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大天华学院本科学位评定管理办法及要求  
发布时间: 2019-09-16 浏览次数: 66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本科学生在毕业当年(或有效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中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二)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考试课程的平均绩 点≥2.0

(三)外语成绩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外语条件认定标准》要求。

(四)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一级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学生除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二级考试。

(五)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艺术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上述第(三)、(四)项,学生须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处组织的校内考点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推迟授予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不授予学位。

(二)学习期间因为考试替考或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三)其他因为考试违纪、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如果毕业前处分已解除,毕业半年之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向该二级学院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申请。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实施细则的标准初审后,向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三)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最终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长批准后,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五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校发放该批次学位证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2016818日)讨论修订并表决通过,2016818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201518日通过,201531日起执行)及其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