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18 浏览次数: 557

为了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才,促进他们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奖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推荐相结合的万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生处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根据各系申请助学金人数比例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4.各系根据本办法及系内实际情况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辅导员、系内资助工作负责人,在限额范围内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5.学生处汇总获奖推荐学生名单,由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委学生处。

6、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奖金发放

教育部通过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