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0-09 浏览次数: 6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我院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使政府扶持资金的效用达到最优化。

二、专项经费的立项
第三条 积极鼓励学院各部门申报项目,争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国家财政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申报项目汇总后,专项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由学院统一申报。具体项目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1、教学业务、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由资产处、实习实训处、教

务处及相关系、处室负责申报。

2、有关人才培养、“优青”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申报。

3、科研专项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申报。

4、学生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专项经费由学生处负责申报。

三、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政府扶持下拨的专项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分项目类别管理,实行

政府扶持资金加学院配套资金进行专项经费管理,台帐和电脑帐双向控制,确保

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六条 每个项目制定专项实施方案计划书,统一编号、具体实施落实时间,项目负责部门定期与财务处核账,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状况。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使用,财务总监监督审核,实行学院常务副院长“一支笔”审批。
第八条 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购置由学院资产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系、处室按各系、部门报送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第九条
政府扶持下拨学院的学生专项经费,由学院学生处设定使用方案,分管院长审批,财务总监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制度。凡
政府扶持下拨使用的专项经费及学院配套资金,学院财务处定期通知项目所在部门经费开支情况,并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对专项经费严格管理,对项目建设后卓有成效的系、处室,学院

配套后续资金将加大力度,支持其做大做强。

四、专项经费的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专项完工均需验收合格后才能结帐。
第十三条 教学业务、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等专项由资产处会同教务处、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必要时组织社会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其他方面专项由学院财务总监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五、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财务处

20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