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1-21 浏览次数: 2432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与修业年限;课程、学分;考勤与考核;成绩记载与绩点转换;奖励和处分;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转专业与转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项。

第一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是经过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复查期内,新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如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

第六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自动退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一学期的学费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费收取和退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4年)为准,学生可提前一年毕业或向学院申请延长修业期,总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六年。学生在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延长修业期间的学费按照本专业同期最新标准缴纳。

第三章 课程、学分

第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三类,即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专业任意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一)必修课(通识教育与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校本课程(第一学年)以及集中实践性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为每个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集中实践性环节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教育实习、金工实习、专业实习(实训)以及生产劳动等。

(二)限定选修课(校本课程、专业限定选修课)为每个学生有限制的选修课程,其中校本课程需完成2个限选学分;专业限定选修课分两类,一类为方向选修课,学生选定一个方向后必须修满本方向的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分;另一类为无方向选修课,学生必须在本专业限定选修课程组内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任意选修课(公共任意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为非限制性选修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组中选修有关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各专业三类课程的结构、比例及要求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培养计划》该年级教学计划为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得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期应修学分的70%。

(二)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修、补修课程。具体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补考和重新学习(含补修)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缺课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不予记录。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必修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或学年)末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中进行。缓考不及格没有补考,必须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

(三)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成绩绩点为1或者0。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补考和重新学习(含补修)管理规定》申请重新学习。

(四)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考核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一经确认,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取消参加学期补考的资格,须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

(五)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答辩者,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所在系申请补答辩,补答辩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补答辩未通过或者放弃答辩机会的,必须申请重做。重做必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者,参照课程缓考规定处理。

(六)专业实习(实验、实训)和教育实习(含见习、研习)考核不及格,必须重做,重做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重做在下学期(或学年)进行,内容和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凡重做者,学校不给予任何补贴,实习(实验、实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 成绩记载与绩点换算

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记载,不计绩点。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和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分数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补考

及格

59及59

以下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1.0

0

学分绩点的的计算办法是: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校本课程、就业指导、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实训)、生产劳动等实践性环节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和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奖励暂行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学生可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条例》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七条 休学是指学生经学院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止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周者。

(二)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春、秋两季均招生的专业,休学可以以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期限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因病申请休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确认;因事休学应持相关有效证明。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就诊管理办法》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或侵权事件,学院不承担责任。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处理;如有违法乱纪,取消学籍。

(四)休学学生的户籍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由系主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应继续休学或者退学。

(三)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费缴纳标准按照《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学费收取和退还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系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生课程修读状况,帮助学生完成已读学分认定、制订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因学业原因受到试读一学年处理,试读学年取得学分未达到30(含30)学分者;

(二)除服兵役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学籍、休学、延长修业期等),本科生在校期限累计超过六年者;

(三)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核不合格者;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系主任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一)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不得再申请复学。

(二)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籍应迁移至原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证明。

(四)学生退学时,应出示从入学到退学所有学年的学费收据、贷款凭证。凡经开学注册后退学,本学期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凡获得贷款的学生,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所借全部款额。

(五)学生对学院作出的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条例》依法提起申诉。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本院学生如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转学。

第二十七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德(2011级及其以后入校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德育学分)、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我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其中:一般专业师范生必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小学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必须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关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的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没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果取得规定学分的90%及以上,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满一年退学,且取得40学分以上,但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发给肄业证明。否则,学校可出具其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以申请补修不及格课程,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证书时间为其毕业时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可以提前毕业,但须按标准学制4年缴足学费。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院本科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中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二)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考试课程的平均绩点≥2.0;

(三)非外语、艺术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总分的60%);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日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专业日语四级考试,德语专业本科学生须通过专业德语四级考试,艺术类学生通过英语三级考试;

(四)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一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除外);

上述第(三)、(四)项考试必须在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或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处组织(经上海教育考试院批准)的考点内参加考试,否则不予承认。

第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

(二)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授予申请。

(二)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实施细则的标准审核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我院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校长批准,由上海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五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复议,报请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

第六条 对学院不授予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院发放学位证之日起60日内,向学院申请复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