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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 行 ) | ||
发布时间: 2012-09-06 浏览次数: 62 |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天华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教党委和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华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华学院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天华学院党组织在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学校的依法办学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建立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1.凡正式党员为3人以上的部门应当建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正式党员为7人以上的部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正式党员7至12人的,党的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3人,设党支部书记一人;正式党员13至19人的,党的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5人,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各一人。 2.凡正式党员为20人以上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5至7人,设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 3.学院正式党员达50人以上,按规定程序申请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基层党委的组成人员一般为7至9人,设党委书记和一名副书记。 4.学院党委建立时,一般应同步设立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的组成人员一般为3至5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第五条建立党组织的审批 1.学院新批准建立的部门,由学院党委负责建立部门临时党支部,并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人选在部门党员干部中推选,必要时也可在其他部门中推荐。部门临时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做好建立部门党支部的工作。 2.学院党委的设立以及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和市科教党委审批。 3.学院各部门党组织的建立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由学院党委负责审批,并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第六条 党组织的选举和任期 1.学院党委和纪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审批和选举事项,按选举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学院各部门党的组织由部门党员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学院党委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七条 党组织的换届程序 1.提交请示和总结。学院党委任期届满,应及时征求董事会的意见,并向市民办高校党工委请示,总结和报告学院本届党委工作,并提出换届选举工作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开始按规定程序筹备换届选举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并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等程序,审批确定新一届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委候选人后,学院适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3.上报选举结果。学院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组织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正、副书记后,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若选举结果与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候选人一致,由上级党组织批复确认;若选举结果与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候选人不一致,则报上级党组织按程序重新审批。 4.学院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委员的个别调整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领导成员的任职条件 学院党委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应: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科学发展观。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规。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4.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于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善于做群众工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 6.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事项 1.学院党委应从实际出发,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相应的工作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能。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命需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2.学院党组织可根据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组织员的任命需报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备案。 3.学院党组织正、副书记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4.学院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的活动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凝聚党员和广大群众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3.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行使职权,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对学院建设和事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对教学和行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参与学院重大决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学院基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监督工作。支持学院人才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6.领导学院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和谐校园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7.改进工作方式,探索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8.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引导和支持他们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9.做好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注意发挥学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做好党外代表性人士和留学归国知识分子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纪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院党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 2.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支持、维护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3.受理对党员、干部在党纪和党风方面的举报、控告和建议,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做好信访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学院各系、各部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学校稳定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学院和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3.深入开展创优争先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重视培养和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点做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学院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引导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院级党组织领导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弘扬和表彰先进,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关系。要牢固确立“一流人才进党内”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重视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建立高级党校、各总支和部门(系)可建立初级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校或业余党校的校长由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第五章干部工作 第十七条学院党组织要坚持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原则,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好职能部门和下属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培养、考核、推荐和监督工作,并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系主任的任用及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相关行政领导,协助做好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学院党政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优化学院领导成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第十九条协助上级党组织和董事会,实施对相关干部的年终考核、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等方面工作。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党组织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无神论的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围绕天华学院事业的发展,针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特点,结合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成员中应有专人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应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第七章群众团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工会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以及工会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出的重要问题等。党组织要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包括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大学生骨干队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要注重引导和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作用,团结凝聚广大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领导学校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功能。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学院出台相关政策时,党组织要注意倾听教代会的意见和教职工的呼声,并向董事会和学院行政领导或职能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00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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