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关等方面得到金面发展,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口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院综合和单科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院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的党员、积极分子、学生干部优先;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万面特别突出,曾获得学院奖学金或者专业内绩点排名前列。
第八条凡在校期间,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从事非法、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不良记录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申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我院上海市奖学
金名额,各系选送l-2名候选人,填写校内申请表,并附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十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确定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入选学生填写《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并报市教委学生处。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上海市奖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打入学生个人账户,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上海市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万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经批准己经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