研究。公共外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计算机基础等非专业类教学部按照职能归属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由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推荐的学校督导员,对二级学院各种教学活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是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应该定期研究教学问题并向二级学院院长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是承担全校教学管理职能的行政工作部门。教务处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服务水平,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

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六章 教学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检查与专业、教师及课程等各类评估事项由质量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均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了解教学运行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及时处理和消除教学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的教务管理人员应配合教务处经常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认真做好学生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籍管理

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专门岗位,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教学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负责本部门各类教学档案的归类、立卷、保管、报送。

第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负责教室、实验室、运动场馆、校园网络、教学设施、设备等的合理配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 教学资源管理

教师教学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实施管理。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实验室建设、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等。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管理

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负责本学院的试卷命题、试卷保密、试卷评审等组织工作。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本学院所开课程考核的安排、学生成绩管理与试卷存档管理等工作,并严格执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至两周进行,具体由教务处统一规划,各二级学院落实实施。考查课程的考核(测试)在该课程进程最后一周进行,并向课程归属二级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管理

通识选修课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通识选修课管理规定》执行。专业选修课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选课工作。但若未经教务处批准,无论何种原因,二级学院已提交给学生开始网上选择的课程或者班级均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

第十四条 选课管理

排课工作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排课和课表管理

教务处应在每个长学期的第十周左右,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的十二周左右落实完成具体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学期教学任务落实

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是本科教学中各教学环节的基本形式,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要严格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组织和管理各环节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是教学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它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运作和行政管理。全校必须协调一致,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学运行过程管理


第九条 课程实行归口管理,由课程归属二级学院负责各类课程的具体管理工作。课程管理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制订、教学任务落实、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第八条 通识教育、公共基础课程因涉及多个专业,其相应培养方案内容的调整应认真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其中,通识课程应经学校“通识教育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公共基础课由开课部门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校学术委员有关成员和开课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共同讨论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

第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对现有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时,各二级学院必须在培养方案执行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交附有二级学院论证意见的“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由教务处核实后决定批准与否。

第六条 培养方案是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一经制定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章 培养方案及课程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专业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专业建设以二级学院为主体,各二级学院院长应领导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及学生培养方案并组织建设和落实。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精神,招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提出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草案和编制原则,制定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招生与专业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管理工作是指管理者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使教学活动达到学校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教学管理内容可以归纳为“决策、规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评估、激励”等工作。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四、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05年制订,2012修订、2017二次修订,并订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人事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10日内,向校长办公会议或“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书》原件留教务处,并按要求存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质量管理处和人事处,相应罚款由人事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将事故认定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及对事故的认识情况,扣发其一定比例年终奖金。

(五)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责任人,可给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予解聘。

(四)取消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职务晋级资格;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良”。

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优”;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一)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每次对事故责任人予以100元罚款;发生较大教学事故,每次对事故责任人予以300元罚款;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每次对事故责任人予以500元 罚款;

第九条 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参照下列条款执行。

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一般教学事故,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第八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单”两周内,应予责任人不同范围的通报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同时教育其他员工。

第七条 一旦发生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质量管理处以及二级学院作出认定,并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单》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同一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照较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按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解聘。

(二十四)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二十三)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教材,交稿时间擅自拖延影响教学;

(二十二)因教师或用书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报出或临时更改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学第2周尚未领到教材;

(二十一)重订、漏订教材;

(二十)因通知未及时下达到位,导致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十九)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5分钟以内;

考试成绩发布后需要对一门课的学生更改成绩,造成不良影响,涉及学生13名;

学生有异议申请复查属实或教学检查发现导致成绩修改的,者涉及学生达到该课程修读学生总数2%者;

教师主动发现并修改的,涉及学生达到该课程修读学生总数3%者;

(十八)考试成绩发布后需要对一门课学生更改成绩:

(十七)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逾期3天以上;

(十六)因授课或者命题不当等原因,造成班级考核成绩分布异常,不合格比例超过50%者;

(十五)教师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涉及15名学生;

(十四)试卷归档时,材料不符合要求;

(十三)试卷抽查,材料不完整(A/B卷、参考答案等);

(十二)试卷试题出错或参考答案有错且未加纠正造成后果,涉及总分 5%

(十一)闭卷考试前,监考人员不按规定清理考场;

(十)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

(九)监考人员开考前5分钟仍未到达考场或擅自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含5 分钟);

(八)遗失教学班作业本5本以内;

(七)有作业的课程,整学期中学生按规定上交的作业本无一次批改;

(六)未报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动学生离开课堂或批准学生缺课;

(五)上课时辱骂学生;

(四)教师着背心或拖鞋上课(体育教师及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三)教师在上课时拨打或接听手机;

(二)上课时间,教师非特殊客观原因离开课堂;

(一)非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十九)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公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实验实训课程;

(二十八)停电事先没通知到位,导致实验、实习的学生课程中断,无法继续上课;

(二十七)班车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班车迟到,致使3名以上上课老师迟到且时间超过5分钟;

(二十六)因教材管理责任人疏忽,导致学期第2周时,按计划课程种类仍有缺供 教材;

(二十五)教职人员未准备好考试试卷或其他考试材料、设备等,致使考试无法准时进行;

(二十四)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未予执行;

(二十三)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二十二)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5分钟以上;

(二十一)因管理原因造成上课推迟5分钟以上;

(二十)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九)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学生有异议申请复查属实或教学检查发现导致成绩修改的,者涉及学生达到该课程修读学生总数3%以上者;

教师主动发现并修改的,涉及学生达到该课程修读学生总数4%-5%者;

(十八)考试成绩发布后需要对一门课学生更改成绩:

(十七)考试评分以后,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1-5份;

(十六)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涉及610名学生;

(十五)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 后及时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监考人员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十三)监考过程中未尽查验证件职责,造成学生替考,事后被查出确认者;

(十二)在同一考试场次,监考人员未按规定考试程序收、发试卷;

(十一)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十)因授课或者命题不当等原因,造成班级考核成绩分布严重异常,不合格比例超过60%者。

(九)试卷试题出错或参考答案有错且未加纠正造成后果,涉及总分10%

(八)考前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上交试卷,导致已经计划好的考试时间更改;

(七)对已印刷考试试卷因错误而导致重印;

(六)遗失教学班5本以上学生的作业本;

(五)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四)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300- 1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三)对学生实施体罚;

(二)非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五分钟以上;

(一)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或停课;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十七)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如考试辅导、论文指导费等)。

(十六)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十五)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四)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十三)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十二)考试评分以后,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5份以上;

(十一)教师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涉及10名以上学生;

学生有异议申请复查属实或教学检查发现导致成绩修改的,者涉及学生达到该课程修读学生总数5%及以上者;

教师主动发现并修改的,涉及学生达到该课程修读学生总数6%及以上者

(十)考试成绩发布后需要对一门课学生更改成绩:

(九)试卷试题出错或参考答案有错且未加纠正造成后果,涉及总分15%以上;

