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关于学费收费退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2-04 浏览次数: 516

为使我院学生学费缴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师大有关办法,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本办法。

一、收费

1.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标准、时间和方式按学年及时缴纳

预收学费。学生缴纳预收学费后可以修读一次本学年培养方案的指导性进程计划安排的课程。

2.凡专业流动、转专业或由于各种原因而延长学制的学生,按

进入的新年级、新专业预收学费标准执行。

3.按规定必须参加重修或重选的,或者是超过培养方案中指导行教学计划安排而多选修读课程的学生,超出部分须按学分缴纳学费,按学分缴纳学费的标准,一般专业每学分125元,特殊专业每学分200元。

4。学校为缴费者统一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并加盖“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发票专用章”。学费发票为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缴费发票至少二年。

二、退费

1.凡本院学生申请休学或退学,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填写好休学、退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正式生效。

2.对于同意休学的学生,学校不退预收费用,已收学费作为学生复学学年的学费,复学当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则按当年预收学费的标准多退少补。

3.学生退费原则上按学期计算,对于同意退学的学生,学校按如下规定退费:

(1)学生在注册前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的,可以退回本学期的全部学费。

(2)学生在注册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且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可以退回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的三分之二;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

(3)学生退学费时,应出示从入学到退学所有学费收据、贷款凭证。凡获得贷款的学生,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所借全部款额。

三、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由教务处和财务处。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