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授治校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 2012-09-25 浏览次数: 91

2006年9月7日第十七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宗旨

教授是高校教学、科研的中坚。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拥有一支具有长时间一线教学科研实践、且爱校敬业的教授和副教授队伍。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的管理体制,把董事会的决策权、学院行政的指挥权和教授的治校权三者完善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学院各方形成一个紧密地事业共同体。经董事会提议,学院决定成立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授治校委员会。

第二条组织

(一)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授治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为:各专业系、教学部正副主任,指导教授,以及学院其他部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中层干部。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不进入教授治校委员会。

(二)教授治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人员岗位的变化情况,每学年调整一次。

(三)教授治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正、副主任、秘书长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四)教授治校委员会成员受全校师生员工的尊重。

第三条职能

教授治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一)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

2、学院年度工作纲要;

3、学院重大教学合作项目;

4、学院院级领导班子调整;

5、其他学院重大的发展问题。

(二)对学院的重要工作进行审议。包括:

1、学院行政学期、学年度的工作计划;

2、学院行政学期、学年度的工作总结;

3、学院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布局;

4、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5、学院中层干部的调整;

6、学院功绩评价和激励政策;

7、学院的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课程改革;

8、学院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对学院教学科研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包括:

1、学院科研经费的使用办法;

2、教师职称的评审和聘用办法;

3、教学工作量的核算统计办法;

4、解聘教职工;

5、教学科研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议事

(一)教授治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举行2次,一般安排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各1次。根据需要,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二)教授治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会议者,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三)会议讨论建议、审议的事项,即行使上述第三条中第(一)、(二)项职能时,会议不采用表决方式。凡需要教授治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即行使上述第三条中第(三)项职能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四)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会务、文件管理及会议纪要的整理。

(五)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涉及重大议题由董事会提出。

第五条附则

本工作条例经教授治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上海师大天华学院第一届教授治校委员会名单(共22人):

齐从谦 刘富研 徐宝富 张洪兴 王  坚 阮永良 严隽薇 周诗瑶

胡海鸥 宋  旌 张春柏 史  文 周  平 余松涛 李季湄 曹炳昆

林  路 吴明道 倪文娟 顾绍元 万正方 陆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