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管理条例(草案) | ||
发布时间: 2012-09-03 浏览次数: 120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由上海辰创建筑材料有限等公司出资设立,主要面向我校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天华学院奖学金”和“天华学院助学金”两种形式。 “天华学院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名额为每年二名,奖学金额度为每年5000元。 “天华学院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资助名额为每年10名,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申请“天华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加全国、上海市统一考试成绩优异,德育综合测评优良。 第四条 申请“天华学院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六)主动参加勤工俭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1月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天华学院奖学金申请表”或“天华学院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天华学院奖学金”和“天华学院助学金”。 第七条 当年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或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申请“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 第八条 “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于每年11月初写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团支部推荐,经所在系同意,领取申请表。 (二)学生处、申请人所在系审核、公示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学校评审。 (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评审公示完毕。 (四)获得“天华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获得“天华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其助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逐月发给学生本人或逐月打入学生的一卡通。 第九条“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由院领导、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任意侵占、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系各专业、学生处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被奖励、资助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华学院助学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