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03 浏览次数: 590


第一章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辅导员、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擅自缺课,或教师请假,二级学院未妥善安排课程,导致空课;

(二)未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别人代课;

  (三)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四)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

  (五)主考或监考教师无故缺席,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六)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无法追回试卷,造成严重影响;

  (七)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故意或因保管不当泄题;或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与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八)开考前在考场上向学生提示考试内容者;

  (九)试卷试题出错或参考答案有错且未加纠正造成后果,涉及总分15%以上;

  (十)考试成绩发布后需要对一个教学班上学生更改成绩,涉及学生6名以上;

  (十一)教师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涉及10名以上学生;

  (十二)考试评分以后,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5份以上;

  (十三)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十四)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十五)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六)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十七)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如考试辅导、论文指导费等)。

(十八)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一)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或停课;

  (二)非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五分钟以上;

  (三)对学生实施体罚;

(四)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300-  1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五)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六)遗失教学班5本以上学生的作业本;

  (七)对已印刷考试试卷因错误而导致重印;

(八)考前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上交试卷,导致已经计划好的考试时间更改;

  (九)试卷试题出错或参考答案有错且未加纠正造成后果,涉及总分10%

  (十)因授课或者命题不当等原因,造成班级考核成绩分布严重异常,不合格比例超过60%者。

  (十一)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十二)在同一考试场次,监考人员未按规定考试程序收、发试卷;

  (十三)监考过程中未尽查验证件职责,造成学生替考,事后被查出确认者;

  (十四)监考人员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十五)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后及时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六)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涉及610名学生;

  (十七)考试评分以后,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1-5份;

  (十八)考试成绩发布后需要对一个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造成不良影响,涉及学生46名;

(十九)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二十)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二十一)因管理原因造成上课推迟5分钟以上;

  (二十二)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5分钟以上;

  (二十三)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二十四)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未予执行;

  (二十五)教职人员未准备好考试试卷或其他考试材料、设备等,致使考试无法准时进行;

  (二十六)因教材管理责任人疏忽,导致学期第2周时,按计划课程种类仍有缺供教材;

  (二十七)班车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班车迟到,致使3名以上上课老师迟到且时间超过5分钟;

  (二十八)停电事先没通知到位,导致实验、实习的学生课程中断,无法继续上课;

  (二十九)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公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实验实训课程;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非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

(二)上课时间,教师非特殊客观原因离开课堂;

  (三)教师在上课时拨打或接听手机;

  (四)教师着背心或拖鞋上课(体育教师及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五)上课时辱骂学生;

  (六)未报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动学生离开课堂或批准学生缺课;

  (七)有作业的课程,整学期中学生按规定上交的作业本无一次批改;

  (八)遗失教学班作业本5本以内;

  (九)监考人员开考前5分钟仍未到达考场或擅自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含5分钟);

  (十)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

  (十一)闭卷考试前,监考人员不按规定清理考场;

  (十二)试卷试题出错或参考答案有错且未加纠正造成后果,涉及总分 5%

  (十三)试卷抽查,材料不完整(A/B卷、参考答案等);

  (十四)试卷归档时,材料不符合要求;

  (十五)教师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涉及15名学生;

  (十六)因授课或者命题不当等原因,造成班级考核成绩分布异常,不合格比例超过50%者;

  (十七)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逾期3天以上;

  (十八)考试成绩发布后需要对一个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造成不良影响,涉及学生13名;

  (十九)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5分钟以内;

  (二十)因通知未及时下达到位,导致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二十一)重订、漏订教材;

  (二十二)因教师或用书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报出或临时更改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学第2周尚未领到教材;

  (二十三)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教材,交稿时间擅自拖延影响教学;

  (二十四)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同一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照较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按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解聘。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一旦发生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质量管理处以及二级学院作出认定,并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达《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

第七条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两周内,应予责任人不同范围的通报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同时教育其他员工。

一般教学事故,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参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每次对事故责任人予以100元罚款;发生较大教学事故,每次对事故责任人予以300元罚款;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每次对事故责任人予以500元罚款;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

  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优”;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良”。

  (四)取消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职务晋级资格;

  (五)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责任人,可给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予解聘。

第九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及对事故的认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年终奖金。

第十条《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原件留教务处,并按要求存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质量管理处和人事处,相应罚款由人事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将事故认定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10日内,向校长办公会议或“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教务处、人事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