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财务处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发布时间: 2016-12-14 浏览次数: 205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财务处内部控制制度

2012929日颁布实施,2017428日第40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学校财务活动的合法性,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框架,加快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财务处内部控制制度如下:

第一条 财会岗位控制

1、财务处的每个财会人员都必须严格恪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岗位职责》的要求,明确处长、副处长、处长助理及每个财会人员自己的职责权限,严格分工,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避免任何工作人员担任不相容职务,以防止错误和舞弊。

2、实现以下三项职务分离: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业务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决策、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相分离。

3、根据需要进行岗位轮换,可以发现前任可能出现的弊端或差错,抑制不规范行为。

第二条 业务过程控制

1、财务处财会人员处理每笔财会业务,必须经过两人以上,坚持审批与经办分开,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物分管的原则。

2、每一笔经济事项,至少要经过上下级有关人员,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

3、各经济事项至少要经过彼此不相隶属的部门,实现相互监督。

第三条 校长与财务处长、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

1、校长不得非法干预财务处长、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其他部门和人员非法干涉财务处长、会计人员依法办事时,校长有责任予以制止,以确保财务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所赋予的职责。

3、财务处长在工作中违法办事时,校长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法办事时,财务处长有责任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

4、校长有义务采纳财务处长、会计人员提出的纠正错误的合法建议,对财务处长、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

5、校长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处长、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财务处长、会计人员有拒绝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进行纠正的职权,如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财务处长、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的控制

1、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财务处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尤其是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凡属重大经济活动,如融资、预算编报与执行、决算编报等,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财务处方可执行。这样就做到了论证者、决策者、执行者之间的权利制衡,也符合决策人员与具体执行人员相分离的原则,从而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之目的。

2、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务处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这方面核算和管理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主要做好财产与产权的登记、入帐、使用管理、定期对帐、定期清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批,进行调整、纠正处理等工作。

3、财务处应主动接受校监察委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会计资料控制

1、加强对账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做好对账工作,是达到校长尤其是财务处长与会计人员互相牵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财务处长要经常检查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账工作,务必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核对不相符的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2、会计档案(含会计电算化形成的会计档案)建档、归档、查询和管理等工作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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