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出国进修访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1-02 浏览次数: 245

为了充分贯彻董事会“坚持专通雅协调发展、工科与教育类专业重点发展、教育国际化快速发展”的总体思路,学院与国外知名高校开展深入的办学合作,推荐选拔教师赴国外知名高校进修访学或攻读学位,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为在学院执教满两年的各专业骨干教师或专职辅导员。

二、进修访学要求

1、进修访学教师要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包括院校、专业方向、科研课题、指导教师、科研执行计划等。

2、进修访学教师要认真完成导师所交的学习任务、实验任务和科研任务,遵守所读学校的规章制度。

3、教师在访学或进修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进修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取得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4、国外访问学者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如赴海外攻读学位,在国外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5、进修访学教师要追踪本学科前沿,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与学校保持联系,每月发回一篇访学心得,回国后至少做一场报告会。

6、进修访学期间,教师要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围绕学习主题和科研课题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至少完成高质量学术论文1—2篇,并在《天华教育研究》发表论文一篇。

三、进修访学教师考核

(一)考核内容

1、考核学习计划。教师要制定、提供详尽的访问进修计划。计划应包括进修时间、专业方向、课程、主要形式等。

2、工作小结与考察学习报告。教师发回的学习小结、校园新闻和考察学习报告。

3、科研成果。进修期间,进修教师撰写的学术论文。

4、师德表现。

(二)考核办法

1、撰写访问总结、开展自评工作。学习期结束回国后,教师应撰写出考察学习总结报告。对学习期间的师德表现、学业提高、科学研究工作、国际交流合作等作出客观评价,总结材料交人事处。

2、介绍访问情况。在学院组织的访学教师考核总结会上,教师自我介绍进修期间的基本情况、突出学习收获、成果和体会。

3、审阅材料。考核评估组由教授治校委员会及相关专家构成。在总结会上,专家组对教师提供的计划、总结和科研成果等进行认真审阅。

4、考核评价。考核评估组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访问进修管理

(一)选派流程

学校与对方高校达成访学协议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批准后,由教授治校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师资建设需要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工作协调会议)审批后由人事处进行统一管理,并由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培养费及服务期

国外访问学者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如攻读学位,在国外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进修访学期间,学费由学院支付,教师与学院签订服务期协议,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服务期八年,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服务期五年,海外进修访学的教师服务期三年,应服务年限从学习结束回国工作之日起计。

(三)进修访问待遇

1、进修访学期间,教师享受基本工资待遇,社会保障金待遇以及相应的校龄待遇。

2、学校除支付学费外,另报销一次往返机票,并支付每月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的住宿费用。

3、生活费标准按照财务处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旅费报销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违约责任

1、进修教师学成以后,必须回校工作。在服务期内不得受聘于其它单位或辞职;不能申请自费出国(包括出国定居、留学、进修)。如违约,须退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用。

退还费=学校支付的培养费用(学费+机票+住宿费+生活费)÷应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2、教师完成访问进修期,若考核不合格或是未完成访学进修任务,相关费用则全部由本人支付。

3、若教师在进修访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除了退还培养费外,视情节还需赔偿违约金。

①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的。

②访问期间违反任何一方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

违约金 = 4000元(人民币)×(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