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学院对外交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提高外国文教专家在我校的工作效率,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学院以及相关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特根据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聘请外籍专家意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资源和智力资源,促进外语教学水平和双语教学改革,提高我院外语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国文教专家为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外籍专家为国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教授、副教授或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研究人员,承担我院专业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外籍教师为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学位的教师或具有大专学历、五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有能力承担我院外语口语、听力或专业教学任务。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的类别:分为长期专家和短期专家。长期专家:指工作期限在一学期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短期专家:指工作期限一个月以上,一学期以下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管理、任用应坚持“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外籍专家的作用。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
第五条应聘者应符合的条件
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的本专业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
语言外籍教师即从事基础语言教学(口语、听力等课程)者,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须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外国文教专家在任职期间不得在中国任何地方做宗教思想宣传;
对我国友好;
年龄在25岁-65岁之间。
第六条 应聘者须提供的材料
个人简历,含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及地点、护照号码、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详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受教育情况和工作经历,熟悉何种语言,掌握何种技能等。
证件要求:本人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明、健康状况证明(来校六个月以内的不需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书。
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
推荐信
第七条 聘请程序
各院系根据需要,每年在开学初为下学期外教需要做计划。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处将有关申请递交人事委员会,由人事委员会按照“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聘请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根据市教委下达的年度聘请指标确定各单位的聘请人数,行文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聘用的人选可采用院、系、部推荐或委托国际交流处代选的形式,遴选相应的人选,必要时组织候选人面试,与相关院系共同确定聘请人选。
国际交流处将所有相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为所聘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国际交流处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签证通知表》,并将上述两个文件及邀请函寄达外国专家本人,外国专家凭上述文件去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Z) 或访问(F)签证。
外国专家到岗后,由主管校领导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正式“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是由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发的标准合同书)。
合同正式签订后,国际交流处报外国专家局备案并办理《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证》与聘用合同结束时由国际交流处收回并送报外国专家局。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外国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由学校分管领导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处牵头,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第八条人事处职责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及各院系提出的所需外籍教师数量,及时与国际交流处沟通交流,确定限额,并报人事委员会批准备案。
通过人事委员会,依据各院系的外教申请,确定外教需求。
必要时,和国际交流处、申请系部联合面试。
依据合同协议,负责外籍教师的薪资、津贴、福利等的发放。
第九条国际交流处职责
在接到人事委员会的外籍教师需求通知后,在教学系(部)的配合下,积极寻找、物色外专。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系(部)所提教学、科研任务,与外专商谈工作任务,确定薪资待遇等,并起草聘用合同。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所有手续以及到校后的专家证、居留证等。
负责外籍教师的出入境管理事务。
负责外专到校的生活安排及日常管理,主动关心外专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及外出参观、郊游等。
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政策法规及校纪校规教育。
定期组织外籍教师对学生举办讲座,督促外籍教师参加外语角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积极组织外籍教师的联谊活动。
协调在外籍教师管理上的其他有关问题,与外籍教师项目管理负责人保持沟通。
第十条聘用系(部)负责使用管理
学院语言文化学院(含英语系、德语系、日语系和对外汉语系)及其他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初提出下学期所需外籍教师的数量及要求,配合国际交流处共同完成招聘外籍教师工作。
聘用部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外籍教师制定教学计划,对其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对其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给予评估。具体教材的选用由院系、教研室与外籍教师协商而定,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
聘用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执行学时数,严格制定和执行教学常规和请假调课制度,建立听课和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外专执行教学任务情况,组织师生进行教学评估,对外籍教师进行反馈,做好期中教学检查及期末教学评估,切实提高聘用效益。
主动向外专介绍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凡与他们有关的工作计划、业务情况等,应及时介绍向他们介绍;有关业务会议和活动应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业务资料,应及时向他们提供。允许他们借阅公开出版的书刊和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内部书刊;允许他们订阅公开发行的报刊,但不准复印和携带出境。
鼓励教师与外专开展教学观摩、经验交流、合作研究等。邀请外专举办学术讨论、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他们提出的教学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的解释或婉言回绝。
为外国文教专家选配1名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为合作教师,协助外专工作,帮助外籍教师了解及熟悉教学环境、学生情况、教学要求,经常与专家和其任教的班级、教研组保持联系,了解需求,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并及时向院系领导和国际交流处报告有关情况。
