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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年金计划的相关说明 | ||||||||||||||||||||||||
发布时间: 2012-11-05 浏览次数: 77 | ||||||||||||||||||||||||
一、年金的概念和特点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也被称作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多年来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2004年5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颁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企业年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是非强制性的,国家不承担最终经济责任;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项在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的职工福利计划。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二、学院年金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1、年金计划的参加条件及程序 参加本计划的人员为与本学校签订合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用期满的在职正式职工。按规定填写《加入年金计划申请表》,经人事部门审核并符合条件方可加入本计划。 2、学校缴费于个人账户的分配 ①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工采用教龄系数。 教龄系数=0.8+X/5,〔X为教龄等级,1年以下取0,1(含)-5年取1,6(含)-10年取2,以此类推,以后每5年为一区间加1,最高为5〕 ②无教师资格的员工采用校龄(即在本校的工作年限)系数。 校龄系数=0.5+Y/10,〔Y为校龄等级,1年以下取0,1(含)-3年取1,4(含)-6年取2,以此类推,以后每3年为一区间加1,最高为5〕 学校缴费分配到个人账户时,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如:在教龄满三年的教师,10年度年金为总额为4700元左右,在校校龄满三年的行政教辅人员,10年度年金总额为2200元左右。 3、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比例为1:1。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学校和职工协商确定。学校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校缴费部分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支付给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4、年金的支付条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获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②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③在退休前身故; ④出境定居,并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5、年金的计发办法 ①退休、提前退休:按个人账户积累额计发,计划参加人按月领取年金。 ②退休前身故:年金待遇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③出境定居: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6、年金的归属 如果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退出本计划的,学校供款部分本息按照权益归属表(下表)计算归属权益:
7、年金的管理 账户管理人: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投资管理人:博时基金 受托管理费按受托财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人收取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 ,托管费逐日计提,按 季 支付。 8、学院年金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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