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29 浏览次数: 1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奖惩规定》与《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为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申诉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具体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学生可撤回申诉。撤回申诉须书面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申请,可以终止处理程序。撤回申诉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和理由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字

第八条  申诉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协助配合。如发现申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奖惩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准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准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组成复查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下列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或按申请表上的通讯地址挂号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7人组成,学院分管领导1人,教务处、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2人(其中1人为法律老师)由系部推荐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产生,学生代表2名由学生会两名学生干部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以上人员变动,可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按照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申诉的受理、组建复查小组并开展复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应当由超过应出席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如为该申诉的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学生处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