(八)开考前在考场上向学生提示考试内容者;

(七)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故意或因保管不当泄题;或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与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六)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无法追回试卷,造成严重影响;

(五)主考或监考教师无故缺席,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四)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

(三)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二)教师擅自缺课,或教师请假,二级学院未妥善安排课程,导致空课;未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别人代课;

(一)教师在课堂上有传布有违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观点,攻击党的方针政策,公开宣扬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等行为;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辅导员、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六、本办法(2013年制订,2017年修订并20175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人事处、教务处,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议定。

(三)对于迟到、早退的兼职教师,同专职教师一样,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二)对于未按学校教学要求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期末出卷、监考、批改试卷、评定成绩、试卷材料归档的兼职教师,由聘任二级学院核准,按工作量比例酌情扣除教学工作量酬金和(或)全部或部分作业批改费。

(一)兼职教师能按时上课且学生反映教学情况和综合评价(包括学生、二级学院、质量管理处督导听课)优良者,每学期足额发放工作量酬金。对综合评价较差者,限期改进,无效者,可解聘。

五、兼职教师的奖惩

(十)未经批准任课的行政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等,各二级学院不得聘其任课;一经查出,追究部门责任,且任课教师的课时费全部扣除。

(九)校内兼职老师是指校内非专职教师,由二级学院经所在部门同意,聘请其承担其课时要求,按照《关于我校教师教学任务安排的暂行规定》执行。专职辅导员任课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协议》规定为准。

(八)对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的兼职教师待其退休时,可优先聘为学校专任 老师。

(七)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的教学质量检查,对学生评教满意度低、教学效果差或有违背师德、违背教书育人宗旨等行为的兼职教师,由人事处和各二级学院协商后及时予以辞退,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其他学院与本学院兼职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各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兼职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应注意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被连续聘任,且教学效果优良、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兼职教师,各二级学院可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成为我校长期聘任教师。

(三)二级学院及人事处都要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和人才库。

(二)人事处负责兼职教师考核聘任及薪酬管理。

(一)兼职教师是由二级学院和学校双重管理,对兼职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四、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八)有特殊情况者,各二级学院在告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先由兼职教师试讲,试讲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七)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兼职教师,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应及时了解其讲课的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将于被正式聘任的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人事处和本人留存;教学效果差者,应及时终止聘任。

(六)兼职教师在正式被聘任的学期第一周内将《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反馈至人事处,以供备案存档。

(五)各二级学院向兼职教师发放任课通知单、《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等表单。

(四)教务处将通过审批的兼职教师名单及其相关证书复印件提供给人事处备案、 存档。

(三)各二级学院在完成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后,将拟聘的兼职教师名单及其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4、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根据批准的拟聘兼职教师的课程表和拟聘计划,各二级学院开展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可通过试讲或面试等方式,对符合我校兼职教师的任教条件和任教资格的应聘教师进行初审。同时,请拟聘的兼职教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应提出拟聘兼职教师的计划和课程表,报人事处审核。

三、聘任兼职教师的程序

(七)兼职教师应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3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搞好教学活动。

(六)兼职教师应当完成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等工作,接受聘任二级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录入和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对试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五)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各二级学院、质量管理处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应不定期抽查和了解上述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

(四)兼职教师要认真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的课程讲课,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三)兼职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学进度表》并经二级学院审核存档备查。

(二)必须按我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准备好所教课程的教案,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一)兼职教师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三)身体健康,68周岁以下,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或具有较丰富的与专业课程相关的生产、实践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教学效果优良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学校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校内兼职教师人事上隶属所在工作部门,教学关系归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管理。

(四)通过考核后,经人事处、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聘为兼课教师。

(三)根据教学需要,本人自愿且所在工作部门同意。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专业或设计指导类课程可用相关资格证书代替。

(一)校内兼课教师是指以非专职教师身份进入我校的人员,含行政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等。

校内兼课除满足《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规定》规定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教师包括从校外聘请的短期或者长期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我校职工中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非专职教师两部分。为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20069月制订,2013年修订,2017年二次修订并20175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人事处、教务处,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议定。

第十五条 人事处、 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上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课程的校内外专职教师任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质量管理处督导,跟踪考核新教师开课及教师开新课的教学效果,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所在学院,作为教师教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新教师备课、辅导答疑、上习题课、撰写教学基本文件等环节的指导与考核。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检查、督促新教师和新开课教师教学准备工作到位情况。

第六章 新教师开课和教师开新课的质量管理


(二)新开课教师在开课前经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具备上述条件者,要进行试讲(实验预演)。试讲由所在学院组织,二级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部分教师和质量管理处人员组成评议组,对试讲情况进行评议审核,通过者,方可承担教学任务。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存档。

3、备课认真、充分,完成拟课教学内容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案,习题、上机操作及实验;

2、研读教材和指定参考书;

1、在导师指导下,认真研读并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教学基本文件,编写教学实施方案;

(一)新教师开课之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第十条 新教师任课资格的确认

第九条 新教师任课和教师任新课,应于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向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若属双语授课还须填写《双语授课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五章 新教师任课及教师任新课资格认定程序


(二)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要求,编写出详尽的讲授提纲或教案。

(一)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著作;

教师任新课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八条 教师任新课是指已经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但要担任未曾担任过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验、实习(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等。

第四章 教师任新课要求


(四)处于见习期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本科必修课程的主讲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满足上述(一)(二)(三)条的,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名(并有指导教授指导计划),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可以在导师指导下担任部分主讲任务。

(三)要有一轮以上的助课经历;

(二)接受并完成所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随班听课等教学环节的训练与 实践;

(一)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七条 新教师任课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六条 新教师任课是指尚无教学经历的教师(本办法第五条所指向人员)首次担任课程教学。

第三章 新教师任课要求


第五条 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本校教师单独承担本科有关课程授课任务的资格。凡是刚开始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或由校内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由外单位新调入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应首先取得任课资格,方能承担本校本科课程的授课任务。

(二)具备本专业熟练的操作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熟悉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方法,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二)所任课程与该教师专业相符,并系统掌握本专业或本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最新成果;

(一)具有研究生(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 理论课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我校教师要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协作,热爱集体、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我校教师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需在到学校工作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一)我校教师由学校专职教师、学校兼课教师、外聘教师组成;

第二条 我校任课教师条件

第二章 我校教师任职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及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九、本公约2011年制订,20116月教代会通过并实施

八、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杜绝有损于学生人格和尊严的言语和行为。

七、实验课要认真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纠正不正确的操作。认真批改课外作业和实验报告。

六、在使用多媒体授课的同时,应有适度板书配合,以增强表达力,字迹工整、清楚,并及时清理与讲课无关的板书。插播影视节目,必须配以讲解。

五、认真备课,讲课重点突出,采用直观式、启发式教学,注重教学效果。授课过程中注意与学生互动,传授学习方法,培养思维能力,活跃课堂气氛。

四、进入教室应关闭手机,衣着大方、得体,精神饱满。除特殊情况(如年老体弱、怀孕、疾患等)外,应坚持站立讲课。

三、当好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控制课堂秩序,认真检查出勤情况,缺课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一或发现学生无故旷课3次时,应及时与有关学院负责人或班级辅导员联系。