外专工作结束后的1周内,将外专使用管理情况、效益、成绩及存在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学校将以此作为该单位下一次聘用专家的审批参考条件。对做出一定成绩的外专,由聘用系(部)提出向外事办提交专题报告,学院将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尊重中国人民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念;不做任何与自身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校,须经国交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造成教学事故的,聘用单位应给予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国交处定期对外籍教师进行工作评估,对于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履行合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外籍教师享受中国教师法定的节假日,同时享受外籍教师本国的国庆日和重要的传统节日,但具体事宜须先征得国际交流处同意。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及聘用系(部)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参加未经许可的校外活动,安全问题由外籍教师自行负责。
学校尊重外籍教师宗教信仰自由,外籍教师可参加法律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但不准传教或试图劝说中国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参加其宗教活动,不准强迫他人信仰其宗教。
第十二条后勤以及安全保卫管理
为了确保外国文教专家在我院安全、有序、有效的工作、生活,规范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享有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外国文教专家所在国节假日及宗教节假日学校不放假,但若本人要求休假,须向国交处提交申请。
寒暑假期间,外国文教专家若离开中国国境,须经我院国交处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文教专家若因庆祝本国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要求举行庆祝活动和舞会,应在一周前提出申请,经国交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学校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公寓,拨发专项经费,由国交处统一管理,保证外籍教师公寓内的物品配备、设施维护、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确保外籍教师和专家居住环境舒适、安静、安全,其生活和工作不受外界影响。
国交处应在外籍教师入住时清点室内物品,如实登记,并由外籍教师签字确认,如有物品丢失或损毁,照价赔偿。
外籍教师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清洁。尊重他人的作息习惯,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外国文教专家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煤气的有关规定,用完煤气后应注意随手关闭阀门。
注意防火,公寓内禁止使用电炉,禁止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禁止在床上吸烟,酿成火灾者须赔偿失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火警电话:119
保持公寓内外整洁,爱护室内设备,损坏设备家俱要照原价赔偿。不能在楼道、公寓内张贴标语、图画及宣传品。公寓内请不要饲养动物。
注意节约水、电,注意安全。离开房间请随手关灯、锁门。
客人来访,凭有效身份证填写会客单,并按规定时间会客,来访客人应在22:30前离开,因特殊情况要住宿的,须办理住宿手续。
外国文教专家不得留宿学生,学生应在晚22点之前离开外国文教专家宿舍。
外国文教专家在学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科负责。
保卫科必需定期向国交处请示汇报工作情况。
切实加强防盗、防火、防爆等防范措施,切实保证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
国交处负责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交通、治安等社会安全教育,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
外国文教专家在华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与政策,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
不得在教师和学生中进行传教和其他政治性活动。
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征得国交处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外教教学评估制度
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必须搞好外教教学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由外教聘请学院负责对外教的教学工作进行跟踪与考核,看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及时与国交处联系。
第十四条国交处派专人负责收集对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载(缺课、迟到,不按要求上课等情况如实记载),如有不良反映,应及时与外教交换意见,指出其不足之处,督促外教履行职责。同时应向教务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五条奖惩规定:
上课迟到一次,扣工资40元,缺课一节,扣工资100元。未经学院同意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并每旷一天扣除三天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不按要求上课,发现一次扣40-80元。
学期末不对学生进行口语测试,扣工资200元。
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规定,发现一次扣50-1000元。
连续两次考核被评为优秀,学院一次性奖励600元,并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外籍教师的待遇
外教工资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固定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保险等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工资待遇制度
工资标准:主要根据外教在华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并参考其资历、职称和学历确定月薪数额定。他们的净收入不低于同类同级别最低工资标准。例如,聘用期为一年的语言类外籍教师参考工资为人民币6000-8000元/月。每周课时14-16节。
支付方式:工资发放从外教到职当月起至合同期满为止,以人民币按月支付给外教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如下学期继续任教,则假期照发。任何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拖欠外籍教师的工资。
假期工资:外教在中国法定的节假日和其本国的国庆、传统节日(圣诞节等)可以带薪休假。
其他福利:餐补、节假日福利与同一级别中国教师待遇相同。语言类外籍教师按讲师待遇。
第十七条请假与工资
外籍教师请病假,须凭指定医院医生证明,外籍教师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为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可按70%发放,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外籍教师请事假须经国交处同意,学校可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未经国交处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课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校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差旅费用
对提供国际旅费的外籍教师,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支付国际旅费,国际旅费只能在实际发生后并在教师到岗后向外籍教师支付。长期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发放旅游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短期专家每年享受两次省内名胜古迹定点旅游。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和待遇
机票费:学院为聘用期为一年的外教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机票。
住房及其他费用:学院为短期外教或聘用期为一年的外教提供住房并配备家具、卧具、电视、冷暖空调、电话、冰箱、微波炉,免费提供上网费。水电由外教自付。外籍教师公寓设备维修和更新费、外籍教师公寓环境卫生清洁费、外籍教师来院的接待用车、宴请及礼品费用,由国际交流处承担。
电话费:我校为每名外籍教师解决电话费20元/月,超过部分自行解决。
保险费:学校每年负责为外籍教师办理不超过10000元/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包括随行家属。外籍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门诊就医,费用自理。合同为一学年或一年以上者提供意外人身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请的外籍教师,按合同规定执行。
外籍教师证件费:外籍教师入境后在国家卫生检疫部门进行的身体检查费用、签证变更费用、居留证申请等项费用由学校全部支付。
第六章 保密事宜
第二十条 聘请外籍教师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以及外教资料均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各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争议仲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保门提出申请,对合同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13年9月1日
第一次更新:2014年11月20日
第二次更新: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