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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管理章程 | ||
发布时间: 2013-05-03 浏览次数: 79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增强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的功能,推动学生社团向规范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全校学生全面综合素质的提高,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结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同时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部隶属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学生会,负责全面管理、领导学校内各社团。使各个社团井然有序地开展积极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五条 本部作为全校各类社团的主管机关,对各类社团及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于本部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文学、学术科技、理论学术、体育、艺术和公益六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两级管理,由校级社团和系级社团两级组成,校级社团由校团委、学生会直属领导,系级社团由系分团委及学生会直属领导。 第八条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5名以上的学生发起;(2)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3)有规范的名字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5)如需要可有社团指导老师和固定的挂靠单位;(6)有规范的章程。 学校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实质相符。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先由社团筹备负责人到本部向专门负责人员领取《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附交一份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社团成立意义、活动方式、活动范围及其发展规划。同时应交一份该社团的章程草案,内容包括:(1)社团名称、社团类别、社团活动场所;(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4)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5)社团成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6)财政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社团终止的程序;(9)社团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社员名单。 第十条 本部将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通过审核的,报校团委批准;未通过初审的,会向发起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校团委,一份存于本部。登记书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予以成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2.校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将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本部申请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2.上一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5.社团如有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请附指导意见。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盖章结束后,《社团注册表》由本部保管。社团从登记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本部将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作自动解散处理。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酝酿推荐,由本部认可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社)长、副会(社)长及财务管理人员。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2.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该社团的三分之二社员认可;3.在我校未曾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社团人员变更登记、社团注销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本部申请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本部核准,并交上新的章程,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本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1.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会员大会(全体会议)决议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5.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及《上师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之后,本部将组织相应人员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与进行涉及款项相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本部准予注销登记的,将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印信。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校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需填写相关表格,由本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 校社团部内部机构及分工 第二十二条 秘书部: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及各社团成员基本信息等一系列资料的备案存档;2.负责每次会议所涉及人员的通知事宜;3.负责每次部门会议或由本部召开的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1.负责对各学生社团实施年度财产经费清(核)算;2.负责监督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第二十四条 执行部:1.负责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2.负责对学生社团上交到本部的各项材料、申请表等的审核、审批;3.了解各社团的活动流程并适当对社团提议,协调各社团活动时间;4.负责协调各社团的活动场地等活动事宜。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财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在使用经费时应提交《社团经费申请表》,经费的使用应上报本部,以便进行审核,社团各项支出需有一定凭证(发票、收据等),上报时需交凭证的复印件。社团帐本需一式两份,一份社团自留,一份交由本社,以便核对。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和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专项资金的拨付单位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向本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和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本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本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本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制公章,如有需要应提交申请,经本部提交校团委,批准的,将给予证明可制作社团印章。需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校内外各项活动,组织者应提前4-5天向本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和质量。由本部先进行审批然后再上交至校团委,将会提前三天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则视为许可。校团委及学生会在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地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组织者应遵守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部审查通过。本部有权对违反依照《上师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制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全体会议)由社(会)员组成,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应包括: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4.根据需要修订社团章程;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全体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负责。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部将对各个学生社团进行精品社团的评定。对选出的社团将给予包括物质奖励在内的奖励。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社团活动是否丰富并积极健康,有利于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并切实有积极影响或效应;2.是否定期开展活动并包括至少一次覆盖面比较广的大型活动;3.是否有一定的区域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上师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校团委将建立社团发展专项基金,优先奖励给予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社团,主要用于扶持社团开展一些大型活动,推进社团发展,促进校园文化。 第三十九条 对于社团开展的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将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1.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学期检查和注册的;3.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财务制度混乱的;4.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上师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5.社团执行机构有违反国家法规校纪的行为;6.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8.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本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本部封存《学生社团登记书》和该社印信。学生社团被撤消登记的,由本部收缴《学生社团登记书》和该社印信。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内部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本,并由专门人员负责。帐本需一式两份,一份社团自留,一份存于本部,每次经费使用需提交相应证明资料,如:发票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归该社团集体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 第四十六条 校团委有权对学生社团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学生社团的会(社)员有权了解并监督该社团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社团的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社团内部成员汇报社团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根据《上师天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本部也将参与该过程,由本部进行审核。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会社团部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团委、校学生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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