二、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教学工作规范,杜绝各类教学事故。

一、贯彻落实“诚信、责任”的核心办学思想和“专、通、雅”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把“教书育人”落实到各个教学环节中。

为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彰显办学特色,特制定本公约: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授课公约



5.2005年制订并开始实施

4.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了解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3.教书育人,培养英才。努力钻研业务,治学态度严谨;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教学的有效性;注重教学方法的改进和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做学生的表率;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坚决杜绝各类教学事故。

1.献身教育,甘为人梯。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教书尽心,育人负责,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献给教育事业。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师德公约



三、教师管理


六、本意见2006年制订,2013年修订、2016年二次修订,并经20171月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科研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科研处议定。

对参与各类教材编写并出版的教师,学校将按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不同的奖励;在骨干教师培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将教材建设成果与教学、科研成果同等对待,提高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的积极性。开展院级优秀教材的评选,对于获奖教材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积极将我校的优秀教材向外推荐评选各级优秀教材奖。对在教材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二级学院(部),学校也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和表彰。

五、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的积极性

十二五”期间,学校将实施教材建设支撑计划,加大教材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学校计划平均每年投入20万元作为教材建设专项资金,并加强与出版社之间的合作,共同设立出版基金,力求增加教材建设总经费的投入。

四、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积极资助高水平教材的出版

采取多种形式调查了解教师、学生对使用教材质量的评价,及时反馈质量信息,确保教材的质量。设立教材质量档案,为选用和评选优秀教材提供依据。

(四)建立教材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教材质量跟踪

在教材计划、征订、发行等各个环节中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高效准确处理各项教材数据,建立推介教材选用库、征订数据采集库和学生教材发放数据库。

(三)提高教材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教材出版、选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优秀教材的宣传推介,保证进入课堂教材的水平和质量。

(二)加强教材出版、选用管理,保证高质量优秀教材进课堂

加强对立项教材的过程管理,实行教材立项、阶段检查、目标审核制度,加强教材质量监督。积极组织教师完成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保证立项教材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立项任务者,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课题。

(一)建立教材出版管理制度,规范教材出版工作

三、健全教材建设规章制度,加强教材管理工作

围绕学校教学水平提升目标,依托品牌特色专业,重点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中华传统优秀文学、创新设计思维、康复治疗与设备、智能型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实践类应用技术等方面的教材。

鼓励并支持具有先进教学思想和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积极参加教材编写工作,通过所积累的教学实践经验积极编写适合课堂教学的教材、辅助教材和电子教材等;鼓励编写适应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的特色教材;鼓励引进国外大学优秀教材;鼓励编写反映最新技术动态的实践类应用性教材。

继续完善和规范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质量;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结合精品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与优质课程建设,有计划建设精品教材与重点建设教材,并争取公开出版。

二、“十二五”教材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以服务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实施教材精品战略、加强教材分类指导、完善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为着力点”的教材建设方针。以特色学科为龙头,以品牌专业为主线,以课程建设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各级规划教材的建设,凸显特色、锤炼精品,强化育人构建具有学科优势特色、适应新形势下人才培养需要的高质量课程教材体系。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思路

教材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学科建设与课程建设成果的凝结与体现,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为切实做好我校教材建设工作,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十二五”期间加强教材建设的意见。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加强教材建设的意见



2016年制订,并经2016830中层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从2016-2017学年开始实施。

五、其他

对于验收合格的试点课程,学校将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教改项目资助,并从试点学期起,对按“活力课堂”教改方案实施的该门课程给与相应的课时工作量系数(参照双语课程,具体系数另行公布)。

课程试点学期结束前,教师提交结题评审材料(包括结题表格和佐证材料),由专家评议小组组织验收工作。

3. 成果验收和激励举措

试点课程要编制详尽的课程实施大纲(Syllabus)和教案,形成丰富的数字化教学材料,收集多种形式的学生学习过程、结果和评价素材,在二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开展至少一次公开示范教学,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要形成案例、论文和教学组织范式,包括对通用模型提出优化建议、提出学科专业的特色性模型或试点课程的个性化模型。

试点课程必须参照活力课堂通用教学模型(附件2)的教学组织流程,在教学改革过程中突出有效教学,启发学生积极的思辨品质。在课堂中,围绕某个主题,组织学生进行辩论式、探究式活动,形成论文作品等成果展示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

2. 建设要求

全校动员,各二级学院按试点批次组织教师报名,提交《“活力课堂”教学改革试点课程申报表》(附件1),经专家评议小组审核后,公布入选教师和课程名单。

1. 申报办法

五、申报办法和建设要求

二级学院

第一批次试点课程数

第二批次试点课程数

工学院(含实习实训处)

5

12

教育学院

5

12

管理学院

5

12

语言文化学院

5

12

艺术设计学院

5

12

健康学院

2

4

通识学院

3

6

合计:

30

70

四、名额分配

第二批次,20173月至7月,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遴选50-70门左右的课程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为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

第一批次,20169月至20171月,在全校范围内遴选20-30门左右的课程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为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为期一学年的“活力课堂”教学改革课程试点,分两个批次实施:

2.时间安排

由活力课堂教学改革领导小组牵头,联合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负责试点课程的遴选和验收等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

1.组织机构

三、实施步骤

试点课程必须为当学期培养计划正常开设课程,要求尽可能覆盖全校各学科专业,兼顾理论/实践、专业/公共、必修/选修等不同类型。

参加教学改革试点的教师,以学校专职专任教师为主。鼓励博士和在读博士教师、副高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完成双语师资出国培训的教师踊跃参与。要求列入校级教学名师(含预备级)的教师必须参与。

二、试点范围

4.全校建立通用性模型,各学科专业建立特色性模型,鼓励教师建立课程个性化模型。

3.坚持先进教学策略:目标导向,任务驱动,情景创设,合作学习;坚持引导自主学习:多维评价,负荷作业,知识运用,项目探究;坚持灵活教学手段:案例导航,思维导图,参与活动,演讲展示。

2.针对天华学生特点,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由浅层学习升华到深层学习;针对中国教育的弊病,增强学生创新思维的能力,养成思辩探究的习惯;针对天华教师实际,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改变“满堂灌”的传统方式。

1.充分汲取传统课堂教学的精髓,努力借鉴国外大学的先进做法,加以有机整合和再创造。

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力课堂”教学改革课程试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原则

