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师大天华学院专项资金的采购与付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27 浏览次数: 1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采购与付款的规范行为,用好市教委拨入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与验收;

(五)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学院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学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条   学院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学院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六条   采购与付款的流程。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七条   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应当建立预付帐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帐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十条   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只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学院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上师大天华学院

2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