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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风险及违约责任承担暂行规定 | ||
发布时间: 2012-11-08 浏览次数: 150 | ||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合同的管理,增强全院科研人员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意识,更好地协调院、系及课题组之间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风险是指在现有科技水平和科研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并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科研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体现公平、利益分享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第六条科研风险及违约责任,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确立的原则,由学院、系及课题组分别承担。 第七条各类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接受科技处的审查。按规定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使用规范的合同用语。技术指标的确定应与课题负责人的技术水平以及我院的科研条件相适应,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八条未经科研处审查,擅自以学院名义签订各类科研合同,或未经学院许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修改、补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该合同的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科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系及科技处,详细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防止损失的扩大。 课题负责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十条科研处在接到课题组关于纠纷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会同系及课题负责人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纠纷的性质。 第十一条科研风险责任,按合同约定的我院应承担的风险比例或以我院实际对外赔偿金额为基数,由学院、系及课题组分别承担。学院、系承担:20 %;课题组长承担:80 %。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应当由课题组长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11年10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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