为确保教学改革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文化天华、责任天华、特色天华和活力天华”是学校新一轮十年发展的总目标,其中“课堂探讨的活力”是“活力天华”的重要体现。在前期调研、学习,建立通用模型的基础上,2016-2017学年,学校将支持80-100门左右的课程,开展“活力课堂”专项教学改革试点。其目的是通过由点及面在全校范围内大力主张并有效开展活力课堂教学改革,加速转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思考问题的独立性、批判性,让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学习过程充满活力,有效激发学生学习潜能。


关于开展“活力课堂”教学改革课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六、本管理办法(2013年制订,2017年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由通识教学部、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通识教学部、教务处共同议定。

通识选修课所用教材均由教师提供书目、学生自愿购买。凡使用教师自编教材,必须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才能印发。

五、教材使用

2. 通识选修课没有补考,考核不及格者,应改修其他课程。

1. 通识选修课的考核应在期末停课考试前一周随堂进行,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提倡开卷、半开卷、小论文多种形式,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提议,通识教学部审批、实施。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2.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教学活动和考核,即使参加考核,成绩也无效。学生迟到早退情节严重者,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其平时成绩。

1.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和考核,未参加考核或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视为自动退课,不计成绩。

三、考勤

3. 通识选修课每学期的第一周或第二周开始上课,同时开始第二轮选课,即调整。该周学生可以试听,周五下午3点之前,对于不满意或不合适的课程,学生可以在网上退课、重新选课。第二周或第三周关闭选课程序后,学生选课名单确定,不再变更。

2. 学期末,公布下学期通识选修课开课目录,下达选课通知,组织学生网上选课,额满为止。一般选课人数30人及以上方可开班;

1. 每学期中,由通识教学部和教务处共同下达通知,征求下一学期通识选修课,并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课程进行审核。

二、征课和选课、开课、退课

各专业通识选修课学分要求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通识选修课学分要求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




五、本管理办法(2006年制订,2010年、2017年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由体育教学部、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体育教学部、教务处议定。

4.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核准后,可以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注明免测。

3. 学生毕业时测试成绩总评办法:毕业学年(第四学年)测试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一、二、三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总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毕业审核不合格处理。

2.《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或因故没有参加测试者,在该学年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者,则该学年《标准》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1. 学生测试未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一般不得参加评选三好学生、综合奖学金(二等及以上)。测试成绩为合格等级的学生,如获得过省(市)部级及以上各类教学、能力竞赛优胜奖以上奖励者,可参加三好学生、综合奖学金(二等及以上)评选,但需个人申请,学保处、体育教学部审批。

为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标准》),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自2015级开始,学生在校期间,每一学年须进行一次《标准》项目的测试,成绩采取分学年记录,最后总评的办法,第四学年换算成分数总评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计入毕业条件。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项目测试

2. 学生因故不能上体育课,必须提前向老师请假,并在事后三天内补交请假单(《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准假单》),否则作旷课处理。

1. 每学期学生体育课(保健课)缺课(病假、事假)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0”,注明 “禁考”。无故旷课三次及以上者,取消补考资格,必须进行重新学习。

三、纪律及考勤

5. 凡因病在第一至第四学期未学校规定修读《大学 体育》、《体育保健课》的学生,可在第五至第八学期内申请补修。

4. 体育保健课成绩评定以合格和不合格两档记载。

3.《体育保健课》申请以一学期为单位,如一学期后仍不能恢复参加正常体育课,则在新学期开学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体育保健课》申请应在新学期第一至第四周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1. 凡申请修读保健课的学生,必须要有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的病历证明,填写保健课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体育教学部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备案。

学生因伤、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教学,经申请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

二、保健课

4. 体育类课程重新学习时间为每学期第二至第八周,学生每学期修读的体育类课程(包括正常修读和重新学习)不得超过4学分。

3. 体育类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合格者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新学习。

2. 学生每学期体育课的考核根据该学期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成绩(百分制)包括体育课堂表现(出勤率、学习态度等)、身体素质考核、体育运动技能考核及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其中,身体素质考核内容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项目,择项(23项)进行,考核标准参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并按一定比例纳入体育成绩。

1. 本科生体育类课程安排在第一、二学年开设,每学期为1学分。学生应修满体育类课程规定学分。

一、教学内容及课程安排

为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毕业生,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及《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2013年制订, 2017年修订并20175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实习实训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实习实训处、教务处议定。

毕业设计是一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有关毕业设计的教学管理细则,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第四版,教务处编制,201612月)中文件执行。

第六条 毕业设计管理规定

课程设计按各学院根据专业要求制定的相关教学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条 课程设计管理规定


10.实习成绩按相关大纲的规定进行考核和评定。实习过程中擅自缺勤、请假超过实习总时数三分之一的或实习报告相互抄袭或因违章中途被停止实习的学生,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9.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要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外出实习鉴定表》上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给予相应的考核意见或评语。学生要认真撰写实习报告。

8.在实习期间,学生应认真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外实习学生手册》,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切实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任务和要求。

7.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完成实习课程,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开具《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校外实习推荐信》,并领取《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外实习学生手册》。

6.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务必注意途中交通安全,学校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尽量安排交通工具。参加校外单位住宿实习的学生务必注意环境、食品卫生和财产等安全,发现有不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向指导教师反映,指导教师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反映,并要求杜绝不安全隐患。

5.对擅离岗位或随意违章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实习安全条例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4.在企业实习的学生必须遵守企业的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各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现场指导教师(包括企业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要求,确保安全实习。

3.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任教师(或辅导员)对接校外实习的学生,每周至少一次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帮助解决突发问题。

2.由于实习的种类不同,各类实习需要在不同的场所和环境中来完成。为此,各二级学院必须根据大纲及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学生实习前,让学生充分了解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进程和要求。

1.教学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基础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通过各类实习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工程实践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专业知识理解和应用的能力。

第四条 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10.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实训的学生必须遵守相关单位的安全制度,违反者取消实训资格。

9.学生实训成绩不合格的由教务处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予以毕业。

8.实训考核应包含应知、应会测试,成绩评分按相应大纲规定给出。

7.实训课为必修课,学生在实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6.学生在实训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不得穿背心、拖鞋等进入实训场所。指导教师对不符合着装要求的学生要劝离实训场地,对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学生,应及时阻止。对不听劝告的有权终止该学生的实训。

5.在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对参与实训的学生全方位地进行思想和行为安全教育。

4.指导教师在实训前应对实训场地和实训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实训环境安全有序。

1.指导实训的技术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一定的实训技能。新进校的实训指导人员,要辅导本门实训课一轮以上,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训。
2
.任课教师必须跟班参加指导实训。
3
.任课教师需提前一周将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告知学生。

第三条 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8.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在考试的试卷中应有5%—15%的实验内容,考核成绩以大纲中实践学分的权重计入总成绩。

