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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友会章程 | ||
发布时间: 2013-05-03 浏览次数: 420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TianHua Colleg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学院“诚信、责任”和“专、通、雅”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为母校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教卫党委和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1661号明华楼407室电话:39966031传真:39966366邮箱:xiaoyouhui@sthu.edu.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承担校友联络工作,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促进学院和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进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络、沟通和友谊; (二) 关心校友的成长和发展,编印校友通讯录和校友风采录,发挥优秀校友的示范作用; (三) 编印校友会会刊《天华校友通讯》、建立天华校友网站; (四) 协同母校做好招生、就业及跟踪调查工作。设立年度校友活动日,邀请优秀校友、杰出校友来母校举行相关活动; (五) 为校友服务,努力做好学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 拥护本会章程。 第九条 入会与退会的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填交会员登记表; (二)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校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缴纳会费; (五) 关心支持母校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背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确定本会的活动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提案; (五)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校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间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热心校友会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负责校友会会刊的主编工作和校友网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 接受捐赠; (二) 学校、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 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友会经费使用须经会长签字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学院规定的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财务、资产管理部部门的监督与审查。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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