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专利实施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先导作用,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专利法》、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包括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3、商业秘密;
4、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积极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条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学校应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调整学校、部门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和上级机关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和讲座,增强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3、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率,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是:
1、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学校与合作单位,学校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工作,以及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工作;
4、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5、组织、确定并办理学校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持和放弃等事务;
6、组织学校校名、校标和重要服务标记的商标注册与维护;
7、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
8、对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的考核、评估,落实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报酬等政策;
9、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10、其它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九条 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秘密。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由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
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享有。
第十二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可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布图设计,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应当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学校应当给予软件开发者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学校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六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工作的人员,凡与国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学校的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并享有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职务作品取得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资产,学校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若发生法人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设置专人。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对学校各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负有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之前,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学资料交回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转让重大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
科研处应加强对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的保密审查。
第五章 奖酬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及时转化实施。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第三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带来的效益,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学校分享。
第三十三条 学校申请的专利被授权后,学校依法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申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通过登记后,学校依法给予软件作品完成人奖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时,对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完成人和在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该奖励和报酬也可折算成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享受利益。
第三十六条 对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科研项目的原始性创新研究,提高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产出率,并将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拥有量作为教师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属二级学院、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院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学院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而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由此给学院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院发现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条件的,应当予以制止。提供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院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其它管理办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以及国家科技部、上海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保密工作应当与科技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协助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校的科技保密工作,各二级学院、职能处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秘密”,是指由学校研制开发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学校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管理方法、客户名单、资源情报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二章 科技秘密的范围、密级的确定及解密
第五条 关系我校的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技术信息,应当属于学校科技秘密范围:
1. 影响我校技术在国际、国内的先进程度;
2. 失去我校技术的独有性;
3. 影响我校在国际、国内竞争能力;
4. 损害学校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我校科技秘密的范围:
1. 国内、外已经公开;
2. 在国际、国内无竞争能力;
3. 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七条 我校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 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2. 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3. 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密性较差的;
4. 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科技秘密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师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经科研处审批后,报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科研处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第九条 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科技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科研处会同校保密委员会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确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三章 科技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不得涉及学校科技秘密:
1. 进行公开的科技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2. 利用广播、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书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
3. 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科技秘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科技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报科研处审查,并经校保密委员会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或出口境外,应当经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及主管校长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以学校秘密技术同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之前报科研处审查,并经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间若要申请专利的,应当报科研处审查,并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对参与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学校不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十七条 我校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按照该《规定》并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管理。
在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国家科技秘密时,应当确定涉密人员范围。学校及涉密人员应负有保守国家科技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科技秘密的泄密责任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科技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学校科技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均负有保守学校科技秘密的义务。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泄露、转让、使用学校科技秘密,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除赔偿学校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外,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举办学术讲座的有关规定
为了提高我校师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搞好学校学术讲座,特制订如下规定:
1、学术讲座是营造学校文化学术氛围的一项重要活动,各二级学院(处)应将每学期的学术讲座纳入二级学院(处)工作计划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术讲座活动,充分发挥学术讲座在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原则上要求各二级学院每个学期至少举办1至2次学术讲座,以活跃二级学院和学校的学术气氛。
2、讲座内容应是本学科或跨学科研究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或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也可以是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相关知识。各二级学院必须对学术讲座内容和讲座人严格审查把关,制定好学术讲座方案,以保证讲座内容质量,确保讲座有序进行。
3、学术讲座活动方案应包括:讲座主题、举办目的、主讲人、主持人、组织者、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外请名家接待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4、每次讲座的容量应相当于1-2个教学学时。
5、聘请国内外校外专家来我校做学术讲座的,学术讲座报酬每人1000-2000元。校内教师做学术讲座的,学术讲座报酬按2-4个教学学时计酬。
6、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专家来我校做学术讲座的,学术讲座报酬每人2000-3000元。
7、各二级学院须提前一周将拟举办的学术讲座计划报学校科研处审批,学术讲座报告计划信息将提前在网上公布。
8、讲座结束后,有关二级学院将学术讲座相关资料(详细讲稿、提纲或PPT课件以及讲座照片等)汇总到学校,由学校科研处进行备案。
9、对各二级学院开展的学术讲座的报酬,由各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发放。
10、本规定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作废。
11、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风险及违约责任承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合同的管理,增强全校科研人员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意识,更好地协调学校、二级学院及课题组之间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风险是指在现有科技水平和科研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并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科研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体现公平、利益分享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第六条 科研风险及违约责任,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确立的原则,由学校、二级学院及课题组分别承担。
第七条各类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接受科研处的审查。按规定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使用规范的合同用语。技术指标的确定应与课题负责人的技术水平以及我校的科研条件相适应,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八条 未经科研处审查,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各类科研合同,或未经学校许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修改、补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该合同的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科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及科研处,详细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防止损失的扩大。
课题负责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十条 科研处在接到课题组关于纠纷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二级学院及课题负责人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纠纷的性质。
第十一条 科研风险责任,按合同约定的我校应承担的风险比例或以我校实际对外赔偿金额为基数,由学校、二级学院及课题组分别承担。学校、二级学院承担:20 %;课题组长承担:80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应当由课题组长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本规定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