1.指导实验的技术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一定的实验技术、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要辅导本门实验一轮以上,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2
.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准备。
3
.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要做的实验项目通知学生。
4
.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应事先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并试做,以确保实验的正常进行。指导教师讲授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注意事项明确,示范操作要规范、标准。要严格要求学生,并及时纠正学生不规范操作,细心指导,学生自己设计的实验要经指导教师审定批准后方能实施。
5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检查每组的实验数据与结果,并当场签字。对于不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于不接受教育的学生令其停止实验,成绩按不及格记。
6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实验报告或擅自改动教师签字后的实验数据的学生应严肃处理。
7
.单独设课的实验,要单独考试,考试内容以动手操作为主,具体评分标准以实验大纲规定为准。对平时无故缺课的,缺做实验不予补做。实验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本门课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各二级学院依据大纲编写的实践教材和指导书,经二级学院审定印刷后,报实习实训处备案并存档。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表,经教务处和实习实训处审核后报实习实训处备案。
实践教学计划表是开展实践教学的法定文件,各二级学院必须按计划表来开展实践教学,未经教务处和实习实训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践教学计划。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由专业主任负责,组织相关教师制定相关的实践(实验、实训、实习、见习)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初稿完成后,应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应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可由3人组成。专家审核并最终定稿的大纲,经二级学院和学校认定、批准,由实习实训处统一印刷成册。

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类课程(含教学实验、教学实训、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均须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各实践类课程的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和安排教学内容,精心编排实践项目,认真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第一条 总则

为科学组织实践教学、规范实践教学过程、加强实践类课程的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理解和应用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践教学,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工程、社会实践的基本能力,激发学生自主创新思维,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2017-2018学年第1学期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双语课程认定方案同时 废止。

本办法(2017年制订并201815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

四、其它

4.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需向教务处提交学生作业和考试试卷。教务处每学期将对国际化课程的试卷、课件、在线教学平台和课堂教学进行过程抽查和最终结果审核;若发现与认定条件不符,将取消其国际化课程认定资格。

3. 若该国际化课程获得上海高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并在建设期满后通过项目验收,课时系数调整为1.5

2. 教务处聘请督导专家,组织专门小组,对教师提交的材料是否满足国际化课程要求进行审核并给出初步认定结论。初步认定为国际化课程后,该学期课时系数调整为1.3,但不与人数系数以外的其他课程系数叠加。

1. 每学期第3个教学周之前,教师需填写《国际化课程认定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国际化课程全套教学资料(含申请表,全套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课件、教材、在线课程链接等)。

三、国际化课程认定流程

6. 在线教学平台。课程应在学校在线学习中心建有较为完备的在线课程内容,上传相关教学资源并投入使用。

5. 学生评教。课程的学生评教排名应在该二级学院所有专业课程的平均水平之上;

4. 外语授课。外语授课比例占课程总学时的50%以上;

3. 作业和试卷。应为外语,可用汉语做必要注解;学生基本上用外文作答;

2. 教学课件(及板书)。除必要中文注释外,必须全部由外文表述;课件内容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案相匹配;

1.外文教材。国际化教学课程必须使用外文教材,可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含国内影印版),也可为非正式出版的讲义;

二、国际化课程认定内容

2. 国际化课程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使用外文教材、外文课件(及板书)、外文作业、外文考试试卷及外语授课;在吸取国际先进教学理念、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优化考核手段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1. 国际化课程为非语言类的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一、国际化课程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鼓励教师根据生源特点和课程需要,引进和采用国外大学先进教材、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对上海高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项目的校内孵化和培育,根据我校《教学工作量计算试行办法》(上师天华 [2007]6号文)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教学国际化课程认定办法







六、本意见2013年制订,2017年修订并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和通识学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先由各二级学院教师按照要求申报课程,经各二级学院初审送通识学院,通识学院会同教务处、质量管理处组织遴选,课程确定后由通识教学部负责建设,通识教学部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五、遴选程序

(三)其他要求

(二)明确先修课程

(一)限制本专业学生选修

四、选课限制条件(先修课程、限制选修专业)

(五)笔试

(四)小论文加课堂讨论(推荐)

(三)小论文

(二)作业

(一)考勤

三、考核方式

原则上每门课程16-30课时,1-2个学分。

二、课程学分

(六)通识课程要充分利用网上资源(网络课程中心云课堂、网上视频等),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主动、自觉学习能力,加强教师引导与辅导,提高教学效果。

(五)发展性。为要考研的学生提供提高基础的平台。

(四)养成性。通识选修课可以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养成性课程。重在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公民意识、审美观点和科学意识与做人品质,以及培养学生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坚定崇高的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生观。

(三)拓展性。通识选修课可以是拓展性地向学生介绍当代人文社科、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新进展、新发展,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和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可以讲述经典名著,传承历史的精华。

(二)综合性。通识选修课着重在揭示学科与学科之间关系,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综合,能启发学生从本专业出发,理解本专业与其他学科专业、与经济社会活动关系。

(一)非专业性。通识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的课程,具有非专业的属性,在有限的时间内不是要教给学生系统的专业知识,因此要考虑到非专业学生现有的知识储备及其接受可能,课程也可以面向一个大类的学生,例如理工科或者文科等等。

通识选修课是为开阔学生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养和思维方式而设置的任意选修课。课程开设的目的不在于系统知识的掌握,而在于对某一学科领域思维方式、结构要素及其研究方法的介绍,也可以是对一些重大学术、学科和社会问题的解构以展示对复杂问题的切入视角和处理问题的手段。

一、开课宗旨与课程教学要求

为稳定通识选修课教学管理,切实提高通识选修课的教学质量,为学生全面提高素质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特制订通识选修课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如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通识选修课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五、本办法2006年制订,20132017修订并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各门课程要充分利用课程中心网络平台,建设课程网站,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构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预习、复习、答疑、解惑的自学平台。充分发挥优质课程、优秀教师的示范性、效益性作用。

四、课程中心的建设

各教学部门要逐步建立所属课程的资源库,特别要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使每门课程(特别是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都有稳定的师资资源,以保证教学计划执行的稳定性。

三、课程资源库建设

建设办法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质课程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学校,市,国家三级建设)

6、建设师生互动网络信息化平台,完善课程中心网上课程。

5、组织同课程教师研讨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4、按大纲科学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应建立试题库。

3、制定本课程考核要求,对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要求制定明确指标及考核权重分配。

2、遴选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教材。

1、编写或修订教学大纲,按照大纲要求进行课程教学。

(一)标准课程建设内容(基本建设要素)

具体课程建设的负责人:由教研室或二级学院院长确定负责人(当该课程有两个以上教师时),当该具体课程仅有一位教师时,该教师即是当然负责人。

二、具体课程建设

4)审核考核办法。

3)审核课程大纲及其使用教材。

2)审核开课课程、开课人资格。

1)制定通识选修课的开设目的和要求。

2、建设内容:

1、课程建设主体:通识学院和教务处

(三)通识课课程建设

6) 师资队伍建设。对本专业任课教师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学缘结构进行规划,并有计划地实施。

5)教研活动。组织本专业教师、指导教授和骨干教师研究本专业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协调并决定课程设置。

