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03 浏览次数: 1121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特制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等级

第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机会,通过重新学习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一、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虽未抄袭但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查获者;

(二)不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答卷、滞后交卷、擅离考场等;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个人信息或答卷上做标记的;

(四)发现本人课桌内外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图标、公式等未向监考人员汇报者;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六)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二、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并试图抄袭者;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三)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者;

(四)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试题答案或成绩者;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九)在监考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核实确认者;

(十)传递试卷、演草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者;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者。

三、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并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抢夺他人试卷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提前购买或他人传送的试题答案

(四)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取其他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五)抢夺、销毁作弊证据,伤害监考人员者;

(六)累计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七)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并情节严重者。

第三条 抄袭、买卖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下处分:

1.我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实施查重制度。根据规定被列入查重程序的论文,经学校指定的查重系统检测,重复率达到或超过30%者,不得进入毕业答辩环节,需进行修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申请答辩。

2. 买卖、代写毕业论文者,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三章

第六条办法由2017623日学校第42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7630日报上海市教委备案,201791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