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附件①),经单位备案后不加入本方案。
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三十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 4 %,职工个人缴费额为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新入职员工以首年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 %,具体缴费比例和金额可根据每年单位经营情况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首年缴费比例为8%。
单位年缴费总额=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方式:
单位缴费金额=单位年缴费总额×(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比例×教龄(校龄)系数)/Σ(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比例×教龄(校龄)系数)
其中:
1、具有教师资格的员工采用教龄系数。
教龄系数=0.8+X/5,〔X为教龄等级,1年以下取0,1(含)-5年取1,6(含)-10年取2,以此类推,以后每5年为一区间加1,最高为5〕
2、无教师资格的员工采用校龄(即在本校的工作年限)系数。
校龄系数=0.5+Y/10,〔Y为校龄等级,1年以下取0,1(含)-3年取1,4(含)-6年取2,以此类推,以后每3年为一区间加1,最高为5〕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③),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 N | 归属比例 |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N< 1 年 | 0% |
1 年≤N< 3 年 | 30% |
3 年≤N< 5 年 | 50% |
N≥5年 | 100%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100%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由于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
备注: 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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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201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