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1-28 浏览次数: 1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施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部成立以系部行政领导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根据本年度上海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贫困学生具体家庭经济情况,制定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资助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特殊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分十个月发放。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或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

(五)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六)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学生可在校园网学生处主页下载。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附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如家庭成员有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有重大变故的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与学院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管理资助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系部认定工作组。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

第二十条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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