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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 ||
发布时间: 2012-11-02 浏览次数: 731 | ||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我院学生转专业的各项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准予转专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分留(降)级转和平级转两种形式。在校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换专业。 第三条 以下情况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凡进入第二学年(含)以上学习的; (三)已有转专业(包括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的学生)或转学经历的; (四)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本科生。 第四条 下列两类学生的转专业不适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由所在系提出建议,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生所在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这两类学生转专业只适应留(降)级转。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期所有考试课程的成绩绩点都达到“3.0”及以上; (二)满足申请转入专业对转专业学生课程或成绩的相应要求;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在校期间只限一次。 第五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中,教务处就此项工作发布通知,一年级学生可根据通知安排,在本系系秘处领取申请表并填报转专业信息。 每位学生原则上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凡填报两个专业的学生申请表作废。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学生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需要通过考核才接受转入学生的系、专业,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考核,并将最终结果签署在申请表上交教务处审定。 第七条 经过严格审核,该学期末教务处向全院公布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信息。 第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可利用假期补习与预习新的专业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凭学生证与原专业的成绩单到接受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未获批准的学生,按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继续修读。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和缺少课程的处理: (一)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必须按照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和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方可获得该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有成绩记录不作任何调整。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新的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接收系和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各系应在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之前,协助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学分认定表》,进行成绩认定,并帮助其制定修读计划。该计划必须报教务处备案,以便该生毕业时毕业资格的审核和认定。 (三)政治理论课程、大学英语、体育课程学分可直接转入新专业,其它课程的学分,经接收系和教务处认定后可转成任意选修课程学分或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超出部分可视为多修读的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单。 (四)转入新专业后缺少的课程学分,学生应该补修。学院提供一次免费修读的机会,不通过者按照正常学生考核不及格处理。 第十一条 留(降)级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第十二条 留(降)级转专业学生的学费缴纳和结算办法,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费收缴和退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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