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1-04 浏览次数: 78

为了保证天华学院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依据财政部制定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天华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条市内交通费凭轨道交通、公交车票按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出租,需经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外埠出差的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动车除外)。外埠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经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四条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照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一般控制在150元/天.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院分管领导特批,方可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外部埠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六条 出差人员到外埠出差的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应如实申报。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即出具会议费收据),参会人员不得另外报销。如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收取超过会议资料费以外的费用),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通讯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9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