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11 浏览次数: 20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院本科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中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二)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考试课程的平均绩点≥2.0

(三)非外语、艺术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总分的60%);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日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专业日语四级考试,德语专业本科学生须通过专业德语四级考试,艺术类学生通过英语三级考试;

(四)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一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除外);

上述第(三)、(四)项考试必须在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或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处组织(经上海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考点内参加考试,否则不予承认。

第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

(二)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授予申请。

(二)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实施细则的标准审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我院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校长批准,由上海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五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复议,报请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

第六条 对学院不授予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院发放学位证之日起60日内,向学院申请复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