4)审核各课程考核工作。审核各门课程考核标准,规范考核各个环节及其权重 分配。

3)教材体系建设。检查并审定各课程选用的教材,建立教材数据库。

2)大纲建设。督促各门课程完成大纲的编制工作,并进行全面的协调,保证大纲之间的合理衔接,使之能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

1)课程体系建设。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确定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定和任意选修课的比例和课程设置。

2、建设内容:

1、课程建设负责人: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或专业负责人

(二)专业课课程建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意选修课)

6)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合理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5)教研活动。组织公共基础课各学科内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各门课程教学质量及其改进措施。

4)规范考核。根据大纲要求制定各门课程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办法、各考核环节的权重比例。

3)教材建设。根据大纲选择各门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教材。

2)大纲建设。根据确定的课程制定大纲。(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1)课程体系建设。根据天华学院对本科生培养目标共性要求和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确定本课程体系开设的课程。(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2、建设内容:

1、课程体系建设负责人:相关二级学院公共基础教学部负责人

(一)公共基础课课程建设。公共基础课建设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基础、高等数学,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规划等课程的建设。这类课程一般有多个教师同时承担教学任务、有些有国家或地区统一的课程体系、大纲和教材。适宜通过教学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要求如下:

一、课程体系建设

本办法所指“课程建设”包括大课程(课程体系、模块)建设和具体课程(每一门课程)的建设管理,目的在于从师资、大纲、教材、教研活动、教学方法和考核等各个环节规范管理,加强课程教学对实现培养目标、落实培养计划的支持。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本实施方案20069月制订,2017年修订并经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八、其他

3. 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学生辅修成绩登记表》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 无论何种原因,凡未修读完辅修专业全部课程者,学校不发放辅修证书,只对其所修读且参加过考试的相关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1.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凡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且考核合格,经开办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发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辅修专业”证书,并提供辅修成绩单(单独)。

七、证书发放

5. 辅修期满前,有3门及以下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当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4. 参加辅修的学生,主修专业因成绩原因进入学业预警或者试读,取消辅修资格。

3.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登记,放弃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重新学习,但须缴纳相关费用。缓考管理与主修相同。

2. 参加辅修的学生,应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及其他教学环节,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考试要求和成绩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

六、考核与成绩管理

5. 学生因故终止辅修专业学习,无需再缴纳该项学习的学费,但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4. 学生在辅修期间,凡擅自缺考及考试作弊者,将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3. 辅修专业的课程中与主修专业的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且成绩合格者,经辅修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经审定同意后,可免修,并在辅修专业成绩单中予以记载。主修课程学分转换辅修专业的学分最多不超过8学分。

2. 原则上学校鼓励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高中水平起点本科4年,专科起点本科2年)完成辅修课程。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辅修专业的课程,应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高中水平起点本科6年,专科起点本科4年)完成。

1.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并建议其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习。

五、课程修读

3. 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为单独开班。每个辅修专业报名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独组班上课,时间安排在五下午或晚上。少于20人的专业不再开设辅修班。

2. 辅修专业教学组织由二级学院负责,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与考试。辅修专业教学班课程表应报教务处备案。

1. 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3月份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于每年五月初统一向学生公布。

四、教学安排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辅修资格。

辅修费按学期缴纳,到各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注册。

4. 开办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学生在被批准录取后,发给辅修听课证。

不具备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如有要求,可申请辅修课程。

3.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学生需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无法进行报名的学生,是不具备辅修资格的学生。

2.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其主修专业已修课程须全部合格。能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学兼优,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实际可提出其他具体要求。

1.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从第三学期起,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辅修时间为第三学期到第七学期。

三、资格审核、报名与注册

2.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专业专家论证、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教务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1. 辅修专业应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二级学院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结构、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确定40学分的课程作为辅修专业课程(以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可适当列入一定比例的其他类型课程)。

二、培养方案

3. 辅修专业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对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的调配等。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以及教学管理,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的落实及教材的选用以及学生报名等工作。

2.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1. 本科在校生以高考所录取专业为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主要课程,完成规定学分后,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一、总则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更好地实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我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开展辅修专业教育,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试点专业应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试点专业年度建设方案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细则(2015年制订,2016年修订并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目前已经获批和今后获批的各专业。

其他事项


试点专业应严格按照建设任务要求和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预算变更申请,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

设备采购项目须按学校资产采购流程进行;实验、实践场所和基地建设,须走项目验收流程;各种涉及教改和科研的子项目,应参照科研项目结题做好材料的整理和汇编。

预算范围内的开支科目,须有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履行经费报销手续。

项目执行前,项目负责人及工作小组须对市教委批准的项目建设预算进行重新确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执行计划,每个子项目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项目预算。年度项目总预算和子项目预算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准予执行。

4.专项经费的使用

试点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统一归口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市教委和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对合理使用专业建设经费给予指导和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

专项建设经费的开支科目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场所装修改建费、办公用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费用。其中现金支出的劳务费用比例,参照学校其他政府专项的要求执行。

2.专项经费的开支科目

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方案研制、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师资培养与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学生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专业评估认证、教学条件建设、质量保障体系构建等。

1.专项经费的用途

试点专业建设经费预算,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市教委批准后,以年度为单位下拨至学校。学校设立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专项经费科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采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方式执行。

试点专业经费管理


学校教务处为试点专业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试点专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联络和对接;学校科研处负责牵头组织与协调试点专业年度检查、上级部门考核与验收等事项。

试点专业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兼任试点专业建设工作小组组长,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在方案和预算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负总责。

(二)管理运行模式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具体负责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的构建、课程标准的制定以及职业证书的要求等。

试点专业应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

3.试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能为:根据试点专业总体要求,制定专业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含子项目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方案(含子项目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合理配置、产学合作以及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等工作,完成专业建设年度自评报告。

成 员:由教学副院长、专业主任、专业教师和教务处、质量管理处、实习实训处等教学、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副组长:1

组 长(项目负责人):1

由各试点专业负责人和专任教师组成

2.试点专业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为:统筹协调学校资源,创建有利于试点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体制机制,为试点专业建设提供相关制度、政策等保障,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决定试点专业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对项目建设进行日常检查。

成 员: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副组长:2

组 长:1

1.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领导小组:

根据市教委要求,学校成立试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管理组织结构

试点专业项目管理


试点专业的建设任务主要包括:研制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以能力为本的课程体系;深入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形成校企联合运行机制;完善实践教学条件;打造特色师资队伍;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专业建设管理等方面。

试点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的通知》要求,以培养适应上海社会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以推进产教融合、国际合作为主要路径,探索职业教育特征鲜明、行业认可度高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建设标准和教学规范,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指导思想和建设任务


为有效推动我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的内涵建设,提高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就我上海高校应用型本科校试点专业(简称试点专业)建设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 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5年制订,2016年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由学校质量管理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共同进行。

第十九条 连续5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所在学院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十八条 在专业达标检查与评估中通过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逐步培育支持其参加优秀评估;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具体评估指标体系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评估手册》。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各类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三类,预警专业评估。对当年被列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开展专项检查与评估。

