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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就诊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 2012-09-03 浏览次数: 317 | ||
根据上海市普通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推进会会议精神和《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沪医保中心[2007]17号)》规定,结合学校对学生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学生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及保障学生在校医务室医疗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保障制度适用的学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正式核准计划内招收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不含插班生、借读生等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等原因休学壹年内、保留学籍的学生。 适用范围规定的学生必须是在学籍期内、具有学籍注册。 第二条 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1、我校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经注册取得学籍,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学生证)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2、我校大学生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手续,取得有效证件后,由医保部门和院校按规定结算。 3、凡“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上的照片与本人不相象的,请尽快与辅导员联系、更新,以免影响自己医疗保障的实施。旧证由辅导员统一收回。 第三条 就医管理 一、我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我校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 根据我校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我校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学校医务室和嘉定区中心医院。 二、普通门诊 1、周日下午3:00到周五下午3:00,我校学生普通门诊就诊,应到我校医务室就医。(周五下午3:00到周日下午3:00,可以到嘉定区中心医院门急诊或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一次。) 2、就诊时需携带并出示本人的“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否则费用全部自理。(如遇特殊的急诊外伤,急性疾病等,可以在治疗后向有关老师予以确认,并登记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有违规使用他人的“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的现象,一经发现,证件立刻予以没收,并给与通报批评。按照我校学生证管理规定,一个月内不得补办。 3、医务室配备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治疗常见病的常用药,一次治疗用药不超过2天的药量。 4、学生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自行提出病休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病假证明须按医生诊断当时开具,不得事后补开。 三、普通门诊转诊、门诊大病、住院和转院就诊 1、在学校医务室连续两次治疗后,效果不明显的、根据校医生的建议,如需要转到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的,需经我校医务室开具“转诊单”,辅导员签字,并到学生处王冬琴老师处审核盖章后,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前往嘉定区中心医院就诊。 2、一张转诊单只供一次治疗使用,如果病情需要复查,必须经医务室同意,并再次开具转诊单。 3、如需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凭嘉定区中心医院入院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门诊大病证明(原件),到我校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学生处王冬琴老师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处戚春兰老师处领取相关凭证)。 4、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从嘉定区中心医院转诊至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嘉定区中心医院接诊医生,在病历上标明“因本院目前治疗困难,建议转诊”的转诊建议,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回学校审核认可,并在原先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5、凡是未经转诊的、未到“转诊单”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未经我校医疗管理部门在相关凭证上特别注明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6、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时,不能提供转诊单的,我校不予报销。 四、急诊就诊 1、我校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指确属急性病,而不是只凭急诊挂号),可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急诊治疗只限一次,不得复诊。 3、费用由学生全额支付,回校提出报销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属医保规定可以报销的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五、寒、暑假期间就诊 1、为方便学生就医,我校上海生源的学生寒暑假期间生病需治疗的,可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就近在区县级以上的三级、二级公立医院治疗一次。 2、如需复诊、住院或者门诊大病治疗的,则按照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就医。 六、外地普通门诊、大病和住院就诊 1、我校外地生源学生寒暑假、因病等原因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如需居住在外省市的,应事先向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登记、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医疗,所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保规定的相关费用,我校才能予以认可,否则,费用自理。 2、一个地区只限在一家医疗机构治疗,不得转诊。 3、如需转诊治疗,则必须回到学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4、如遇门诊大病、或需住院治疗的,学生应回到本市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并按照规定完善门诊大病、住院等相关手续。 5、治疗后必须在6个月内,凭相关手续和材料向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报销事宜。 第四条 医疗费用结算 一、我校医务室普通门诊费用 我校学生在我校医务室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个人承担10%的相关费用,其余部分由我校承担,并予以记帐。 二、转诊到嘉定区中心医院门、急诊费用 1、持我校医务室开具的、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生处公章的“转诊单”,转诊至嘉定区中心医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向我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2、挂号费和其他非医疗保障规定的费用,学生自理。 3、费用昂贵的大型检查、医药费等(如CT、MRI以及其他特殊检查单项150元以上的),须回学校审批,并经医保中心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认定,如果不属于上海市医保中心规定的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相关费用学生自理。 4、一次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需经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字;超过1000元的,需经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5、经核定后,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0%的有关费用,其余由我校按比例予以报销。 三、校外非指定医疗机构急诊 1、我校学生按照我校就医管理规定,在嘉定区中心医院以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向我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报销(要求与规定同上)。 2、经核定后,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0%的有关费用,其余由我校按比例予以报销。 四、住院 我校学生凭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到我校医疗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院结算凭证”,在指定医疗机构或经转诊至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根据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设定的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接诊医院安排,由统筹资金支付。 五、门诊大病 我校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操作程序的,根据接诊医院安排,由统筹资金支付。 六、零星报销 我校学生按照此规定,在嘉定区中心医院就诊,或者在校外的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者在外省市进行急诊,所发生的符合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治疗病愈后,本市1个月内,外省市6个月内),向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有关费用报销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允许报销部分,按照相关支付标准予以报销。 七、报销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月月初的前三个工作日报送申请报销材料。 具体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地点:学生处(明华楼112房间)王冬琴老师,统一收集材料,审核,上报。 手续:医务室开具的、经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生处公章的“转诊单”;门诊结算凭证;学生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明细帐单和联系电话等有关手续和材料。 领取报销费用的时间: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三12:30——13:30。地点:明华楼215财务处 第五条 相关医疗费用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用 1、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门诊检查费用和医疗费用。 二、门诊大病 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 三、自费范围 1、自行转院、或虽经校医务室开具“转诊单”但未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非医保定点的专科医院(如眼病、骨病、肝或肾病等专科医院)及私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2、各种不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文件规定报销的自费药品;药店外购药品等。 3、挂号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伙食及营养费、陪护及特护费、煎药费、取暖及空调费、电话电视费、电冰箱费、卫生及停尸费等相关费用。心理咨询费、保险费、气功及按摩治疗费等相关费用。 4、未婚分娩、人工流产、宫外孕等费用。精索静脉曲张等可能引起生育障碍性疾病的治疗费用。性病、各种整容及美容性缝合手术等不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医疗费。 5、矫形器、假肢、颈托、肾托、胃托、阴囊托、疝气带、钢背心、钢围腰、颈椎牵引带。卫生消毒、防疫用药和病历、药袋等费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费用。 6、违法违纪造成的损伤;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害、医疗事故等费用处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医疗费用弄虚作假的当事人,一经查实,按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我校一方面将积极筹建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和商业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重点解决大学生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以及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管理监督电话39966112、39966366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我校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设在学生处,使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处”代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4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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