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既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和艰苦奋斗精神,又是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来解决自身困难的有效资助办法,也是教辅部门弥补劳动力不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规范管理,使我院勤工助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隶属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
(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积极拓宽勤工助学岗位渠道,为学生开辟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
3、负责审核和设置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4、负责制定和审核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标准。
5、负责选择聘用勤工助学学生,掌握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定期的考察。
6、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1、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须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岗位。
2、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
(1)各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2)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能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高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
(3)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且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0小时。
三、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条件
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具体要求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没有受到过各级处分者。
2、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良好,每学期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2门。
3、勤俭节约,平时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5、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每年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各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摸底。
2、拟招聘的勤工助学岗位确定后,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招聘,将各招聘岗位的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站、海报等渠道进行公示,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3、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招聘工作。勤工助学中心结合供需双方的情况,认真审核,录用并安排岗位。在勤工助学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
(1)按小时计算的岗位酬金标准(一般用于临时岗位):一般性劳动(如值班、整理资料、抄写、装订、校园保洁、管理等)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0元,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校园清扫、食堂清理等)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0元,技术性劳动(如计算机维护、编程、翻译、实验等)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10元;按小时计算的岗位酬金上限不得超过400元/月。
(2)按月工作量计算的岗位酬金标准(一般用于固定岗位):月工作量在20小时以上(含20小时)每月200元,月工作量在10~20小时之间(含10小时)每月150元,月工作量在5~10小时之间(含5小时)每月50元,月工作量在5小时以下不予发放酬金。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计算方式由校外用工单位制定,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二)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审核:
1、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由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三)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来源
1、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7]7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固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勤工助学基金,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独立账户,由学生工作部(处)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的资金来源还包括企业、社会、个人等的专项捐赠及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等。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挤占和挪用,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2、各部门承担的勤工助学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1)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部门,用人单位承担50%的工资,勤工助学中心承担50%的工资。
(2)各职能部门:如确有必要,经校勤工助学中心同意后,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立后,由勤工助学中心承担学生全部工资。
(3)鼓励教师选择录用经济困难学生参与科研课题,学生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勤工助学中心与教师协商。
(四)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每两个月发放一次,日期在每个月月底之前(逢休息日顺延),每学年按8个月计算(3~6月和9~12月,共计8个月)。
(2)经审核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划拨到相应的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园卡账户中。
(3)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经审核后可以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申请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相应的勤工助学学生;学生领取酬金时须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并在酬金领取单上签字确认。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期间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用工单位,须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报存档,批准后可以酌情发放酬金;没有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予承认。
(5)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须在2日内(逢休息日顺延)向勤工助学学生公示发放金额,以便学生及时核查。
(6)以校园卡账户收取酬金的勤工助学学生,如校园卡遗失或更换应及时通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否则后果自负。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发放,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六、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各用工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地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反馈本部门用工情况。
(2)勤工助学中心对学生实行双项考核。即向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岗工作情况与实地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并作为评选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依据。
(3)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并交由该岗位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未经指导教师签字的考勤表视为无效。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3个月以上未交考勤表或连续2次被查出考勤表填写不真实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在半年内不再介绍其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2、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3、各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更换申请,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协调更换;对未经申请擅自更换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不予承认。
七、附则
在由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劳务纠纷时,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权利。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