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11-01 浏览次数: 178

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强师工程”关于“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政府扶持资金,特对我院入选项目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管理

学院“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的实施由人事处和科研处共同管理,人事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预审和结题,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科研处负责处理项目中期检查和科研项目归档工作。

二、经费管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印发的《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政[2011]99号),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2009]第006号)、《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2009] 第007号)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经费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1、报销流程: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专款专用;人事处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在2012年6月15日、9月30日及12月1日三个时间结点统一进行经费报销,项目负责人根据本人额度和经费管理规定准备报销单据,所用经费以系为单位进行初审,由人事处复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2、报销范围为本人项目申报书执行,必须符合《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3、项目阶段:项目实施的第一阶段,先划拨项目经费的40%作为项目启动费,其中10%为劳务费,结题时需提供支出明细;10%为交通费;5%为网络通讯信息费;5%咨询费,10%为差旅费。第二阶段,项目负责人按照本人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使用计划报销经费,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报销额度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第三阶段,经检查合格结题后,再行报销其余项目经费。具体见下表。

时间

报销方式

经费使用内容

额度

6月15日

财务统一发放启动经费

劳务费10%,交通费10%,网络信息通讯费5%,咨询费5%,差旅费5%

40%

9月30日

中期检查后凭发票报销

设备费、测试鉴定费、资料费、会议费、图书购置费、印刷出版费

不超过30%

12月1日

结题后凭发票报销

其余部分

4、报销注意事项

①因在第一阶段已发放相关费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则不再报销以上相关内容的经费。

②购买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用于科研项目,除需提供发票外(发票需注明购买设备型号),还需到资产设备处进行资产登记。如购买图书,除需提供发票外,还需提供书籍明细,并到图书馆登记入学院藏书。

③教师根据系里工作安排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或培训班,由本人申请,系里核准后,预先报人事处,相关费用从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④若赴外地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食宿标准按照财务处《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见学院网站),超支不报。

⑤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上海市《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执行。

三、项目管理

为了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目,人事处和科研处必须加强与各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并检查项目的进展,做到:

1、项目负责人于9月30日之前书面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2、每个项目每年向《天华教育研究》提供1~2篇可供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至少必须在我校认可的期刊上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3、如中期检查项目毫无进展,人事处可以暂缓划拨研究经费;无故拖延或中止者,将给予追回资金及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科研项目等处置;对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完成的,需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认准。

4、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结题报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12年6月12

 

附件一: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9-2-27

【实施日期】 2009-2-27

【文号】沪科合(2009)第007号

【题注】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匹配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匹配资金使用原则为:

(一)匹配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匹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科委根据本市承担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编制预算。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匹配资金进行审核,并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匹配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863计划)项目;

(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

(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撑计划)项目;

(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匹配资金采用无偿拨款方式投入。

第八条匹配资金经费投入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0%计算,可主要用于劳务费支出,劳务费的使用标准和范围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执行。

第四章 匹配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申请匹配资金时,需按规定提供项目(课题)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匹配资金实行审核制度,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经费投入的审核、汇总等具体操作管理,匹配经费经市科委核定后,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五章 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一条市科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匹配资金经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审核匹配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科委。

第十三条匹配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匹配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已批复的匹配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平衡,提出调整方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 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市科委按照确定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委根据需要,对匹配经费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匹配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按实列支,加强监管,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监管单位有权终止匹配经费的拨付,并追索已拨付匹配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3)第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