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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规定 | ||
发布时间: 2012-10-09 浏览次数: 38 | ||
为贯彻学院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对学生学习纪律作如下规定,请全体同学自觉遵守执行。 1、学生必须在每个学期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注册,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 2、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平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病事假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病假需凭病假证明(半天以内由校医务室开具,半天以上由区级以上医院开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半天和一天,由辅导员批准,1~3天由所在系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准假条应随堂交予任课教师核查,作为课堂考勤的依据。因事出紧急事先来不及请假,事后2天内应马上补办请假手续,并向所缺课程的任课教师说明情况,否则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认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课堂学习、实验实训、早锻炼、早晚自习等。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课堂,不顶撞老师、不交头接耳、不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上课时(包括实验课和实习课)不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若违反课堂纪律,经教师劝告无效者,将从严处理。 4、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平时测验等。对抄袭作业且屡教不改者,该课程平时成绩记为零分。 5、课堂教学考勤无故缺课一次按2学时旷课计算,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无故缺勤一次按0.5学时旷课计算,晚自习无故缺勤一次按1学时旷课计算,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计。一学期内各类旷课的总学时数达到15学时及以上者,按其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由任课教师认定在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经教务处批准,取消其考试资格。 7、测验考试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杜绝任何作弊现象发生。如在考试(含考查)中违纪或作弊,一经确认,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对考试违纪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考试作弊的学生,须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8、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必修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或学年)末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中进行。缓考不及格没有补考,必须缴费重学或重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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