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0-11 浏览次数: 94

上师天华 [2007] 6

  

为了能尽量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出每一位教师在我院教学工作中实际付出的工作量,按照“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定义

教学工作量是指按照教学计划,教师在一学期承担的实际学时数。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计算,理论教学一节课为一个学时,实践教学一小时为一个学时。

二、理论教学。理论教学包括备课、讲课、答疑、批改作业、命题、批改试卷等教学工作。

1.核算标准:理论教学工作量(LJ)=实际授课课时*课程系数(K1)*规模系数(K2)

课程类型 普通教学班

 

学生基数

课程系数(K1) 规模系数(K2)
一般课程

≤50

1.0 1.0
体育课 ≤50 1.0 1.0
≤30 1.0 0.8
双语课 ≤50 Ⅰ级1.5 1.0
Ⅱ级1.2

(1)实际授课课时是指教师在教学计划内实际上课的课时数。

(2)经教务处批准的外语、艺术等有关课程外,普通教学班学生规模一般为50人。

(3)在普通教学班的基础上,每增加15人,增加规模系数0.1。

(4)“双语教学”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为非外语类课程。Ⅰ级为全外语教学,包括使用外语教材、外语讲授、外语板书、外语考核等;Ⅱ级为使用外语教材、部分使用外语讲授和外语板书;专业外语的课程系数参照“双语教学”Ⅱ级。

2.其他工作量补贴

(1)作业量大的课程批改作业工作量补贴(适用于外聘教师)。对作业量大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每两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原则上要求全部批改,一学期一般不少于10次。以批改一个普通教学班(50人)学生的作业,每学期补贴15个教学工作量,每增加10人,增加2个教学工作量。开学二周内由系(部)书面申报,教务处核准。

(2)期末考试。课程结束,任课教师承担试卷命题(A、B卷)及评阅试卷工作量,出一份A、B卷补贴2个教学工作量;评阅一个普通教学班(50人)学生试卷补贴2个教学工作量,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增加0.3工作量,依次类加。

(3)对于个别课程中的特殊补贴问题,由所在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解决。

3.其他工作量补贴单价,不分职称,暂按50元/学时的标准计算。

三、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教师校内外指导学生的实验、实习和实训等教学工作。

1.指导实验

指导实验工作量(SY)=实际指导课时*课程系数(K3)*规模系数(K4)

实验课程

 

名称

指导学生

 

基数

课程系数(K3) 规模系数

 

(K4)

备注
标准 新开
理工科类 ≤25 0.8 1.0 1.0 每增加一人,规模系数增加0.02
经、管、文

 

教育类

≤50 0.8 1.0 1.0 每增加一人,规模系数增加0.01

(1)指导实验包括实验准备、现场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等。

(2)实际指导课时是指教师在教学计划内实际指导学生的实验课时数。

(3)在实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基数按25(50)为规模,不得再随意分批。

(4)新开实验指教师第一次开出的实验,实验设备和指导书均为第一次正式使用。

2.指导实习(实训)

指导实习工作量(SX)=实际指导课时数*课程系数(K5)*规模系数(K6)

实习实训

 

课程类型

指导学生

 

基数

课程系数

 

(K5)

规模系数

 

(K6)

备注
 
校外带队 ≤50 0.6 1.0 含市内的交通和伙食补贴
外出写生 ≤35 0.7 1.0 含市内的交通和伙食补贴
才艺指导 ≤25 0.7 1.0 含市内的交通和伙食补贴
校内金工实习 ≤25 0.7 1.0  
电子工艺实习 ≤25 0.7 1.0  
校内经管实习 ≤50 0.7 1.0  
测绘、大型课程设计 ≤50 0.8 1.0 指导学生人数视课程类型,由教务处认定
数控机床实习 ≤25 0.8 1.0  

(1)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指导实习(实训)含联系、准备、现场指导、批改实习(实训)报告等。

(2)在实习(实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按25及以上人数安排。

(3)校内金工实习和数控机床实习,在指导学生基数内由指导教师视设备情况安排各工种实习的学生人数。

(4)按周安排的集中实习(实训),每天平均按5学时计算。

(5)在指导学生基数上,每增加一人,规模系数增加0.02。

3.行政编制的实验指导教师一学期的基本工作量为180学时实验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一学期的基本工作量为12周(300学时)实习(实训)课时。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学工作量原则上按类按生为核算单位,计算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经院教授治校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于2007年3月1日起试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教务处、实训处。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