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 ||
发布时间: 2012-11-27 浏览次数: 322 | ||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特制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如下: 第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机会,重新学习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一、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违犯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答卷、滞后交卷、擅离考场等;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个人信息或答卷上做标记的; (四)发现本人课桌内外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图标、公式等未向监考人员汇报者;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严重违犯考试纪律或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并试图抄袭的;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试题答案或成绩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在监考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核实确认的。 三、考试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并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情节严重者; (三)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取其他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四)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二条 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下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们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