第二类,专业达标评估评估和优秀评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按照5年一周期对各专业进行达标评估,并逐步开展优秀评估。这类评估主要通过二级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进行。

第一类,新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学位授予资格评估。对于申报成功的新专业,每年都进行专业年度检查并在校内网上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办学的第三年,要进行校内自评,第四年要接受上海市教学和学位管理办公室的学位授权资格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停止招生和是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有以下几种类型

专业检查与评估

(二)专业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市场调查及教学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

(一)专业建设基金由教务处设立,科研处按照项目统一管理,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余额的40%,剩余部分作为通过检查后的奖励;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及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评估与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评审。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5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以二级学院为基础,建立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力度。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分阶段检查,按期验收。学校对每个新专业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二级学院按照各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专业内涵建设,并重视新专业建设。

第十条 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实际,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专业建设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增强学校综合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专业建设与管理


(五)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四)对通过校内审核的新专业材料,于1031日前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满后,教务处将公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新专业设置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三)学院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报学校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专家评审,通过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

(二)教务处将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公布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内外专家论证。

(一)教务处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5月集中受理一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各学院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要求提出新专业设置计划,并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第八条 新专业申报程序与审批

(八)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七)申报新增目录外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

(六)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情况说明;

(五)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调查报告;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二)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市场需求,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一)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

第七条 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材料

(六)具备开办该专业必需的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资料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能配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优秀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50人,最少不低于30人(特殊专业除外);

(二)有稳定的学科支撑,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一)新专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良好的就业前景,能够形成专业特色并通过学校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专家论证;

第六条 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十二五”建设规划期间专业设置总数不超过30个。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尤其是要密切二级学院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有利于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管理规定》(20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2012)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201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 管理办法



二、专业、课程管理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

第七条 (2013年制订,2016年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三)为调动学生信息员的积极性,学校对完成教学信息反馈任务的信息员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二)对于工作表现出色的教学信息员,由二级学院(部)推荐、经教务处、学保处审核、学校批准,授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教学信息员”称号,在组织发展、评选先进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一)学生教学信息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对于长期未能履行其职责者,将给予批评乃至撤换。

第六条 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五条 信息员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信息员提供的信息,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汇总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二)信息员可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由教务处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原则上每个班设1名信息员(具体人数视情况而定)。聘任期为一个学年,可连聘连任。

(一)信息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关心学校教学工作,善于与教师、同学进行有效地沟通,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及积极推动学生学习的意识。

第四条 学生信息员按照如下条件和程序聘任:

第四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除上述内容外,信息员还可对其它与教学紧密相关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六)及时反馈学校教学基本设施(包括教室、自习室、实验室、多媒体设备等)的使用问题与困难。

(五)及时反馈二级学院及学校教学管理情况(包括新的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反响,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成功的管理经验、好的管理建议等)。

(四)及时反馈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种实习、专业设计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过程中的正负面信息。

(三)及时反馈教师课堂教学方面的情况(包括教学责任心、授课效果、举止仪表、辅导及批改作业、答疑等情况)。

(二)及时反馈师生上课纪律和考试考查的纪律情况(包括迟到、早退、旷课、课堂秩序、各种考试、考查的纪律状况等)。

(一)及时将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进行宣传。

第三条 学生信息员应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简称信息员,下同)应积极宣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广泛收集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归纳后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意见反馈表”,同时通过教务处邮箱(tianhuajwc@163.com)将电子版反馈给教务处。每位信息员每月应至少提供教学信息一次。要能够对所搜集的教学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每学期应提交研究报告一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教学信息网络,及时掌握教学动态,改进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推动学风、教风建设,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201410月制订 2017年修订并20175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活动经费由学校教学运行费用中专项支出。

教务处每学期编辑一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与总结”的资料汇编,由学校档案室、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十三条 学期结束前,教务处召开教学督导组期末工作总结会,督导员汇报、交流本学期所做的工作,并向教务处递交一份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和听课记录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一些专项教学评估、检查和评优活动,完成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与督导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随时向二级学院反映情况,重大事件及时向教务处通报。

第十条 参加相关二级学院召开的有关教学的工作会议或活动。

第九条 督导员每学期至少随机听课10次(一次至少2节课),每次听课后应简要地对授课教师提出本次课的优点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做到督、导结合;认真填写听课表,对个别教学质量问题较多的教师,教学督导员有权约请教务处、相关学院等领导、专家集中听课,共同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学期初,教务处召开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围绕学校本学期的教学工作重点,督导员接受任务,并在两周内提交教学督导员工作计划。

第七条 督导工作的重点是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通过听课、巡视、调研、座谈会、个别交流和抽查重要教学文档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学习的相关情况,参与检查毕业班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在各教学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参加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有权调看、检查每一位教师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教案、试卷及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协助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文档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反馈信息,教学督导员应发挥其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尽职尽责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负责推荐,经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并颁发学校聘书。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两年。

5.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对身体的要求。

4.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教学情况。

3.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精通教育教学业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水平较高的退休教师。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原则性强。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由学校聘请教学督导员10-15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是主管教学校长直接领导的非行政职能部门,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务处具体组织管理。

教学督导制是高校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有效机制,是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校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对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有效监督与指导作用,不断提高 n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20123制订经第二次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2016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和质量管理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和质量管理处议定。

六、其他

各二级学院应按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二级教学督导和质量监控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待遇等具体事项,并将本学院教学督导及质量监控实施办法交质量管理处备案。

各二级学院应以教学督导和质量监控情况为基础,结合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的跟踪调查意见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反馈结果,于每年11月形成《××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并报质量管理处与教务处存档、备案。学校由质量管理处牵头以各二级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为基础形成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并于次年初向社会发布。

五、建立校、院两级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由学校分管质量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总责,质量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二级学院的日常教学运行和质量保障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学生信息员情况收集、学期考核的方式,形成督导评价意见和结论,该结论将纳入二级学院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学校层面建立随机抽查和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组长,应将本学期教学质量监控小组的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交质量管理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留存。

4.撰写工作报告

各二级学院对本学院教师出勤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如发现教学事故、教学运行及教学质量保障问题须及时向质量管理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3.日常教学巡查

4)学期末,检查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试安排、试卷命题及批改、教师同行互评、学生评教、学院领导评教等情况,以及填写本学期的调停课情况统计表。

教务处将学院自查、校级抽查、学院整改等相关文档资料,按学院汇编成册。此资料册由校档案室、质量管理处、教务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留存。

各二级学院内部自查重点为教案、教学进度表与课程教学大纲是否相符?实际落实情况如何?听课情况、批改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记分册使用、调停课情况和学期初教务处下发的“校级抽查情况反馈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3)学期中,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进行期中教学检查。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也分为学院自查、学校抽查、学院整改三个阶段。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

