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9-07 浏览次数: 9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两级结构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以一线教师为主,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19-2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后,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校长聘任,方可当选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 调离学校或离开原基层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者;
(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2次未履行职责者;
(四)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委员出现缺额,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人选,增补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确认后方可增补为委员。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咨询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五)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
   
(六)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八)制定和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者,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认定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向学术委员会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专家组形成的调查报告或处理意见,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人,一经认定,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提前确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须邀请学生代表(或校学生会主席)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议决结果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果出现质疑或异议,由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复议后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
第三十条 部分事项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实名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要对本年度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负责审议所在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参考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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