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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工作条例 | ||
发布时间: 2014-09-27 浏览次数: 172 | ||
根据学院董事会2013年工作纲要和学院院部工作计划,遵循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目标,结合已形成的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对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条例。 一、指导思路 坚持“公正与监督先行,规范与效率并重,质量和节约并举”的指导思想,建立科学、公正、规范、有序的资产采购制度。 二、委员会组成 1、根据学院董事会建议,由学院分管院长、纪委书记、监察委、财务总监、资产处长、实训处长、财务处长7人组成资产采购委员会。 2、担任资产采购委员会的成员,如果职务发生变动,则按担任该职务的相应人员为资产采购委员会成员。按目前任职情况,具体人员为:叶才福、许岳、陈新斌、李雅君、朱国权、吴国兴、林琪琴。 三、采购原则 1、学院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由资产处牵头成立采购项目的专项采购工作组(包括政府专项、重大采购项目)。专项采购工作组在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领导下,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对采购项目进行资料收集、技术把关、项目预审等前期工作。 2、专项采购工作组人员由该专项所涉及的相关建设系部(二级学院)部门领导、专业教师或技术人员、资产处部门领导组成,人数为3--5人,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3、政府专项、重大采购(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应由资产采购委员会进行公开招标、议标或专题讨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同时把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议。 4、对于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额日常采购工作,由资产处和需求部门(各二级学院或系处)组成3-5人的采购工作小组,采用包括招标、议标或专题讨论表决的形式,确定采购项目供应商。小额日常采购工作列入学期(学年)采购计划,在学院预算委员会和资产采购委员会批准的学期(学年)采购计划内,由资产处采购工作小组实施,如涉及预算范围之外的需报上述委员会另行批准。对零星采购(5000元以下),由2人以上采购经办人办理。 5、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汇总和疏理,甄选出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价格公道合理的各领域设备或技术供应商,新增较有实力的公司作为学院优选的供应商,建立《天华学院合格供应商目录》,报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进入《天华学院合格供应商目录》的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优先签约供货。《天华学院合格供应商目录》一般2年有效。 四、其它事项 1、资产采购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纪录,明确记录讨论事项和表决结果,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作为项目实施和财务支付的依据。 2、资产采购委员会设专门的会务秘书,由资产处副处长担任,负责会议前的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资产设备处是资产采购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校资产采购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职能。 3、对于小额日常采购工作,由采购工作小组专人记录采购工作过程。对采购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和确定事项,应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4、本工作条例由资产采购委员会讨论制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5、本工作条例自实施之日起,凡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6、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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