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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办公用品报销的规定(保留) | ||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次数: 293 | ||
(2017年4月28日第40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保留)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学校决定加强对办公用品等的报销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办公用品”适用下述范围:无具体商品名称的办公用品、劳防用品、图书费、资料费、材料费、印刷费、教学用品、书报费、低值易耗品、学习用品……其范围的确定和解释权归财务处。 二、发票金额大于1000元(含1000元)的办公用品,报销时要求随附销售方提供的清单,或加盖销售方公章的相关佐证资料。 三、无论分几次报销,金额小于1000元的办公用品发票不准连号,否则视作大额发票拆分开具。 四、下列办公用品,报销前应先交相关部门验收: (一)图书,交图书馆验收; (二)单价大于100元的低值易耗品(优盘、录音笔、移动硬盘等),交资产处或行政处验收; (三)单价50至100元且数量大于10件、或单价小于50元且数量大于20件的批量物品,交资产处或行政处验收。 五、学校监察委不定期地检查办公用品的报销凭证,若发现利用经费报销环节购置个人消费品,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六、本规定从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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