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学院计划外收入分配办法(201704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4-28 浏览次数: 181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计划外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2014910日发文实施,2017428日第40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学校为加强对全日制学费外的各种收入分配的管理,调动校内各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原 则

  1. 学校支持各部门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资源,挖掘潜力,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服务。

  2. 为学生和社会服务的各类计划外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好三者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和各部门局部利益关系;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

  3. 学校各类计划外收入分配应坚持学校宏观控制与各创收部门收入自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先收后分的办法,谁付出谁受益,体现多劳多得。

  4.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部门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比例分配”的管理办法。严禁截流私分,私设小金库。

  5. 有学校计划外收入入账后,先提出20%,上交学校董事会安排使用,余下的80%按照学校行政统筹、实施部门和个人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1. 教学计划外学费收入的分配

  1. 重新学习学费收入分配:

130%作为教学成本(讲课费、劳务费、管理费及奖励),列入办学“四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制定执行办法;

250%补充为学校机动费,其中一部分作为学校条线机动费,其余作为学校统筹机动费,由预算委员会提出方案,校务委员会常委会审同意。

  1. 辅修课程学费收入分配:

160%作为二级学院教学成本(含课时费、管理费及奖励等);

220%作为协作职能处室劳务费用,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分配方案;

  1. 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类非学历短训班、进修班等,原则上由二级学院与天华进修学院合作进行,学费收入分配按协议实施;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服务及其他收入分配

  1. 凡以学校名义,利用学校资产、设备(包括使用学校房屋、运动场所、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对外服务获得的收入,均按下列比例分配:

主办部门:30%(劳务费、管理费及奖励);其余50%作为设施场所使用费上交学校。

  1. 图书馆复印、检索、图书逾期罚款等收入分配:

图书馆:30%(劳务费、管理费及奖励);其余50%上交学校。

第十一条 档案、情报资料及办理学历、学习成绩证明等对外服务收入分配

外单位及个人非公务活动中利用我校档案和图刊情报资料、办理学历、学习成绩等证明,以及有关处室承担的其他对外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后,按以下比例分配:

主办部门:30%(劳务费及奖励);其余50%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包括财务等部门的其他计划外收益,由取得收益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一章的原则,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校务委员会常委会同意,奖励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项计划外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学校规定的收据或票证,并将款额交财务处。财务处应及时按本规定与有关部门结算到位。

第十四条 各部门计划外收入未进入学校财务的,则视作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没收该项服务的全部收入。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开票时发生国家规定的税费,作为该项收入的成本列支,扣除完的税后收入,进行上述各种分配。计划外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执行。

第十六条 计划外收入使用的审批权限按《各类经费审批权限简表》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20174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计划外收入分配暂行办法》(2014910日)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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