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办公用品报销的规定(保留)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次数: 293

关于加强学校办公用品报销的规定

2017428日第40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保留)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学校决定加强对办公用品等的报销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办公用品”适用下述范围:无具体商品名称的办公用品、劳防用品、图书费、资料费、材料费、印刷费、教学用品、书报费、低值易耗品、学习用品……其范围的确定和解释权归财务处。

二、发票金额大于1000元(含1000元)的办公用品,报销时要求随附销售方提供的清单,或加盖销售方公章的相关佐证资料

三、无论分几次报销,金额小于1000元的办公用品发票不准连号,否则视作大额发票拆分开具。

四、下列办公用品,报销前应先交相关部门验收:

(一)图书,交图书馆验收;

(二)单价大于100元的低值易耗品(优盘、录音笔、移动硬盘等),交资产处或行政处验收;

(三)单价50100元且数量大于10件、或单价小于50元且数量大于20件的批量物品,交资产处或行政处验收。

五、学校监察委不定期地检查办公用品的报销凭证,若发现利用经费报销环节购置个人消费品,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六、本规定从20141220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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