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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试 行 ) | ||
发布时间: 2012-09-20 浏览次数: 83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以保证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在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四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学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为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五条 党校工作人员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忠诚于党的民办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积极主动完成学校党委交给的各项教育任务,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系)可根据需要设党校分校。分校工作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支部书记负责,接受院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八条学院党校校长一般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可设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党校分校校长一般由总支书记或支部书记兼任。 第九条学院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党委组织部门,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党委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作出总结。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知识等。课程设置要贯彻"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员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进行培训教育,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社会实践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组织。 第十五条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中层以下(部、系、处和科室、教研室等)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及预备党员;党校分校的主要工作是培训教职工及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培训时间为40学时。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结业时,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一般以兼职为主。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同时具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党委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参加校内外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200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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