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大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 2019-09-16 浏览次数: 571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2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学制与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奖励与处分、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试读与退学、毕业与结业以及证书管理、附则等十章。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是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在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手续和要求与当年新生相同。逾期2周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包括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和操作细则,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同时,学生应回家治疗,费用自理。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可以先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我校学生高中水平起点本科学制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年,最长修业年限4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修业年限2年。

第九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但须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有特殊规定的课程除外)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和记载。绩点课程的成绩等级与绩点换算关系如下:

分数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补考

及格

59

59以下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1.0

0

学分绩点的的计算办法是: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就业指导、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实训)、教育实习(含见习、研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第十三条

(一)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缺课(实验)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次数达到该门课程应交次数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为“0,并注明禁考。被禁考学生可以参加课程的补考或重新学习。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考试时间冲突、患病、突发事件)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可以办理缓考。因病缓考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例证明。缓考手续应于考前办理,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缓考考试前补办相关手续。

申请缓考,学生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记载。缓考不及格没有补考,必须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

(三)学生所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成绩绩点为1或者0。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补考和重新学习(含补修)管理办法》申请重新学习。

(四)专业实习(实验、实训)和教育实习(含见习、研习)考核不及格,必须重做,重做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载。重做在下学期(或学年)进行,内容和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凡重做者,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五)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补答辩,补答辩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载。补答辩未通过或放弃答辩机会的,应申请重做。重做必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者,参照课程缓考管理办法处理。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一经确认,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参加学期补考的资格,须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我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德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体育课考核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在校期间,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同时,可以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申请参加其他专业的辅修。也可以参加校内其他专业或校外(国外)高校、开放式网络课程的辅修、选修和考核,获得的合格学分可依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内(外)辅(选)修读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进行转换,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记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并根据不同学科门类设立4个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学业档案。学生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标记,学生成绩单中予以体现。

我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保存。学生四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的学分,和就读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直接认定为相应课程学分,不一致的,认定为专业任意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学分。从其他学校退学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进入我校的学生,四年内的成绩,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校内(外)辅(选)修读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经学生申请进行转换,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我校学生每学年修读并获得合格学分应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50%及以上。否则,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本科生学业预警及试读管理办法》进入学业预警或试读程序。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作业、毕业论文抄袭等行为,视为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学校将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在入学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有关专业修读并完成学业。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原就读学校同意,我校根据第二十二之条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签署同意接受意见。最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转学。并在转学手续完成三个月内,报请上海市教委学生处备案登记。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可以)休学:

(一)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周者。

(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因创业而要求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一次办理休学2年的手续,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因伤、病申请休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认;因事休学应持相关有效证明。学生休学创业,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处理;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四)休学学生的户籍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分管院长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应继续休学或者退学。

(三)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同专业低于原就读的年级学习。

(四)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课程修读状况,帮助学生完成已获得的学分认定、制订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因学业原因受到二次试读处理,试读学年取得学分未达到30(含30学分者(指必修课和限选课,包括重新学习获得的学分)。

(二)除服兵役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学籍、休学、延长修业期等),高中水平起点本科生累计修业满6年。专升本学生累计修业满4年,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修业满8年。

(三)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核不合格且不宜再次休学者;服兵役退役后满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学校提请退学处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同意,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学校正式发文。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不得再申请恢复学籍复学。

(二)退学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籍应迁移至原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且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学校可视情况发给学生肄业证明或出具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四)凡获得贷款的学生,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所借全部款额。

(五)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依法提起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鉴定合格(2015级起学生须取得规定的德育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分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如未满修业年限(高中水平起点本科不6年、专科起点本科不满4)的,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并办理注册手续,直至期满。

如不再继续在校学习、或修业年限已满者,作如下处理:取得规定学分的80%及以上,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否则,学满一年,且取得规定学分25%及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明。其他情况,学校可出具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结业学生在有效学习时间内,可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申请到校补修不及格课程,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证书时间为其毕业时间。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具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学业证书管理,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即使完成了学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缴、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追缴、撤销。并报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我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的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2017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7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201791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