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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学院计划外收入分配办法(201704修订) | ||
发布时间: 2017-04-28 浏览次数: 181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计划外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0日发文实施,2017年4月28日第40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学校为加强对全日制学费外的各种收入分配的管理,调动校内各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30%作为教学成本(讲课费、劳务费、管理费及奖励),列入办学“四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制定执行办法; 2、50%补充为学校机动费,其中一部分作为学校条线机动费,其余作为学校统筹机动费,由预算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校务委员会常委会审定同意。
1、60%作为二级学院教学成本(含课时费、管理费及奖励等); 2、20%作为协作职能处室劳务费用,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三章 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服务及其他收入分配
主办部门:30%(劳务费、管理费及奖励);其余50%作为设施场所使用费上交学校。
图书馆:30%(劳务费、管理费及奖励);其余50%上交学校。 第十一条 档案、情报资料及办理学历、学习成绩证明等对外服务收入分配 外单位及个人非公务活动中利用我校档案和图刊情报资料、办理学历、学习成绩等证明,以及有关处室承担的其他对外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后,按以下比例分配: 主办部门:30%(劳务费及奖励);其余50%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包括财务等部门的其他计划外收益,由取得收益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一章的原则,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校务委员会常委会同意,奖励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项计划外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学校规定的收据或票证,并将款额交财务处。财务处应及时按本规定与有关部门结算到位。 第十四条 各部门计划外收入未进入学校财务的,则视作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没收该项服务的全部收入。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开票时发生国家规定的税费,作为该项收入的成本列支,扣除完的税后收入,进行上述各种分配。计划外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执行。 第十六条 计划外收入使用的审批权限按《各类经费审批权限简表》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4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计划外收入分配暂行办法》(2014年9月10日)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17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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