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事会运行规则  
发布时间: 2019-04-23 浏览次数: 482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监事会运行规则(暂行)


(提交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第监事会审议)


1.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学校设立监督机构——监事会。

2. 监事会的成立和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1)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为3人。监事在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4)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得兼任董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3.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运行情况;

  (2)对学校董事和校领导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和校领导提出免职的建议;

  (3)当董事和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领导予以纠正;

  (4)监事会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5)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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