教务处将学院自查自纠、校级抽查、学院整改等相关文档资料,按学院汇编成册。此资料册由校档案室、质量管理处、教务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留存。

2)学期初,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自查上学期期末试卷、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或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相关的教学文档,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自纠;然后配合教务处组织的校级检查组,再次进行上述文档的抽查;教务处汇总校级检查组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学院再次整改并撰写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交教务处。

1)开学前,检查开学的教学准备情况,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件、教案、教材、记分册等是否齐全。

2.教学检查

重点听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评教分数居后的教师、师生反映教学效果欠佳的教师等。听课后填写《听课记录表》,期末汇总并总结。

1.小组成员听课

三、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工作内容

3.指导:根据检查及收集到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本学院提出合理化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2.检查:查阅教师教案、教材、教学进度表、布置批改作业、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对教师出勤情况、学生到课与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1.听课:进入教室、实验室、实训现场听课,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对本学院教学质量进行自我监控。该小组在教务处的统筹协调与业务指导下,根据本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要求以及教育教学发展与改革的实际需要,开展本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负责对本学院教学过程及教学环节的质量作全面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具体方式为:

二、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职能

二级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应由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身心健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能积极发表意见、有较强工作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组长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

教务处成立教学督导员队伍,对二级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行使检查、指导和咨询的职责。

学校设立质量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

从学校层面,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和监督、评价机制,做到管、评独立。

一、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为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改革,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和监控机制,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对日常教学及教学质量工作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 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学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会议议定。

四、20123月制订经第二次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2016修订,并经2017111日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教学工作,由院长指定主持日常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本院教学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日常教学事务工作。

二级学院应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过程管理为重点,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效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职责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学改革、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学校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责

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专、通、雅”协调发展、富有竞争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办学目标,规范教学管理,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落实以16条能力为标准的教学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一)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

3、二级学院要发挥“学科群”优势,整合资源,搭建学科平台,在培育综合型、双师型教师队伍中发挥作用,。

2、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教学管理、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并负责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检查。各二级学院要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依靠专业教学部、基础教学部等教学基层组织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1、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运行、教学质量、学籍、考试、成绩等的宏观管理工作。教务处要以“规范管理,热情服务”为宗旨,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热情为全校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根据“依法办学、规范治校、制度分权、各司其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效益的提高。

一、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建立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效益,强化教学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学校在教学管理工作上实行校、二级学院、专业与基础教学部三级建制,校、院二级教学行政管理。学校重在宏观调控、制度制定、过程督查、目标考核、协调服务,二级学院重在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目标落实。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组织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6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8月首次修订,20172月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因事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其职责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就学位问题做出决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一)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学科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七)审核评定优秀学位论文。

(六)对新增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规划、建设与校内评估;

(五)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未尽事宜;

(三)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人数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听取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情况汇报,对其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制(修)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12月(春季毕业生)举行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15人组成,任期4年,可连任2届。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组成原则上应从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员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应作适时调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管理办公室。学位管理办公室为学位管理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具体工作。学位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主要从各二级学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行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应作适时调整。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2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2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我校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提供咨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一、章程制度



第二部分:学校规章制度

自选图形 46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使报告我部高等教育司。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即使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教育部将在适当时候开展专项检查,在今后的教学评估工作也将加大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考察力度,并将其列为确定评估结论的关键指标。

高等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经费投入,采取切实措施改变当前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投入不足的状况。改善实习、实验及工作条件,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要保证经费投入,努力改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本条件

高职高专学生的毕业设计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可以采取岗前实践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形式,由学校教师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选题,确定训练内容和任务要求。时间应不少于半年。对高职高专学生要加强毕业设计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过程监控,严格考核,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成果。

五、高职高专学生的毕业设计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

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学风教育,使学生理解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到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对自身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深远的影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切实纠正毕业设计(论文)脱离实际的倾向,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抄袭等不良行为。

四、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风建设

当前,要重视解决指导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不适应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需要的问题。要统筹教师队伍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确保指导教师数量的足额到位。要通过建立制度和奖惩机制,从严治教,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使其集中精力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教师队伍,加强在各类实践活动中对大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

三、要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化要求与管理,围绕选题、指导、中期检查、评阅、答辩等环节,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标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切实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和条件,研究建立有效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管理模式和监控制度。要重视研究和解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改革和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校内外实习基地,高度重视毕业实习,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整体水平。

二、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管理工作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等的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

一、要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现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新要求,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教高厅[2004]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业指导中心的采集、录入及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应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指导中心可提供认证服务,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认证服务以申请人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

第四章 查询及认证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学校应完整填报学历注册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七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应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应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三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无需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

第十一条 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九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应标注其录取类型。如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含免费医学、免费师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扶贫计划等本科生,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研究生)、定向生、国防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等。

普通高校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的资格复查由招生学校负责。预科培养和骨干计划基础培训的预科学籍标注由培养培训学校负责。预科培养培训结业后转入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其他预科生由招生学校负责。

第八条 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考生录取数据,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送教育部汇总复核后作为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信网的运行与管理,承担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技术保障、日常维护和网上查询、验证、认证等服务工作,独立承担因查询、验证及认证工作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由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含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含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高等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的处理。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20045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1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申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五)其他必要内容。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开除学籍。

(四)留校察看;

(三)记过;

(二)严重警告;

(一)警告;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201612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20179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19802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 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其他教育机权,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九章  附  则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分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分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得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得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我和边远贫困地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实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得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教师。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11日起施行。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九)章程修改程序;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六)内部管理体制;

(五)教育形式;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三)办学规模;

(二)办学宗旨;

(一)学校名称、校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章程;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一)申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目 录


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修订)







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

自选图形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4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4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 46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48


第二部分:学校规章制度

一、章程制度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51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组织与管理办法 5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55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58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 60

二、专业、课程管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办法 6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 67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7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7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通识选修课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7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教学国际化课程认定办法 78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8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8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 86

关于开展“活力课堂”教学改革课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87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加强教材建设的意见 90

三、教师管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师德公约 9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授课公约 9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9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97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01

四、教学管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0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1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教学管理细则 11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制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最新) 12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编制专升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 12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修订)原则与管理办法 128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教案编写的若干要求 13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材选用与预订管理办法 13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 135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务工作管理规定(最新) 137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务工作条例 141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工作细则 145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考工作规范 15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场指令》 15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考工作规范 155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若干规定(最新) 159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打印格式及要求 167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要求 169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装订要求 17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实施办法 17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的实施意见 17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复核工作管理办法 177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78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外语条件认定标准 18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18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内、外辅(选)修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暂行办法 18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学生赴日、赴德插班留学“学分认定及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实施方案 189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191

五、学生管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最新) 19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20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复议暂行规定 20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 209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1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补考和重新学习(含补修)管理办法 21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及试读管理办法 21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218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 22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延长修业期管理办法 221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课堂礼仪 22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场规则 22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224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费收取和退还管理办法 225

六、教学评价和奖励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227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最新) 229

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



目 录







二○一九年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