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5-11-02 浏览次数: 165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细则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

4、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目前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6、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二、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利率和期限

1、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主要为部分学费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所贷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2、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4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3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20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三、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一式2份,均为原件,不得复印,黑色水笔填写有效;要求乡镇社会救助部门(外省市学生可以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一栏,必须在材料上盖章签字,不得另附纸页,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必须完整;

2贷款申请及困难情况说明,由家长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均要付印);

5、学生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要付印);

6学生证复印件(入学以后学校统一办理);

7、父母亲月工资收入证明(需工作单位盖章,无单位的需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

8、居委会出具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证明及乡镇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贷款申办程序

1、学校将办理助学贷款的细则和贷款申请表发至学生本人及家长;

2、学生按照要求准备所需资料;

3各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党总支书记签字盖章确认;

4学生带齐相关资料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具体安排等候银行通知,不得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办);

5、学校审核、银行审批;

6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的存折。

五、贷款的还款

1、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贷款学生毕业当年的71日开始偿还,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2、贷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相等),每月还一次,或者按照个人与银行签约的方式还款;

3、贷款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在一年之内提出更改还款计划一次;

4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诚信还款承诺书,之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借款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

六、贷款的违约

1、贷款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受行政处分、犯罪等有影响还款情况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银行有权让贷款学生立即归还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3、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4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助学贷款的代偿

1、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2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3、具体事宜,可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咨询。

电话:39966210,王慧荣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